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公司网络监管,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广电网络;物资管理;采购
1确保物资管理
2确保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3确保物资质量
4确保降低采购成本
5确保物资仓储安全
关键词:大学生;公寓;网络文化;建设;思考
一、当前大学生公寓网络的应用现状与分析
在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背景下,学生公寓的网络建设潜意识的建立在商业规则之上,学生公寓的网络普及已成为现实,面对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网络文化的多元化,青年大学生思想活跃,但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没有足够牢固的精神屏障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其行为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网络中垃圾文化的传播严重误导了大学生价值的形成,弱化了主流意识形态对大学生的教育功能。特别是学生公寓中的电脑及网络的应用,使原本不便管理的网络增加了隐蔽性,失去最大限度的监督和管理,而大学生生活的自主性特点又滋生了公寓网络的发展。因此,充分认识网络的两面性,积极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网络信息,正确使用网络信息,增强自律意识,认真开展学生公寓网络文化建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探索公寓网络文化建设的途径和举措
在公寓网络文化建设中体现出两面性,一是网络的普及增加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但另一方面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信息的前沿性吸引了大量学生的参与增加了文化建设的难度。因此只有因势利导,驱利避害,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式的学生公寓网络文化建设措施。
(一)建立网络道德规范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网络道德作为一个新的道德领域,出现的大学生网络道德问题尤其需要我们去注意,由于网络具有隐秘性,网络空间存在的是各类信息而非具备人格身份的人,这充分满足了人们自我保护的意识需要,激发了信息的自由流通,也比较容易引起部分学生产生不良侥幸心理,例如部分学生将自身完全置身于网络的虚拟性世界中,并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非直观面对性充分向网友展现心理的阴暗面,发表一些违法言论甚至做一些与现实道德法律完全相悖的事,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等。因此多形式多途径对广大学生进行网络道德素质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和迫切,通过教育,使学生懂得网络世界也是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世界,是一个有着道德规范的世界,另外一方面,积极开展网络法制、网络责任、安全教育也是当务之急,通过各种形式,增加学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健全人格和高尚情操、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自觉构筑抵制不良冲击的防火墙。
(二)发挥公寓网络优势建立健全公寓网络平台
在公寓网络文化建设工作中,学校要采取一系列创新而贴近学生的措施,使网络信息成为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建立一批有影响的主题站点,在网上正面、真实的信息,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学号等有效用户名上网,并可以开展网上讨论、信息等,从而达到掌握网上舆论的主动权,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宣传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电子技术建立视频点播站,把思想政治教育片、电子教材汇集到一起,融文字、声音、图像于一体,一方面可以将一些生动的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影片挂在公寓网上,组织学生观看,另一方面学校应当积极探索网络媒体与电视媒体的技术融合,建立学生公寓有线视频局域网,方便学生了解网络信息和电视信息。
(三)建立公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队伍
要以专职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楼层管理员为主建设一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要统筹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建设一支包括政工干部、“两课”教师、班主任、有关部门与单位的人员等组成的网络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网络辅导员,实行轮流值班制,与学生进行网上交流,帮助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要进一步加强政工干部计算机与网络知识培训,为他们提供熟悉和使用网络的条件,以便在网上了解师生思想情况,及时进行正确引导。
建立专门思想政治教育网站和学生社团网站,建立一支稳定的网络信息员,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对有益的信息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使更多的学生从中受益,对有害信息要及时删除。
同时积极开展公寓网络文化建设活动,如成立公寓网页设计兴趣小组、网络管理小组等,定期开展学生网络社团活动,组织学生如以寝室为单位的寝室网页设计大赛、网上寝室设计大赛、网上寝室文化建设评比等活动。对学生公寓个人计算机上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既保证学生的正常上网又要对学生的上网行为做出一些限制措施。
(四)构建健全的公寓网络社区、发展社区文化
校园文化进公寓。要把校园文化活动延伸到社区,加强社区文化阵地的建设,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占领社区的文化阵地,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拓展学生课余文化生活的空间,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加强社区的文化设施建设,在社区开辟文化活动场所。要加强社区网络文化的管理,倡导学生在网上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建立社区宣传栏,介绍社区的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建立社区阅报栏;建立社区活动室;评选“文明楼层”,“文明寝室”活动,以及开展宿舍歌咏比赛等各种以宿舍为单位的文化活动,使学生在公寓有一种“家”的感觉。
同时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社区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公寓社区组织的作用,实现公寓网络学生自我管理,要在学生公寓建立党支部、楼层团支部、楼层社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并明确学生公寓社区组织的的重要地位与工作职责,以学生公寓社区组织为切入点,加强学生自律和诚信教育,同时积极发挥楼层专职管理员的管理作用,通过这些与同学朝夕相处的学生实现学生管理、学生监督
(五)突出管理、因势利导
2、加强物业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结合,高校应当利用公寓网络建设和管理机会改进社会化公寓条件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机制,探索利用网络等媒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以培养学生胸怀祖国、居安思危的良好情操为目标,加强进取精神与诚信友爱教育。
关键词:项目预算资金预算目标定位成本控制
项目预算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前提,也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企业的部门预算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决定着资金效益的发挥,如果能够很好地进行项目预算管理,企业的资金能够保证有效的利用,而且分配合理,就不会造成因资金分配不均而导致企业资金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使资金浪费。下面就项目预算管理在网络技术类公司的运用进行研究。
1.项目预算管理概念及作用
1.1项目预算管理的概念
所谓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按照决策方案的要求,明确生产、销售以及分配等活动的目标,并编制预计损益表、现金预算表等财务报表及其附表,以此为依据来预计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它既是以货币的形式对企业已经选定的各个决策方案的综合和概括,进而反映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目标;又是企业进一步分解和落实内部各级具体完成企业总体任务的依据;还是企业开展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和进行绩效考核的根据。
1.2项目预算管理的作用
