1995年6月30日,人民大会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年,磨成了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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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Today-
选人
秦道夫1991年7月刚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位子上退下来,他还是全国政协委员,尚未办理离休手续。
当时的中国保险业,虽然人保公司还是绝对老大、绝对垄断,但毕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竞争者“小荷已露尖尖角”,“市场”雏形开始形成。用过去那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不分彼此,或者人保总公司管理分公司的方法来管理保险业,已经行不通了。
秦道夫在任时,去国务院开会,曾经提议是否可以起草中国的保险法,分管金融的田纪云副总理说,还是先搞个条例吧,从条例再上升到法。
于是,继1983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之后,198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当时保险方面的法规就这么两部,而且一“暂行”就是小十年。
但是,他提出了一个条件:人要由我来选。
秦道夫从人保公司选了三位:
李嘉华,人保公司法律顾问,在英国学的法律,建国初期回国,曾担任人保公司保险研究所所长,退休后仍任国务院参事;
王恩韶,人保公司专家咨询组成员,1942年入职保险业,曾在瑞士、英国的保险公司考察、工作,退休前任中国保险(英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有丰富的国际保险和再保险经验;
王建,中国政法大学科班出身,时任保险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
人民银行派了四个人:金管司副司长夏利平、条法司刘福寿、金管司傅安平和邢炜。
还有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封智君、平安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骆鹏。骆鹏毕业于北大法律系,毕业后分配到人保财产险部,后跳槽到平安。
总共10人,组成保险法起草小组,其中,秦道夫任组长,李嘉华、王恩韶、夏利平任副组长。刘福寿后来主要精力放到了银行法的起草上(1995年,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在内的五部金融法律法规颁布,被称为“金融立法年”),起草保险法的主要是另外9人。
秦道夫对这些人选颇为满意:懂保险、懂法律,且能代表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一线等各个方面。在当时,这是一个“专业阵容”,从后来起草小组成员的发展看,堪称“豪华阵容”。
起草小组在人民银行8楼号下一间办公室,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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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两眼一抹黑。
中国的保险业是“舶来品”,立法也要“师夷之长技”,先老老实实当一回学生吧。
人保经营四十多年,在国际上广有人脉,还在一些主要国家设有代表处或营业机构,这回派上用场了,搜集了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和香港等16个国家(地区)的保险立法资料。
翻译文本的时候出了个小插曲:英文的资料,请人保内部的老人王永明翻译,晓畅明白;德文的资料,请了经贸大学的老师翻译,结果谁也读不懂。
王永明的“第一学历”是高中肄业,1932年加入中国保险公司,从打字的练习生做起,在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任上退休,时年已近八旬,富有保险实务经验。大学德语老师,虽然学养丰厚,无奈不懂保险,每词每句看似眼熟,翻译成中文后“虽不远,然不中矣”,读起来云里雾里的。
案牍劳形,几十万上百万字的文本阅读下来,脑子里有了概念。
再经一轮向人民银行各分行、各保险公司的征求意见,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业界的意见建议,心里有了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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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1992年5月初,众人“闭关”于人保青岛分公司招待所,起草第一稿。秦道夫说:“我们在这里给这条漂亮的锦带织上第一梭。”
那地方还不错,挺安静。大家分成几组,有的起草总则,有的起草保险合同,有的起草保险监管,分头起笔,再集体讨论,最后把它们汇总起来的是王建。工作之余,到海边散散步、换换脑子,偶尔沽几斤渔船刚捞上来的小海鲜,找家餐馆煮着吃。
半个多月,完成了第一稿。然后回到北京,接着写第二稿、第三稿,1992年9月,形成保险法讨论稿。是年底,人民银行将讨论稿印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起草小组奔赴各地调研,当面听取意见。
五花八门的意见汇总上来。
关于保险管理机关,各方面对设立独立的保险管理机关没有意见,但是财政部提出,保险业应当划归它主管。历史上,财政部曾经管过几年保险,由此种下了“保险情结”。但从1978年之后,一直是人民银行主管保险。
关于国家保险公司,有意见认为,可以取消这方面的内容,或者删除关于国家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方面的特殊规定,否则不利于建立公平的保险市场。
关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当时,一些政府部门以“社会保险”之名行“商业保险”之实,与保险公司发生矛盾。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民政部和劳动部均“原则同意”讨论稿中的提法和处理意见,但具体到业务定性和划分上,仍含糊其辞,顾左右而言他,不肯把到嘴的肥肉吐出来。
