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舟意外(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单及所附国寿绿舟意外
(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
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和其他协议
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人,由或对其具有利益的其他人作
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
第三条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司交付续保费,本合同于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
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费标准。
第四条责任
在本合同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责任:
一、被人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导致
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金,本
合同终止。
二、被人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导致
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
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
金。
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
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金。同一部位
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金以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达到本合同的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金的责任:
一、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人的故意、故意;
三、被人故意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人或故意自伤,但被人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
七、被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