经营预算和资金预算组成了项目预算的两个部分,而资金预算主要是进行项目的预算。其在各个企业管理中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其一,能使企业用较少的资金起到预期的效果,从而到达节约资金的目的。企业通过编制预算可以保证资金向有利的方向流动,从而控制资金的规模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企业又能把工作顺利的开展。其二,规范了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一般都需要在项目预算范围之内进行项目的管理,制定各种计划,购置设备等活动都要考虑到项目的总费用,项目管理的事中控制和监督,事后的审计以及投资结果的评价都要以预算为依据,而且,项目预算编制越好越有利于企业开展活动。其三,项目投资和招标都要以项目预算为依据。其四,项目预算可以帮助优化方案。通过与项目预算比较可以找到项目中的不足,从而进一步优化项目的方案,达到减少财力、人力、物力的目的。
预算管理如果脱离了企业战略的环境,就会只注重企业近期活动而将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忽视了,这样会导致企业短期的预算指标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相违背的现象,各期编制的预算之间衔接性差,不能将预算管理的预期效果充分发挥出来,同时对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也是不利的。
2.网络技术类公司项目预算管理的目标定位
项目预算分为主目标和从目标两个,企业围绕主目标,从目标辅助进行项目的预算管理,从而实现企业主要目标。企业以主目标为核心,对各个部门进行方针的制定,而这些方针就成为每个部门各自的分目标,只要每个部门把各自的分目标完成主目标基本也就达到了。企业有三个发展目标,分别是基本使命、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使命主要是围绕企业战略目标来展开的,针对企业的战略目标企业规定自己的使命是开发新市场还是开发新产品,或者改进产品等;基本目标则是使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让顾客满意,从而达到提高销售量和增加销售利润的目的;而具体目标就是在前两个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具体的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市场的调整、需求分析等内容。企业所有的一切工作的开展都是为了使企业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用户数量,获得更多的利润。
3.网络技术类公司项目预算管理的实践
由于时代的变化,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的预算管理经历了一个独特的发展历程,这其中也包括网络技术类公司。我国企业一般不管进行什么工作,都会制定一个计划,然后按计划来开展工作,这发展到资金的使用上就使项目预算应运而生,慢慢的网络技术类公司在进行某种技术或者某种软件开发之前都会进行项目的预算,这样有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工作,而且还能减少资金的不必要使用,节约了资金,又不影响项目的完成,两全其美。最早实行的计划经济,不属于预算管理的范围因为它没有以市场为导向,而且没有建立决策和预测,它只是财政预算的一部分,与财政混为一谈,并没有自己独立而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
总而言之,项目预算管理对企业项目开发非常重要,尤其是网络技术类公司,网络技术类公司运用项目预算,可以更快的进行项目开发或者软件的开发。通过项目预算可以进行分析与核算,以便发现错误并纠正。根据项目预算进行绩效的评价可以发现其中的不足,总结经验并进行改善,以便下次能更好的进行项目预算,从而提高项目预算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网络金融管理余额宝
网络金融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方便快捷、受众广成为其名副其实的标签,尤其是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方式早已深入日常生活,深受人们喜爱。然而网络金融自身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尤其是管理中的一些缺陷容易造成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金融管理进行一个综合性的分析,进而为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管理特点
(一)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金融是金融服务与网络技术紧密结合的产物,前者是根本,后者是实现前者的有效路径和手段,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服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在上个世纪的发展中,传统金融行业不断朝着现代化目标进步创新,力求突破,最终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金融服务开始能够通过网络化、电子化的方式来进行提供。而在本世纪初网络金融才真正发展壮大,尤其是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金融形式,比如余额宝等,更是开创了一个新的网络金融时代。对于网络金融发挥的作用,央行在近几年的一些政策报告中也做出了肯定,在今后大的政策环境支持下,网络金融的发展潜力仍是无可限量。余额宝的出现是对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的一个突破。余额宝借助网络的便利,不仅能实现简单快捷的操作,而且门槛低,能吸引更多客户资源,此外还能得到较高的收益,在未来的发展中会更加普及和完善。
(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的管理特点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形式不同,在管理方面也就具有不同的特点。下文中将通过对余额宝运营主体、流程步骤及风险控制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来了解网络金融的管理特点。
余额宝的运营主体主要是指支付宝用户、基金公司以及支付宝公司。其中基金公司通过推出基金产品成为基金的销售者,吸纳用户支付宝中的余额有助于自身基金销售渠道和规模的扩大;支付宝用户将余额转入余额宝的行为实际是在购买基金,而用户自身能借此达到获取收益的目的;此外,进行基金销售和购买的平台是由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宝公司便可借此获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由此,余额宝在经过一系列的资金运转和市场对接之后就能实现三大运营主体的互利共赢。
就余额宝的操作步骤来说,主要通过网络运营实现了资金转入、确认、消费和转出几个重要环节,是一套比较标准明确的流程。比如余额宝资金的转入既可以来自支付宝账户也来自银行卡,但是不同的转入方式在转入的资金额度方面会有所限制;而基金公司在确认已转入的资金后便开始计算收益,并将每日收益反馈到用户的账户中;余额宝也可以用于进行消费支出,这实际就是基金公司对相应基金进行的实时转出和赎回;此外,余额宝内的资金随时可以转出但不会享受当日的收益,并且基金公司会实时进行基金扣减。
余额宝虽然总的来说属于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但风险仍然是有的并且需要严加注意。在对风险进行控制时要从不同方面着手,比如加大客户核准力度来降低市场风险,支付宝公司也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排来减少监管的风险,而基金公司面对大量的数据处理是也需要加强技术支持,促使相应数据能得到有效处理,进而较好地管控流动性风险[1]。
二、网络金融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施
(一)网络金融的监管目前还缺乏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金融发展到现在还算是一件比较新鲜的事情,而现行的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这一新生事物,从而造成网络金融管理的漏洞,不能有效约束某些不法行为。比如余额宝自推出以来就少有对其风险进行普及和警示,如若余额宝发生亏损倒闭的情况,众多支付宝用户必然会与其产生诸多法律上的纠纷,而现今的监管层面并没有适用于解决这类问题的法律法规。
(二)网络金融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难以真正进行有效监管
正是因为目前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不够明确,所以在实际监管方面的仍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同时也使得网络金融难以实现真正的合法化。就拿余额宝来讲,其本身并不具备合规性,虽然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看似对余额宝的发展没有太大影响,但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三)网络金融管理上还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
因此,在加强网络金融管理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信用建设。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增强应急处理技能。此外,也要严格打击虚假信息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一、保险网络营销的必要性
与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相比,保险网络营销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1.经营成本低。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却目前花费在分支机构网点及营销员上的费用。保险险种、公司评介等方面信息电子化后可以节省印刷费、保管费。通过降低保险总成本从而降低保险费率,更好地吸引客户。
