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就采暖费发票问题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问题如下:
我单位员工在缴纳采暖费时,被告知不能开单位名称,只能开个人名字,请问这样的发票能否报销?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回答截图如下:
根据上述回复,明确新疆热力公司开具供暖费发票时开具给个人,同时在备注栏备注企业信息,可以报销入账。
那么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哪些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笔支出是否满足企业费用的条件?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费用是这样定义的: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就员工报销的采暖费而言,它是符合费用定义的。
就发票管理来说,一大类“不得报销、列支”的情况是:“开具不规范的发票”不得列支、报销。具体规范操作可参考上图税局回复。所以,如果发票开具不规范,包括虚开发票,就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
会计应结合业务进行判断,这些发票抬头为什么开给个人,是否属于不规范的开票行为。比如明明应该开给公司,却开给了个人,就是不规范,甚至是虚开。但如果税局明确可以开给个人,则不能判定为不规范发票。在发票是否合规上,税务机关和会计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争议,需要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如果是个人抬头,那么能否税前列支呢?
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2)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签证费;
(3)办公通讯费:符合条件的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4)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6)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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