立法的过程就是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有这些争论都是正常的。
然后是国外调研。1993年四五月间,保险法起草小组一行密集出访,从美洲到欧洲再到亚洲,绕了大半个地球,美国、德国、英国日本、菲律宾,带着问题拜会当地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日程安排得很满。
考察回来以后,又对保险法讨论稿进行修改、听取意见、再修改,改完了再向人民银行党组汇报。经过两年多、五易其稿之后,1993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将保险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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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1994年整整一年,国务院法制局又对送审稿进行了两次修改,形成保险法草案。
终于,1995年2月21日,保险法跳上人大审议台,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草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就此作了说明。
《中国保险报》的一则报道说:1995年6月23日,记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的办公室里看到了修改草案的5份工作稿,“几乎每一页每一条都有修改的痕迹”。
现在回头看,很多讨论是富有意味的,比如:
诚信要不要“最大”?
所有行业都要讲诚信,保险业尤为如此,所以业内人士在“诚信”前面加了个“最大”,英文叫utmostgoodfaith。
这个从外文翻译过来的词儿到了法工委,卞耀武副主任就不理解了:诚信就是诚信,怎么还有最大最小?后来法律中就没有如此表述。
对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草案中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国家体改委提出,公司法只规定了独资、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三种公司形式,保险业还能有“其他组织形式”?
另有意见认为,在国际上,还有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等,制定法律应考虑到将来的发展。
最后的文本中,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但在最后一章“附则”中增加了一条:“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很多年以后,这个问题依然是个问题,虽然监管机关批设了若干家相互保险公司或相互保险社,但相互制依旧是“妾身未明”。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
起草小组根据国外调研的情况,写上了设立保障基金,当有寿险公司破产时,用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
但讨论中有不同意见,后来报到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中是没有这一条的。在审议阶段的一次讨论会上,秦道夫讲述了保险保障基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道理,他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难免也会有破产情况,要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就要设立这个保障基金。
最后人大又把这条给加进去了,法律上又有了这条。再后来的保险业发展进程中,保险保障基金多次扮演了重要角色。
“接管”还是“整顿”?
草案中规定,对可能严重危及偿付能力的公司,由主管机关进行接管。有意见认为,公司经营出了问题,应当由公司自行整顿和改组,由政府接管不妥,如果接管后继续发生问题,谁的责任?草案修改稿接受了这一意见。
但是审议中又有常委提出,限期整顿是必要的,但对其中因违法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偿付能力的公司,应由监管部门实行接管。正式颁布的保险法中,保留了这一条。法律长了牙齿,终有用武之地。
1997年12月,人民银行接管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是为“首例”。进入21世纪,二例、三例……接踵而至。
财险公司能不能做意外险?
保险法确定的原则是“专业经营”、“分业经营”,人大和国务院的专家都接受这个原则。起草小组提交的稿子中写了产险公司也可以保意外险,讨论时说不行,意外险是保人的,只能由寿险公司做。
秦道夫说,意外险属于短期保单,寿险公司、产险公司都可以保,全世界的习惯都如此,这样对被保险人是方便的。
起草小组还写了书面意见给提上去了,结果还是没被接受。秦道夫说,现在不接受,你早晚还是要接受。果不其然,后来修订保险法,就把这条写进去了。秦道夫感慨道:当时有些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的,要有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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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行
1995年6月30日上午,出席八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闭幕会的130名委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表决,128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当乔石委员长宣布“通过”时,会场响起一片掌声。
为了这一刻,许多人等待了许多年。
法律是一种约束,衣冠不整者请勿入场,言行逾矩者将被淘汰出局;法律又是一种保证,公司无论大小新老,只要遵纪守法,尽可以自由发展。有了法律的约束和保证,市场的有序和竞争的平等,总算有了盼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