2.信息量大,且具有互动性。网络就如同一位保险专家,不仅随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所需的资料,而且简洁、迅速、准确,大大克服了传统营销方式的缺陷。客户有什么要求和问题,可以在网上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借助互联网,顾客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快捷地访问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获得诸如公司背景、保险产品及费率的详细情况,顾客可以随意访问多家保险公司的系统,比较其产品的价格。从中选择最合适的险种。联机通讯固有的互动功能,极大地方便了保险双方的沟通。
二、保险网络营销的可行性
1.网络环境初步具备。从INTERNET在国内的发展来看,目前我国已建成四大互联网络,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网(CSTNET)、中国全国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和科研网(CERNET)和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这些网络均面向公众提供INTERNET商业服务。随着我国加大信息产业投入政策的逐渐落实,INTERNET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将是惊人的。
2.有广阔而优良的潜在市场。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1997年我国上网用户达62万户,1998年为210万户,1999年底为400万户,估计到2000年底可能达到600-900万户。数量众多且每年成倍数增长的互联网访问者是保险网络营销的潜在目标市场。这一目标市场的特点是:首先,上网用户中大专以上学历占90%,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他们对在互联网上所提供的保险商品及公司信息理解相对容易。其次,上网用户这一群体平均收入较高,为他们购买保险商品提供了经济基础。据调查,个人上网用户平均月收入1000一2000元者占32.4%;2000—5000元者占14.4%。再次,从这一群体年龄结构来看,21—35岁之间的青年人占79.2%左右。他们的观念新,乐意选择优秀的保险产品。
3.我国保险界已认识到网络对保险营销的重要性,并积极尝试。1997年11月,中国保险信息网面向公众开通运行,这是我国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办的第一个保险行业的专业网,也是继英国出现“直播”保险公司、法国A&A.AON等发起组织全球保险网等一系列现象出现后,我国保险业在网络化方向的一项重大举措。
三、我国开办保险网络营销应注意的问题
(一)开办保险网络营销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网络营销将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同时也给我国保险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课题。
1.对保险中介人的影响。保险网络营销方式的出现,会减少市场上对传统保险人和经纪人的中介需求。然而,由于受现有技术和互联网普及程度的约束,短期内保险中介人的地位不会受到冲击。这就要求保险中介人早日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理念。
2.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自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一般思路是以扩大机构的设置来增大市场占有率。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管理工具应用于保险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在网上作核保、核赔和远程保险服务,这无疑对传统的保险经营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另外,利用网络进行保险营销还存在一个网络安全的问题。网络安全包括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保密技术,而安全保密技术又包括网络静态节点的安全和信息流的安全。网络静态节点的安全防护主要通过“防火墙”来解决,信息流的安全则是通过对信息网的加密来解决。
3.对保险监管部门的影响。我国保险监管历时不长,其监管手段如立法监管、技术上通过稽核举报、财务监管等方式基本上是以传统保险营销为目标,在保险市场上网络营销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原有监管手段的有效性面临挑战,为了适应保险业的发展,维护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及时推出适应未来保险市场发展的监管制度和手段。
(二)面对影响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世界金融业向无现金、无支票的电子化迈进,网络保险发展是必然的。我国保险业应抓住时机,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尽早开展保险网络营销规划—和研究开发,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研究,以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开放和发展。
一、网络金融风险种类
(一)一般风险
从一个角度来看其一般风险为流动性的风险,换句话说就是产品的流动性越大,则证明其安全性就越高,这样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就能够相应的得到提升,假设资金一旦出现流动性的问题,消费者就会大量的将其资金取出,金融公司就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危机甚至会出现破产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对于任何一个银行来说都是存在的,网络金融公司也不能避免,假设网络银行的资金没有办法变成现金的时候,消费者就有很大的可能要求将资金取回,这样就会遭受到流动性风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般风险可以表示为信用风险,和一般的金融公司一样,假设网络金融公司面临着信用危机,不管是数据信息的随意更改还是贷款无故冒领等情况,这样都可能会影响到网络金融公司的信用情况,从而消费者就会大量的将其资金取出,金融公司就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危机甚至会出现破产的可能。
(二)体系风险
网络金融的体系风险是表示在网络金融使用的体系当中,假如其中有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这样就会影响到全部的体系正常的工作,从而能够威胁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情况。其一为科技风险,这是主要针对网络金融来说的,由于计算机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这也能够融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进行浏览业务、办理业务,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管是信息还是体系上都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其二是网络金融的监管风险,这是引起因为金融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危险,比若说,公司内部员工使用系统漏洞进行的诈骗行为等。
(三)业务风险
其一为操作风险,网络金融公司能够在使用计算机体系进行运用的过程当中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也给不法分子给予了操作的便利,这样银行职员的粗心大意也能够给公司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风险严重的影响着公司的安全。其二为信誉风险,信誉对于每一个交易公司的影响都十分的巨大,这样假如出现了信誉风险,公司就很可能损失了一大批客户。与此同时,其他网络公司的信誉差也影响了使用者对于整个网络金融持有怀疑的态度。
二、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现状
(一)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
从现在来看,国内网络金融还处于初步发展时期,有关法律仅仅限制了传统金融业务,在网络金融方面没有是,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多多动,比如说网络金融交易市场的双方身份以和合同的确认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法律也没有的对网上诈骗、计算机病毒等有关行为进行约束。
(二)缺少统一规划
从最近一些年内我国网络金融发展情况能够了解到,网络金融以及一般金融企业成为了独立的两个领域,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划准则,缺少了统一的行业安全协议,由于没有统一规划,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懂影响了网络金融监督以及建设,减缓了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服务效率,这样也不利于国家对于该领域的规划。
(三)监管体系不适用
我国现在使用的监管体制为双重监管,其一是依照经济区域划设人行大区分行,其二是依照行政低于当中设置银行的监管机构,网络金融不同于一般的金融公司,他没有地区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从另一个角度也能够看出目前的监管体系并不适用与网络金融当中。
(四)缺少专业化的网络金融人力资源
