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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分类
action)和“暗中知识问题”(hiddenknowledge)。显然,逆向选择问题对应“暗中知识问题”,而道德风险问题既有“暗中行动问题”又有“暗中知识问题”,即保险市场既存在暗中行动的道德风险,又存在暗中信息的道德风险。
当然,不对称信息的分类方法并不是唯一的。文献就将“暗中知识问题”和“暗中行动问题”又各分为两类:即“旧车问题”与逆向选择问题、委托人——人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若保险买者对保险产品的知识少于保险的卖者,就会产生“旧车问题”;若保险买者对自身的情况的了解多于保险的卖者,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若从委托关系的角度考察保险的买卖关系,就存在所谓的委托人——人问题;若因为有了保险,被保险人可能进行更加危险的行动,做事不谨慎,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不对称信息的分类方法还有多种,但总体来说,保险市场最为基本的不对称信息模型有两类: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梅耶森(Myerson,1991)就主张把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简单分为两类,将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所有“由参与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称为逆向选择。
三、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道德风险
(一)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概念
从道德风险的分类知,道德风险因素从两方面对风险可保性产生影响。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简称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使得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者当保险标的受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被保险人疏于风险防范,致使事故发生。简要的说,当被保险人购买足额保险后,他没有积极性承担采取防损措施的成本。换言之,保险可以把谨慎行事的得益从被保险人那里转移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额外承担了谨慎行事的成本,便产生了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因素又称疏忽风险因素,它与前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恶意,在保险业务中很难对这类风险进行规避。
(二)保险人对付道德风险的策略选择
四、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逆向选择
(一)保险市场逆向选择的概念
逆向选择这一术语同样来自于保险业,对这一概念的研究起源于人寿保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保险双方在达成契约前,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受契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对方不利的,接受契约的人利用这些有可能对对方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而对方则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是为逆向选择。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逆向选择既可以是保险买方逆向选择,也可以是保险卖方逆向选择,在保险市场中,常见的是卖方逆向选择。
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现象相当普遍。尽管经济学家很早就认识到逆向选择会干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但对这个问题研究的却并不长。20世纪70年代,乔治·阿克罗夫(Akerlof)的开创性工作真正奠定了这个领域的研究基础。随后,许多讨论不对称信息问题的文献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观点之一来自于迈克尔·斯彭斯引入的市场信号概念,最为重要的研究是罗斯柴尔德与斯蒂格利茨对非寿险领域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
众所周知,竞争性市场模型下的一个重要假定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信息。但事实上,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分类法厘定保单价格,这种尽管简便,但却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由于受到这种约束,保险人只能向所有投保人提出大致类似的保险价格,其结果是,在同等条件下,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将购买更多保险,而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认为基于平均损失率的保险费率过高,所以决定不购买保险,这无疑会提高所保风险的平均损失率,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保险费率,并进而引发更多的人退出保险。因此,逆向选择不仅会抑制保险需求,而且还会妨碍高效保险契约的签订,并导致市场的低效率和保险质量的低下。
(二)保险人对付逆向选择的策略选择
由于逆向选择发生在保险契约签订之前,因此,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减轻逆向选择风险的方法间:一是保险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信息,以便对投保人做出更为准确的分类。显然,收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信息将帮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做出准确的风险分类,但这样的措施只能降低或减缓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分担;二是设计尽量避免逆向选择出现的保险契约,即设计不同的保险契约以鼓励风险类型不同的投保人选择最适合自己风险种类的保险契约,这种保险契约也称为分离保险契约,由于这类保险契约根据投保人的不同风险类别收取不同的保险费用,并据此给予不同的赔偿,因此,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就被这类保险契约所吸引,由于市场的作用,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不得不购买这种分离式的保险契约。但实际上,由于保险人通常难以有效识别投保人的风险类别,设计这种形式的保险契约也就变得非常困难。
与道德风险的情况类似,逆向选择同样是客观存在的,是“人”人格的必然结果。因此,无论保险人采取什么样的策略,逆向选择风险只能是部分的减轻和避免。
鉴于逆向选择在保险双方鉴订保险契约之前就产生了,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是保险客户投保以后的行为,因此,这三种信息不对称是有区别的。逆向选择是一个——契约—自然—委托—支付的序列问题,而事前道德风险是一个契约——自然—委托—支付序列问题,事后道德风险则是一个契约—自然——委托—支付的序列问题。
五、不对称信息下最优保险契约的设计思想
考虑事后道德风险的最优保险契约同样可以在委托理论的框架下进行设计。从一般意义上讲,在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个人合理性约束,以及诱使被保险人选择最有利于保险人的行动的激励相容约束的限制下,追求被保险人期望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以此达到规避事后道德风险的目的。如对机动车辆险来说,车辆的丢失以及车祸等意外事故的发生,与车主采取的防盗措施、驾驶谨慎与否等有关。在保险人不能监督被保险人行动的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缺乏采取防损措施的积极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应当设计针对性的保险条款来激励被保险人采取进一步的防损努力。
与事前道德风险的情形类似,考虑事后道德风险的最优保险契约设计也经常使用如下的制度规则:即保险人为了防止来自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比如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发生,保险人在设计契约时还要规定一个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关的核赔查勘条款,当被保险人决定将一种风险状态报告给保险人以后,保险人根据某概率函数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进行随机核赔查勘,最后决定是否赔付。这里,核赔概率可能是投保人所报告的风险损失额的函数。
