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员工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险,只要缴费基数不超过规定标准(当地上年社平工资3倍),个人负担的部分允许在个税前列支,公司负担部分也不需并入员工工资纳税,未来员工退休领取时也无需纳税。这是常识,无需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若缴费基数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极个别企业会有),则员工个人超标负担的部分不能税前列支,需正常计算缴纳个税。
二、补充保险
(1)公司负担部分,个人暂不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负担部分,可按比例税前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补充医疗
对于公司为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部分没有允许个税前扣除的规定,公司负担的部分没有免个税的规定。
三、商业健康险
1、个人购买,每月可税前扣200元。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公司统一购买,需并入员工工资所得,可按每月200元在个税前列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四、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五、其他保险
1、常见保险种类
(1)意外险
注意:公司给员工缴纳的其他意外险(如团体意外险),没有类似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2)特殊工种险
哪些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满足政策要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对该条的解释为,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如果属于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所谓的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则不能税前扣除。如《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雇主责任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个税问题
该类保险的共同特点是:全额由公司负担,个人无需支付款项。
个人未发生支出,不存在个人支出是否税前列支的问题。但公司负担的支出,是否需要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不是人身保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个人。所以,雇主责任险不存在并入员工工资计算缴纳个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