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网络金融体系转件朝向开放化、综合化与先进化的方向而发展,在这一条件的驱使下,提高了对这一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并规定监督者不仅要对专业化的常识有所了解,并且也应当对计算机和相应的技术软件具备一定的操作能力。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体系逐渐走向了工作、服务体系及财产的虚拟化,但是有关的监督部门则并没有创建符合这一行业发展的专业人力资源团队。所以,工作者们应当在完全掌握金融工作的条件下,密切掌握金融业方面的知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能够积极应对各种困难,为其今后的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
三、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策略
(一)健全网络金融法律机制
(二)健全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三)改善网络金融监管方案
第一,应当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程度,在真实的操作过程中应当积极提高其本身在面对金融工作及预期风险的水平,并对我国的监督管理控制进行系统性及前瞻性的开展,使其专业化水平能够达到新的高度。第二,还应当认真查看网络金融现场和非现场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及有关内容,比如说,在现场进行查看的过程中,应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盘查,并了解网络设施和场地之间的安全性能问题;防火墙是否符合操作要求;口令管理的严谨性等多个方面。而在非现场进行查看的过程中,基本上则包含以下几点内容,即:业务发展程度;业务获利水平;网络被攻击频率与服务器出现不良现象的频率等多个方面。第三,应创建对信息的披露管理体系,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并改善现今所存的监管模式,创建追踪搜查系统,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操作时,应立即对其进行严惩。
(四)创建网络金融安全制度
在开展该项任务时,第一,应当积极研发出具备我们国家文化发展特征的信息技术,其中主要包含系统软件、通讯装置及电脑等多个方面,进而保障我国的金融发展能够得到有力保障。第二,应积极改进网络操作条件,进而提高对整体互联网系统的监管;提高有关人力资源以及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注入;定期对计算机的各项系统进行维修与保护,进而保障其可以在正常的条件下得以运行。第三,应积极提高数据信息的有效管理,对各项数据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进而保障其完成不同金融领域的数据共享,与此同时,也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创建安全性较高且有保障的服务制度。
(五)积极培育网络金融行业的技术型人才
论文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范监督管理
一、当前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间借贷出台专门、系统的法律制度,更未对网络借贷平台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监管部门等均处空白,2011年以来先后出现哈哈贷倒闭、人人贷被银监会风险警示、贝尔创投被公安机关调查等事件,凸现了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迫切性。当前,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络借贷平台主体资格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且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由于现行的法律未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地位,导致其一直游走在政策和法规的灰色地带。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除了要符合股东人数、注册资金、固定场所、从业人员等要件外,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特点而言,其具有金融的属性,如保管用户货币、代收用户款项、就保管或代收的款项向特定用户支付、退付款和信用担保等。而目前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公司,仅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方式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2.双方的行为易顾此失彼或引发道德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既为借方,又为贷方,当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难免侵犯另一方利益。同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极易导致道德风险。
3.将沉淀资金的孳息据为己有涉嫌侵权。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代其用户保管资金,其账户中的资金并非网络借贷平台所有,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在保管期满,应该将保管物及其所产生的孽息一并归还给保管物的所有人。但目前几乎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将沉淀资金的孳息支付给用户,侵犯了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对偏弱
1.容易发生骗贷现象。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相应的审核机制,但仅通过在网上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可靠,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实践中就常出现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案例。
2.沉淀资金缺乏管理机制。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放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才能实现周转。平台经营者往往能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沉淀资金。如果将这些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对借款人拒不还款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网络借贷属于信用借贷,大多没有抵押的要求,虽然平台也能提供一些风险防控措施,但当借款人拒不还款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难以维护资金的安全。
4.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网络借贷平台一般要求借款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甚至要求填写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据报道,拍拍贷、宜信等借贷平台已有了数十万注册用户,一旦平台遭遇黑客攻击或者管理上出现漏洞,很可能出现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四)网络借贷监管缺位不利于防范风险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由于其经营的业务带有金融属性,工商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监管。而平台又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其设立也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金融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因此,网络借贷市场一直是监管的真空,由于缺乏监管,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打着中介的幌子,跨越中介角色,自营放贷业务,有些平台甚至为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渠道。
二、网络借贷法律规范的英美经验借鉴
英美两国网络借贷发展较早,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和监管模式相对成熟,其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网络借贷法律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一)明确网络借贷性质及法律地位
英国的《消费者信贷法令》将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美国网络借贷主要通过债权和收益权凭证在借贷双方流转实现,网络借贷平台将对应某一债权的收益权凭证出售给放款人,并通过用出售收益权凭证所得的资金向合作银行购买债权来安排合作银行向借款人放款。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证券法》为依据,认定网络借贷平台向放款人发行、出售收益权凭证的行为属证券交易行为,对平台实行准入管理,要求平台在SEC登记注册,以证券形式发行收益权凭证。
(二)明确网络借贷监管主体和职责