总之,从保险人设计保险条款可以采用的激励机制来看,无论是从罚的角度设计,还是从奖的角度设计,都不是无约束的。设计上述性质的保险条款必须受两个条件约束:一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单必须使保险买方从保险中获得一定水平的效用,若被保险的风险没有因此得到很好的转移,即保险买方没有得到投保后的效用,再好的保险条款也是无用的。二是保险人使保险买方提供私人信息的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边际负效用),亦即保险人付给保险买方的信息租金必须足以弥补保险买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采取防损措施所付出的成本。
六、结束语
以上阐释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概念及其产生机理,并从一般意义上讨论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规避策略,最后阐述了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最优保险契约设计的思想。应指出的是,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永恒的,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得经济运行机制不能达到最优状态,任何针对性的策略都只能尽量抑制和减轻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束缚。况且,由于风险多样化的出现,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方式将日趋复杂。因此,要实现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就应当进一步研究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研究保险市场有关各方在长期或短期的不对称信息状态下的行为,揭示非对称保险市场的内在特征,为保险人的保险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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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电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概念的引入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益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企业面临的道德风险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因素为两个方面,即企业外部面临的道德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引发的道德风险。其中企业外部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故意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转嫁责任和经营风险、逃避债务、不守信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和来自顾客方面的道德风险;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普通员工的道德风险两个层面。
二、核电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的产生
我们论及的核电企业道德风险仅限于企业内部来谈,其道德风险主要产生于经理人和普通员工之中。
(一)由核电企业经理人引发的道德风险
核电企业的经理人管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最高管理层管理、企业中层管理和基层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每一层次管理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行为都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的产生,进而对企业安全造成危害。
首先,最高管理层在核电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优先考虑到的是核电企业发展中安全因素。核电企业因其自身存在的特殊地位,获取企业利润最大化已经不能成为企业运作的首要目的。当遇到安全和生产之间出现矛盾时,如果最高管理层对安全管理缺少足够的责任感时,核电安全风险就产生了。最高层管理者支持安全的行为需要在员工中充分表现出来,他们的示范作用可以带动整个核电企业安全工作的发展。如果其安全责任观念不强,则其他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也会有意无意地效仿,最终影响核电安全。
其次,企业最高层和中层在用人和对人的态度方面,将对核电企业的安全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这些管理者在选拔人员过程中,为个人非正当私欲的满足,而采取非公正的提拔方式任用人员,就会在整个核电企业内部造成员工的不满和消极情绪,进而将情绪带入工作,使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机率增加。而在对人的态度方面,如果最高层和中层管理者在制定和执行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以“人性是自私的”为假设前提,认为员工都是不遵守纪律的,采用严厉控制,高压监视的方式来管理企业,就会使员工在精神上没有归属感,从而在操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责任感,使人因事故的发生机率大大增加。
再次,基层管理员更须有严谨的工作方法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基层管理人员,是整个核电企业的安全运作的中坚,他们的职责是:明确责任分工,安排和管理核电生产,审查和监督操作人员工作。如果他们在工作中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在事故发生前,不认真检查督促工人的工作,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做好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隐瞒和推卸责任,势必会将整个核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提高的不可想象的位置。
(二)由核电企业的普通员工引发的道德风险
大量的人因问题分析可以看出,普通员工不按规定的程序操作是导致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原因。而普通员工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员工对于企业安全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大多核电企业都有工作前会议制度,它是工作进行前,员工了解下一步工作的目的、要求和潜在风险及其预防措施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如果员工不能做到认真参与,可能导致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和错漏,而每一项小的操作错漏都可能导致整个核电设备运行的不正常,导致安全风险的提升。
再次,员工情绪因素导致的风险转嫁。各种压力都会影响到员工的情绪,如果员工个人不能很好地调节,将消极的情绪带入工作,就会影响工作效率,增加失误的机率,情绪的把握是体现个人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核电企业员工必须将情绪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核电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监督管理制度的加强是完善核电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化管理最为基础的方面。核电企业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体现核电企业自身的独特性,即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企业管理程序的设置、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的进一步加强,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的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各类程序,事故应急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的基础上,核电企业还需要结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道德激励制度的建设。道德激励制度是指:允许核电企业人员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获得自身和企业的共同利益,使企业的整体安全价值取向一致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努力使企业的整体道德风险转化为员工的个体道德风险;经济学方面对于道德风险的研究表明:道德风险与个体行为成本存在某种正比例函数关系―道德风险越高,败德行为者越多,个体行为成本也就越高。
