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一、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1、2024年起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不再执行50元/次/天的单次限额;
2、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
3、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4、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时需先行自付5%,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扩大待遇覆盖范围
1、参保居民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区异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实行直接结算;
2、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按照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
3、跨统筹区临时外出门诊就医的参保居民,无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在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就医的,按照参保地待遇执行;
4、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