美国通过多项法律明确网络借贷监管主体和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业务准入监管,并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提高网络借贷平台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公正债务催收法案》监管网络借贷平台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不公正甚至欺诈行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金融隐私条款”监管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合作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网络借贷市场,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建立网络借贷市场准入及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英国制定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规定从事消费信贷、债务管理(包括P2P)、信用调查等业务的公司需向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OFT)申请消费信贷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内容、信息更正告知义务规范经营,无证经营或未按约定条款经营的将被处以经济处罚(最高5万英镑)、暂停或撤销许可证、拒绝新证申请、认定为刑事犯罪等处罚。
(四)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监管及金融消费投诉案件的受理,突出强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犹他州金融机构管理局(UDFI)有权对两大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LendingClub的合作银行Wedbank采取监管并在证实其违规时采取处罚措施。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有权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直接检查,通过执行联邦消费金融法案,搜集、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三、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范的主要构想
(一)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和地位,可以将其作为民间借贷的特殊形式进行管理,引导其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此外,要严格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吸收民间资金和参与放贷等经营范围之外的行为,严禁集担保、借贷于一体,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二)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三)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规则及风险管理要求
法律应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规则及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以规范其发展。如明确要求其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管理组织,以保障经营方向、经营措施以及经营目标的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制定借贷中介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要求其制定岗位独立、人员分工、职责分明、实际合理的业务操作规程,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形成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日常工作关系。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体制
1.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事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机构,明确其地位、职责及具体的监管事项,包括平台使用规则、资金存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强制信息披露、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平台合同要求以及停止运作标准等。同时,赋予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监督检查的权力,便于掌握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情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或风险进行提示或要求其整改,降低运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2.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机制。限制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功能,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托管银行,将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放在网站账户内,该账户由托管银行管理,托管银行按照网上借款成交后产生的电子协议进行资金汇划,严格监控账户的资金流向和取现情况,并由网络借贷平台定期向客户公布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大透明度,防止出现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的风险。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金融公平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P2P网络借贷制度现状与政府角色问题审视
准确定位政府在中国P2P网络借贷中的角色,需要立足于P2P网络借贷的运行现状,从现行法律制度规范和政府实际作为两个角度出发,考察其是否解决了P2P网络借贷发展中涉及的基本问题,并检讨可能的原因。
(一)制度层面:基本法律规范薄弱
(二)政府角色:监管缺位
首先,政府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职责不清,各部门相互推诿。尽管中国银监会是目前为止唯一就P2P网络借贷业务风险官方指示的机构,但从上文的分析可知,《风险提示》并未涉及任何针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也未提及监管主体,甚至直指P2P网络借贷目前存在“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的客观现实。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到底由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网监和信息产业等哪个部门监管或者协调监管、如何监管也无确定的做法。曾有记者就深圳本地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问题,分别致电深圳银监局和深圳市工商局,上述部门均表示“目前对该网站没有明确的监管责任”。深圳银监局认为,借贷网站不属于金融机构,且网站的设立并非他们的审批范围,故目前并没有纳入银监局的监管范围。深圳工商部门表示,如果网站涉及从事其他金融服务,一定要经过银监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才会予以审批。而网络信贷业务范围是否已超过网站经营范围,或涉嫌其他金融业务,则需经过详细调查并与银监部门协调。〔13〕
(三)原因:行业演化特质与金融抑制政策
二、P2P网络借贷中政府角色如何定位?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面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失灵,政府应当改变传统的民间金融监管理念和规制路径,确立科学有效的政府职责权限。这就不能仅仅要求政府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简单粗疏的规范、约束和控制,而应当在规范的背后加强引导、在约束的同时实行激励、在控制的侧面进行扶持,实行包容性监管、柔性监管和激励性规制,〔19〕在确保P2P网络借贷风险安全的同时促进其健康快速地发展,为P2P网络借贷的良性发展提供相对宽松、安全有序和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而政府的这种角色定位,则是由P2P网络借贷的自身特性和中国金融法治肩负的价值综合决定的。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金融安全价值、金融效率价值和金融公平价值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31〕三者之间既存在某种程度的矛盾冲突,也有内在的协调统一性。就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价值而言,秩序的强调和过度的监管必然有损金融创新和活力,影响金融效率的实现,而放松管制、一味追求金融自由则会因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导致金融失序和风险的极度增加,金融问题治乱循环的发展历史就是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间内在紧张关系最好的注脚。〔32〕而金融公平价值的忽视和金融排斥现象的加剧,正是传统金融法治仅局限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结果。反之,金融安全价值的实现是金融效率价值提升的前提,金融效率的最大化实现才有金融市场的生存和安全可言,而达到金融公平才有真正持久的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总之,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三者之间既非相互孤立,亦非简单组合,而是内在地统一于稳定健康的金融市场发展中。相应地,政府在履行P2P网络借贷发展中的职责过程中,也存在着张力与统一,如何做到规范与约束、控制与引导、激励与扶持并举,需要协调和平衡,但又确实统一于监管和规制P2P网络借贷的实践中,这就给制度的供给和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英美国家监管实践及启示