核电安全方面的道德风险,所涉及的个体行为成本不光包括财产,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生态环境的因素。因此,员工承担个体道德风险是合理的,相应的道德激励制度就是通过对遵守安全道德义务的给予合理的支持和鼓励,违背道德义务的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处罚,这种明确的调节手段使企业真正形成公正合理的安全道德机制,使核电企业勇于承担个体道德风险,从而降低核电企业道德风险总体发生的机率,进而为核电安全提供科学稳定的内部道德环境。
科学合理的道德激励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维护企业道德观的有效建构,而这一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健全,实质是针对核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从“利”入手,通过合理的利益引导,向核电安全价值观这一“义”不断渗透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核电安全价值理念,真正提高核电企业人员对于安全方面道德下滑的自我约束能力。
(二)员工自律意识的加强
1981年,日本敦贺核电站的现场操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的安全事件。使日本核电株式会社被迫停业,并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在此次事件中虽然企业的管理层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主要责任在于进行具体操作的普通员工责任心不强,自律意识淡薄。
(三)核电企业安全文化的深入
真正形成核电企业良好的安全文化需要从精神文化领域里发掘,重点是提升道德意识,统一安全价值观念,激发员工安全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让核电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自觉自愿的为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而奋斗,形成企业的道德凝聚力,为企业的安全发展提供不竭的推动力。这首先需要给予核电企业每一位员工以人性化的关怀,尊重人员,关心和爱护人员,使其对企业产生归属感。之后,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学习,引导人员实现对安全生产的道德自觉性,增强人员的荣誉感和道德进步需求。从而把整个核电企业的人员塑造成安全道德观念的自觉维护者和践行者。只有当安全道德观真正渗透到每个核电企业人员的精神层面,核电企业安全方面的职业化管理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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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定性难题
“金融道德风险论”在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概念、类型及原因等进行分析时,往往顾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会性道德风险”的概念,认为“社会性道德风险”有体制引发型、政策引发型甚至腐败引发型等几类。[11]那么,既然是体制、政策甚至腐败引发了风险,为何不能称之为“体制风险”、“政策风险”或“腐败风险”呢?即使这些风险也可以从道德维度进行解读,但把其他视角几乎全部纳入道德维度之下却有失偏颇。更明显的是,他认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为何该风险不能称之为“金融法律风险”呢?因为金融市场会经常遇到法律跟进不及时或法律之废、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风险”,也只能归因于道德,因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区别,而“若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行化为法律的责任,那便等于毁灭道德”[12](P402)。可见,此时“金融道德风险”面临难以定性的难题。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难以确立
“金融道德风险论”努力从道德维度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如果仅从表面现象看,金融风险的确与道德危机如影相随:随着金融市场多个交易环节资金链条的断裂,欺诈和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开始盛行,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但是,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包含在道德逻辑之中。事实上,个别或少数金融交易中的“败德”行为,即使在金融市场稳定时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国华尔街金融巨头被认为是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据此认为,危机源于这些金融大鳄的道德因素,那就会与事实明显矛盾。因为,“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13]。这说明,人们一旦从道德维度追溯金融危机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确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会脱离事实。所以,当“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失灵中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从而希望从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维时,其结果只能是,对这种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离法律就愈远。
(三)金融法学难以自我证成
(四)受制于个人主义方法论缺陷
二、“金融道德风险”的实质
三、对“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法理批判
【作者简介】魏瑞清,内蒙古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讲师,管理学硕士,主要从事失
业保险理论与实务方向的研究。
一、道德风险的内涵
道德风险最早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为其承担责任的行为。这种情况下,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道德败坏”。它包括事前道德风险(即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前者被称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后者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广义的道德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道德风险,还包括由于人责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导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行为,即心理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违法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在这些情况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对人的心理、行为准确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属于道德风险。
本文研究的道德风险主要指狭义的道德风险中事后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对于这种道德风险,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它是一种败德行为,是由于人的不诚实和不正直导致的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另一种认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败坏,它是经纪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时所产生的一种负面效应。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上两种情况混杂在一起。
二、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
表现形式
