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时,销售人员仔细询问其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客户均反馈无任何异常。
保单生效半年后,赵某因“胃窦炎”病症住院治疗。经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赵某在投保前3年内,多次因该病症住院治疗。
最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经与赵某沟通,其称从朋友那里了解到,只要投保时不告知公司自己真实身体状况,就有可能成功投保,后续申请理赔时可能会得到理赔金。投保时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既往病史,赵某选择隐瞒病情。
【保险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重点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产品责任,应当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的隐瞒或欺诈,实话实说,才能保证出险时获得保险保障。
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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