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在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形成具体的监管模式,但其较之传统银行业务的高风险性早已引起了各国金融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即使是在自由主义盛行、监管环境相对宽松、信息技术发达、征信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也对这个行业进行了诸多限制。而作为P2P网络借贷鼻祖的英国和目前交易最为活跃、影响最为深广的美国,已经展开了相应的监管实践,并且逐渐形成了较为明晰的监管思路,分别代表了两种各具特色的监管路径和演化历程,为其他国家的P2P网络借贷监管提供了借鉴。因而,在中国当下国家本位主义依然盛行、民间金融抑制与事实监管缺位并存的背景下,如何合理地确立中国政府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体制和适当的职责权限,确有必要了解英美两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探索和实践历程。尤其是其中关于监管体制构建的探讨、监管路径的形成和监管尺度的争议,值得我们反思和琢磨。
(一)英国P2P网络借贷监管路径
尽管如此,以Zopa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为了获得公众信任、维护行业秩序,联合业内其他公司,如RateSetter、FundingCircle等主动成立行业自律协会(Peer-to-PeerFinanceAssociation,P2PFA),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行业规则和经营基本原则。〔35〕它宣称致力于提升商业行为准则和消费者保护的标准,并且要求成员遵守协会规则和经营基本原则。〔36〕这些行业规范既包括会员准入资格、申请程序,也包括会员内部运营的基本要求,如公司架构、规模、风险控制、平台建设、反洗钱和欺诈措施、公司退出市场、消费者保护等十项内容,〔37〕基本上涵盖了P2P行业发展的主要方面。同时,P2PFA还主动与政府展开沟通,申请成为合法组织,积极推动政府进行P2P网络借贷的行业监管。〔38〕显然,在政府专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P2PFA的行业自律和积极作为,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健发展,也为政府正式监管规则的出台奠定了良好的根基。
2014年4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FCA)〔39〕正式介入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并早在2014年3月6日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宣布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FCA充分肯定了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方式,认为它为公司融资提供了除银行、风险投资之外的更多选择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计划于2016年评估众筹市场和监管构架以确认是否需要进一步变化。〔40〕
(二)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历程与争议
与英国“姗姗来迟”的监管路径不一样,美国早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就开始将P2P网络借贷行业纳入正式的监管框架,但后来又经历了重新调研和反复争议。
2008年前,尽管没有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但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银行安排贷款给借款人并签发票据、出售给贷款人的方式介入其中,因而一系列传统的联邦金融法律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适用到借贷活动中来,以保障网络借贷平台规范运行和借贷双方的基本权益。这些法律包括《银行保密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现役军人民事救济法》和《诚信借贷法》。〔43〕
2010年7月,美国颁布《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试图进一步调整监管体制。该法第10章新设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Bureau,CFPB),负责监管金融消费者交易。关于P2P网络借贷,《多德-佛兰克法》第989(F)节委托美国审计总署和政府审计办公室研究该行业,并提供最优监管结构的报告。〔47〕2011年7月,经过广泛的调查和咨询,政府审计办公室发表了题为“P2P网络借贷:新的监管挑战可能随着行业发展而出现”的报告。该报告提供了两套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方案:其一是类似当前的监管格局,即贷款人主要通过证券监管机构保护,而借款人主要通过金融服务监管者保护,包括CFPB;其二是为借贷双方提供统一的联邦监管机构,最大可能是CFPB。〔48〕但是,它并没有给出确定的建议,因而以SEC为主的现行监管体制仍将持续。
(三)英美两国监管实践之启示
四、P2P网络借贷制度回应之策
回应P2P网络借贷在中国发展的制度需求,明确界定政府在P2P网络借贷发展中的职责权限,构建科学的监管体制,既要立足于中国现行突出的问题和背后因由,又要积极借鉴和反思英美国家P2P网络借贷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和监管体制的成败得失,实行规范与引导、约束与激励、控制与扶持并举,协调好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价值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中国P2P网络借贷制度供给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
纵观国内外,P2P网络借贷的日益壮大和不断创新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而,中国政府应当正视这一客观现实,并且以包容开放的态度,充分肯定其正面作用,客观公允地界定其法律性,这既是政府履行适当角色的基本前提,也是构建P2P网络借贷制度的首要问题。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声称为借贷双方之间的中介平台,仅起居间作用,中国银监会在《风险提示》中也将其定位为“信贷服务中介公司”,但从绝大多数网络平台的实际运转来看,已经触及到金融理财服务范畴。如很多借贷平台为分散风险提供配套系统,将投资者的资金打散同时借给多个借款人,或者将一笔较大的借款分成许多份由不同的投资者认购,这种贷款组合类似于传统的债券型理财产品,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但是它毕竟不吸收存款,与借贷双方无实际债权债务关系,在客户群体、信贷模式、贷款用途、责任承担等方面又与正规金融机构有很大的不同,〔54〕因而可以认为它是从事金融理财服务的准金融机构。〔55〕
(二)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方向
1.明确监管机构。由于P2P网络借贷在中国模式的不断发展创新和特征的复杂多样性,因而目前很难确定单一的监管主体,但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目前综合监管格局的做法,从主要业务监管机构和辅助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思路来确立监管体系。
2.构建监管措施。首先,分类设立市场准入制度。由于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多样性和不断更新,因而切忌“一刀切”的市场准入标准,而应当根据P2P网络借贷市场调研的情况尝试分类许可,进行差异化的市场准入机制,为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创新预留空间。根据不同的类别分别从注册资本、人员资质、技术条件、营业场所等方面进行相应规定,但具体标准应当注意尺度的把握,防止过严与不足,实现金融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一方面,设立标准应当略低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否则会造成行业进入壁垒,现有的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会因为达不到准入条件而面临退出市场的结局;另一方面,条件也不能过于宽松,达不到基本的筛选作用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其次,明确经营范围。监管部门应当尊重目前P2P网络借贷行业已形成的关于其经营范围的普遍实践和看法,即“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理财咨询等一整套信贷风险咨询和管理服务”。〔57〕但同时,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机构不得高息揽储、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涉嫌洗钱、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最后,完善退出机制。P2P网络借贷的退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履行必要的手续,以保障借贷双方和网络平台的基本权益,将损失和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区分自愿解散与被迫终止运营的条件、通知程序、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预留资金限额、特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等等。