1.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定义。失业保险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最初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劳动经济学家们提出的。他们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力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工作搜寻理论的出现,为经济学研究失业者的理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体来说,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失业保险制度下,保险方(失业保险机构)和被保险方(参保人、失业者)两方当事人存在着信息强弱不对等关系,保险双方的其中一方失业保险机构不能观测到另外一方参保人的失业的真正原因、失业期间有无求职要求、是否积极努力地寻找工作等情况,因此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方,而参保人在失业后成为受益方,他(或她)对自身失业原因、生活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搜寻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险人处于信息的优势方。这样,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便在失业保险领域产生了。
在我国失业保险领域,主要的道德风险是由自愿失业和隐性就业导致的,而延缓就业是高福利国家失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道德
风险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再加上我国政府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的战略地位,因此在促进经济增长与保障劳动者福利之间更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失业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的规避。
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金过低,导致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极为有限,失业保险所发挥的激励再就业功能发生扭曲,隐性就业问题十分严重。
3.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服务功能薄弱。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还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服务。然而在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业的资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服务的资金仅占失业保险支出总额的10.8%,分摊到当年每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身上只有45元/月,这对提高失业人员的技能是远远不够的,长期以来致使失业人员认为就业服务项目对其找工作没有明显帮助,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造成失业者采取不正当行为躲避就业服务项目的行为发生,进一步滋生道德风险行为。
4.失业保险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由于监督和惩罚不严,道德风险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申请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和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享受资格条件对“非自愿失业”和“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缺乏足够的、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业保险机构无法甄别出失业者失业的真正原因,对导致道德风险的隐性就业无法及时发现。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停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合适工作”这一条款,很难真正实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和惩罚,损害了失业保险的公平性,降低了人们对失业保险的信任度。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难以规避,失业保险制度不能真正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三大基本功能。为此,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规避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2.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达到减少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目的。国际上失业保险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则是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十三周。这些标准值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下加以借鉴。只有适当缩短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配合失业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失业保险领域内普遍存在的隐性就业问题,从而使失业保险制度健康良性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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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文献综述
1.1关于道德风险理论
1.2关于我国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研究
2问题
3建议
3.1调整起付线
3.2加强核保力度
二、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风险
(2)事后道德风险。个体在患病后相应的治疗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昂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与疾病费用的价格弹性有关,价格弹性大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的作用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高的个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风险来解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或享受待遇较低的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看病吃药等问题。因此,在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看作是人们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造成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理性反应。
2、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根据道德风险中不同主体在微观上的表现,可以将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为患者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1)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现象。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提供减免了个体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造成个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比没有医疗保险时的需求量大,从而导致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
(2)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在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医疗服务人员激发出来的。医生兼具医疗服务的指导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又存在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医生对诱导需求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动机。他们就会通过增加服务量和提高服务价格来实现自己目的。
