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是否可以双重赔偿?
接受劳务的单位为劳务者购买人身意外险。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并获得意外险的理赔款。能否因此免除在理赔款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劳务者是否可以获得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双重赔偿?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法院如何裁判的。
基本案情:
黄某从A公司处承接工程,但黄某没有施工资质,范某雇佣黄某为其劳务班组的劳务工。一日,范某在工地被坠落的木料砸伤头部后死亡。事后,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范某的近亲属与A公司就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扣除保险理赔的10万元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
劳务者范某的继承人有权获得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应在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即劳务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法院观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鼓励企业购买人身意外险。如果企业以购买意外伤害险为由规避够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和赔偿义务,将会导致职工利益保护落空。
其次,投保人并非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允许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意。本案中,被上诉人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范某购买团体意外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范某,范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意外伤害保险金。A公司或黄某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
其三,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范某在为被上诉人黄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有权请求范某的雇主黄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雇主黄某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