首先,P2P网络借贷发展可以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相结合,积极引导P2P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缓解不同产业和区域在信贷资金供给严重不平衡的金融配置状况,同时注意严格控制P2P网络借贷资金流向高风险行业以及脱离实体经济的趋势。
其次,实行P2P网络借贷特别项目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制度。如涉及“三农”、教育、环保等公益扶贫性质项目,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减免待遇。
最后,积极推动征信体系建设,尽快将P2P网络借贷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建设范畴,允许共享央行征信信息。同时,修改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保密义务的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数据范围、获取开放数据的方式以及数据用途限制等问题,以及禁止公开数据的保密义务和违反责任。
此外,还应当积极发挥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合作,补充和完善政府监管体制的不足。
【关键词】保险网络营销风险;风险管控
网络营销正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成为拥有巨大潜力和美好发展前景的新型保险营销方式,各个保险公司都在网络营销中发现有利于自己的新契机。我国保险业也已开始大力借助互联网以网络营销的方式开展业务、优化企业流程、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签单、理赔等一系列流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保险企业将在现有B2C销售平台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推进保险网络营销的进程。目前全国已有超过50余家保险公司将网络销售作为业务发展的新兴渠道,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保险、中国太保等,占保险公司总数的25%,相比2008年的17家,增幅超过一倍。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间,我国网络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然而在传统渠道销售中已饱受争议的保险业,在网络这片充满“奇迹”的土地,同样也面临着质疑声如销售误导、违规经营、监管不清晰等问题。保险网络营销虽已初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因素制约其发展,除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技术水平、交易安全等缺点外,保险网销还存在着一些风险。
一、我国发展保险网络营销面临的风险
1.从保险公司层面来看
(1)建立保险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前期投入大,建立初期尚无盈利,使得保险公司发展网络营销缺乏内在动力。
(2)网销保险产品的内在要求是标准化和简单化,但这与各地消费者实际需求的多样化产生了矛盾。
(3)保险公司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对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有重要意义。
(4)网络技术的应用代替了许多基层人员的工作,使得保险公司传统的组织结构有所转变,公司各个部门职责重新划分。
2.从信息技术安全的来看
网络安全将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确保企业的信息安全,使企业不受损失应该是所有企业的共识。但是如今的保险业信息安全现状仍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保险公司的高管对于新形势下保护保险信息安全的意识还不充分,并未认识到如果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将损害被保险人和公司的利益,甚至严重伤害全保险行业的形象,影响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3)网络信息责任风险是网络保险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
3.从政策监管层面上来看
(1)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立法的滞后。
(2)保监会也仅仅就经纪机构和保险专业利用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出台了《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网站等网销的主力有所规定,并没有全行业明确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
(3)线上保险产品的费率政策没有完全放开,价格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对消费者缺乏吸引力。
(4)虽然对于保险网络营销现有《电子签名法》、《合同法》和《保险法》,但如何将网络销售中的电子合同作为证据有效保存,明确电子合同的地域管辖,有效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及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系列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4.从社会层面来看
(1)道德风险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主要障碍,网络保险欺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最大风险,恶权事件在保险网络营销中经常发生。
(2)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有数据表明,使用网络会使定期寿险产品的价格有8%到15%的降低。价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但是公司品牌、公司财务状况、网络服务质量以及消费的习惯在购买决策中起着越来越中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保险的网络营销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内部、信息技术的安全、政策监管的滞后、社会道德以及市场竞争等方面。只有在这些方面进行风险的管控,才能够使保险网络营销发挥出巨大优势。
二、我国保险公司网络营销的风险管控
保险网络营销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开展保险网络营销必须从科学的客户细分、创新的营销手段、便捷的操作方式、合理的投保流程、线上线下的有效互动这几个角度入手,思考新兴营销渠道如何发展,正在考验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创新的能力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智慧。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在进行网络营销时面临的一些风险,就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加强管控。
1.防范网络技术风险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规制
【中图分类号】DF【文献标识码】A
经济新常态下的两大转型
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型。作为我国新经济时期的发展指导者,政府应当对市场经济进行严格管理,通过政策及时调整市场。例如,我国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中及时出台宏观调整政策,4万亿资金的注入使我国经济在危机中平稳过度,这体现了我国经济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然而,如此规模的资金注入却导致我国在经济新常态下陷入货币结构失调状态。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疲软状态已成定局,政府目前工作的核心是稳经济,保增长,使我国经济调整平稳完成。我国新一届领导集体在稳定经济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利用宏观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例如加强第三产业建设,扩大服务出口业务等,这是我国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管理方式转型表现。
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及运营模式
本文将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分为五种,分别为纯中介模式、有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和公益模式,网络在这五种运营模式中只起到了媒介作用,并没有达到平台所要求的效果②。
纯中介模式。“人人贷”是纯中介模式的代表,在P2P网络借贷中,严格按照中介服务要求,积极服务借贷双方,促进借贷协议的达成,对二者借贷行为并不负责,仅仅提供服务平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借贷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对另一方所造成的任何程度损失与服务平台提供方无任何关系。