四、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探讨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首先对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进行分析,才能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医疗保险市场与普通的市场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市场实际上存在三个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来自这三个方面,即: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其实质上属于医疗卫生体制范畴。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而给医疗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一)患者的道德风险作为医疗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医药费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的医疗消费需求可能会无限膨胀,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这种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使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而形成的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的目标相冲突,不利于医疗风险的完全彻底转移。而且会严重破坏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医疗保险机构支出增加,甚至亏损,正常运行难以为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市场萎缩。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防的忽视从而增加疾病发生概率。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参加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往往认为自己参加了保险,患病时医药费可以报销,不需要自己掏钱,对如何避免风险的工作可能就会较少去做,如吸烟、不太注意饮食和不太注意锻炼身体等等;个人减少了健康预防措施,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内虽然无法观察到,从长期上看却增加了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
2、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患者就诊时不需要自己付费或付费很少,部分患者会提出要求给予过度检查及选择昂贵治疗方案。“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很普遍,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多多益善”的消费动机。许多患者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治疗方案的选择可以有多种,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治疗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复健康,而使用何种方案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下,患者相互之间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疗的患者会觉得自己吃亏,因此往往会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出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从而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使患者缺乏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准确信息。国家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1、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病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购买一般物品那样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医生则可以通过抬高医疗费用,或降低收治标准或分解住院套取结算单元等方式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在医疗卫生市场,病人获得的信息是相当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医生的工作资质与技术水平等几乎找不到客观真实的鉴别资料。尤其对要支付的价格具有不可预测性,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更没有选择余地,一直要到医疗服务提供结束后才能知道。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的这些信息障碍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运转。
(三)医疗卫生体制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医疗卫生体制,也使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道德风险更具有复杂性。实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创造经济效益,为减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而把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许多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种“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结果是:(1)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感觉是“免费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尽管医疗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金额可能很大,但他们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面临着“零”成本;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并没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两个委托人共同的人,在这复杂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患者三方之间信息不通畅,加之健康的标准和治疗的效果与其他服务相比很难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这个标准就难以写进合同之中,更何况一种疾病存在着多种治疗方案,不同个体之间在体质上也存在差异,采取哪一种为最佳就更难以明文规定了。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务人员和投保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在医疗上,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受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所形成的闲置和浪费,加上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改造、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诱导需求等因素。
表1卫生总费用
年份卫生总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构成(%)城乡卫生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
合计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城市农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2008年9月被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产品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在此次事件中,生产厂家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置广大婴幼儿的健康于不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究其根源,是因为该企业丝毫未考虑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潜在的道德风险演变为真实的败德行为。
