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追溯期重大过失启动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显著上升
但近年来诸多上市公司爆雷,公司及其高管遭受行政处罚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而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也可能需要承担基于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2020年大智慧案开始至今,已经有13个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被要求对委托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案中法院甚至将这种连带责任扩展到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杨某个人。
这些虚假陈述的公司一般在案件后无力偿还并预计会被强制退市,能够足额偿付投资者的概率极小,这部分责任将更多的落在证券服务中介机构身上。但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来看,除了极个别跨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外,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资金有限,难以覆盖虚假陈述连带责任如此大的风险敞口。所以,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进行执业责任风险管理的有效补充。
二、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
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将下列行为订为责任免除事项:(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2)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被盗、被抢、丢失;(3)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不当遭受的行政罚款;(4)部分司法辖区提出的赔偿请求;(5)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精神损害赔偿;(6)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7)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8)被保险人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9)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商业债务或债务担保所引发的赔偿请求;(10)违反许可、侵犯或盗用第三方的任何专利或商业秘密的而引发的赔偿请求等。
三、投保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
(一)被保险人的范围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追溯期的设定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发生具有较强的滞后性,一般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中会约定一定期限作为追溯期,保单一般要求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例如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要发生在追溯期内。因此,追溯期时长的设定是对保险合同双方都至关重要的。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追溯期越长,对过往执业责任风险保障越充分,但保费可能越高;而对保险人而言,追溯期越短,其承担的过往执业责任风险越小,但保费相对较低。所以,投保人应当在保险成本与保障范围之间进行平衡,尽可能获得较长的追溯期。
(四)发现期扩展条款
扩展发现期是指在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保险期限届满而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续保协议时,投保人有权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单约定的额外的费用而获得一个扩展期,且保险人不得拒绝。这一条款通常以扩展条款的方式提供,以最大程度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续保时出现的保险“空窗期”。投保人在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时,可以结合预算尽可能在保险合同中订入发现期扩展条款,以持续获得保险保障。
(五)保单启动的条件
(六)可赔情形的通知
(七)故意与重大过失行为的区分界定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一般过失行为属于保险责任,但重大过失行为是否应属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条款。部分保险公司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中采用责任险中常见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保险范围的表述,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仅将“故意”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根据《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陈述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从已判决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判决中来看,法院也都先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将“重大过失”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被保险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将基本失去保险保障。所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中一般不应将“重大过失”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如果保单中包括了重大过失除外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要求保险人通过批单形式要求保险人扩展承保重大过失风险,并同时在批单中对重大过失做出明确定义。
(八)代位追偿问题
在传统的连带责任下,保险人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在中安科案、奥德瑞案和雅百特案中,法院都判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比例连带责任,而对于比例连带责任的理解将会决定保险人是否能享有代位求偿权。若认为比例连带责任中的比例是基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所确定的连带债务人内部责任划分比例,[2]那么保险人在承担比例责任后将不存在代位求偿权;若认为比例连带责任中确定的比例只是连带债务在债务总额中的比例,那么保险人在承担相应比例责任后将获得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目前对于这一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但根据连带责任的原理,其核心在于“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如果该比例是内部划分比例,则该责任与按份责任的承担方式无本质区别,则根本不需要单独设立比例连带责任这一承担方式。此外,若该比例属于内部划分责任比例,那么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责任的范围就应该是全部赔偿金额,这明显与判决目的不符。故笔者认为将该责任视为连带债务在债务总额中的比例更符合比例连带责任的设定初衷,则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代位追偿。
投保人在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后,需要注意不能随意放弃对其他有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以不影响其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四、建议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在投保和索赔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且专业性极强,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到追溯期等保单条款上都暗含关键的法律风险,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最大程度地实现风险转移的目标。
脚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