有担保模式。有担保模式是在纯中介运营模式的基础上附加服务项目,也就是对借贷行为的担保,该担保行为可由借贷平台提供也可来自于其他和借贷平台存在合作的金融公司、个人等。在完成借贷服务后,出借人的权益受到多方面保护,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
债权转让模式。关于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定义已经不同于以往的借贷,经济新常态下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不在借贷双方之间签订,执行过程中放款在前,债权转让在后;或者是出借人主动购买平台理财产品,待资金总量达到一定程度后,由借贷平台进行理财产品债权转让,中间的债权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平台在过程中作为中间环节存在。然而,我国的这种债权转让模式风险较高,极易发生资金募集结束后,金融公司出现“跑路”的情况,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模式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其中以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贷”为例,阿里巴巴是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拥有全球最大的用户群,大多数国内中小企业都在通过阿里巴巴寻找商机③。然而,在寻找商机的同时,中小企业也在寻求资金支持,阿里巴巴通过“阿里贷”平台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交由银行,从而使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做最后决定。电商模式有着其自身的局限性,然而,由于其服务群体的迫切需要,电商模式成为众多模式中较为独立的一种。
公益模式。该模式中的“公益”只是意义上的公益,在该模式下也要收取费用保证自身的运营,然而,在自身运营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该模式的运营则更趋于公益性。公益平台通过向低收入人群或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所得利息维持自身运营,一般公益平台的对象较为集中,目的较为单纯。
P2P网络借贷的现状及异化
P2P网络借贷区别于传统借贷,P2P网络平台在借贷过程中扮演多重角色,获得多种收益,在使民间闲散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时,也为市场注入了活力,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④。然而,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造成了P2P网络借贷发展的不确定性,也为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调整埋下了隐患。
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2005年,英国制订了第一份网络接待平台协议,P2P网络借贷的雏形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协议激励了其它国家网络借贷平台建设的积极性,以美国“繁荣市场”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为代表,它成为史上最成功的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通过建立客户信用数据库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计算贷款风险,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贷款及确定其可申请贷款额度。“繁荣市场”只是作为一个服务平台,不进行直接放贷业务,具体业务的完成由银行机构负责。依托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市场信誉,“繁荣市场”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成为网络贷款平台的经典案例⑤。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异化。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主要采取两种运营方式,一种是直接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并给与投资方一定回报,然后完成贷款发放工作,获取利息差带来的收益;另一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进行资金借贷投入,仅仅提供信用评估与风险评估服务,作为借贷行为的中间人存在。第一种网络借贷行为成为我国目前大多数融资借贷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部分融资公司在完成资金集中后转移资产,最终破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上的缺失导致我国P2P网上借贷公司良莠不一,在经营方面也不具备规范性,这是我国网络借贷所存在的重要问题⑥。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P2P网贷平台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借贷关系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借贷合同而维系,因为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借贷关系被我国法律所规范和保护,也是在出现借贷纠纷时的唯一法律依据。P2P网络借贷平台方便了借贷双方的同时,也给借贷平台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规制
分类管理。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P2P网络借贷为我国经济调整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在其发展到今天,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其性质。本文认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而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一种借贷中间服务。P2P网络借贷的异化导致其行为的难以界定,传统借贷与金融理财无法明确区分。
中间账户的监管强化。P2P网络借贷行为在进行借贷过程中存在资金暂存的现象,应当建立在资金暂存期间的第三平台监管,防止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风险。在P2P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资金都由借贷平台管理,其自身管理将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实现对这一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而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承担,防止因第三方监管平台导致的支付风险。对于第三方监管平台来说,应当做到不经手借贷资金,对借贷平台发生的异常资金流动应当及时调查,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的金融风险。
平台自身的充分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应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到基本信息透明,基本公司信息应当在网站、公司显著位置展示。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资金流向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并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进行检查与统计并进行备案。完善的透明机制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防止因数据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金融风险。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2014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河北省为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456219D)
【注释】
①刘伟,苏剑:“新常态下的中国宏观调控”,《经济科学》,2014年第4期,第5~13页。
②王希军,李士涛:“基于征信视角的P2P行业风险防范研究”,2014年第8期,第3页。
③梅夏英,姜福晓:“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基于P2P技术背景下美国音乐产业的实证分析”,《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
④刘宇梅:“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法治论坛》,2013年第1期。
⑤陈丽琴:“P2P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12期。
⑦茅建中:“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规制”,《人民司法》,2013年第17期。
主管:济南大学
级别: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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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主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