一、企业道德风险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作为市场经济的风险承担者,企业面临着政治风险、政策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以及金融风险的考验。企业在应对这些风险时,对多数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是被动的,难以主动做出明确判断并采取正确措施,如企业外部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在所有风险中,企业最能主动避免的,惟有由于企业本身的行为造成的道德风险。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企业作为社会公民,也是社会道德关系的主体,同其他社会公民一样享受一定的道德的权益,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企业道德关系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影响着企业的经营。
二、企业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后果
为了更好地对企业道德风险进行防范和治理,企业管理者必须首先认识到企业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后果。虽然信息不对称为某些失去良知的企业提供了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但从管理角度来看,企业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匮乏
通过“三鹿奶粉事件”可以看出,某些企业在利润的驱动下,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外部性没有纳入到企业长期发展中。它们对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太重视,而是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向社会提品和服务仅仅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因而它们忽视了对消费者最基本的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并且在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向公众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最终出现了严重的败德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外部质量监管机制不健全
作为国家免检产品的三鹿奶粉、三鹿灭菌奶,曾双双荣获“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三鹿婴幼儿奶粉被确定为国家第一批卫生安全食品。国家免检产品是指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那么免检有效期内,由谁来监督免检产品的质量呢?《免检办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消费者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和举报。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里面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对于食品类的免检产品,消费者对产品不可能有技术检测能力,他们只有在食用以后,身体受到严重危害时才有可能发现产品质量的问题。而等到这个环节时,往往就已经发生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缺乏有效的外部质量监管机制,是出现企业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事件发生后不久,即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这说明,以往的质量监管办法存在严重漏洞,导致企业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增大。
由于道德风险导致的企业败德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短期的急功近利造成在重复博弈中失信于消费者,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声誉的一次丧失就可能是致命的,导致企业的公关危机甚至是行业危机。此次“三鹿奶粉事件”直接导致消费者对奶制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大幅下降,整个奶制品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都面临着严峻的危机。
此外,企业的败德行为还对行政监管部门造成恶劣影响,使民众对“国家免检产品”这块金字招牌产生信任危机。实际上,当诚信这种道德理念商品化之后,其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资本。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高信任度的社会里整个行业、社会联系便利,商业交易成本降低,可以导致长期社会成本的降低;相反,低的社会信任度产生辐射效应,加大商业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与健康发展。
三、企业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鉴于企业败德行为造成的巨大社会负面效应和对企业本身造成的潜在损失,笔者认为从风险管理的新角度,探讨败德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避免或限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即对企业的道德风险进行治理是很有意义的。下面从企业内外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道德风险治理机制。
1.企业道德风险的内部治理
2.企业道德风险的外部治理
加强行政监管和法制建设,借助新闻媒体、学者等舆论监督力量。行政监管和法律机制的约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会使企业道德风险行为的成本远远高于其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因而加大对企业败德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对减少企业道德风险意义重大。
此外,防范企业道德风险更有待于社会公正监督,而非仅仅是行政监督。在企业败德行为的披露中,大众媒体以及有良知的学者和研究人员扮演了“公正监督人”的角色。大众媒体也被认为是企业道德风险受害者所能采用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的途径。这类非正式的监督群体,形成更具操作性的舆论和信息开放,有助于建立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依照规定的费率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进行投保,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该专门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或者直接向储户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护小额存款者的利益,同时也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补充,是构成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项重要制度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人们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但是该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会影响其运行成效,减弱其基本作用。所以应认真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从而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办法,进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道德风险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制度和道德风险
1.存款保险制度
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该国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往往通过法律形式在金融体制中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
该制度规定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按照法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存款保险机构对其投保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将其财务状况限定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危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所以,1933年美国银行法就明文规定在联邦层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旨在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护储户利益的同时监督银行的经营。
我国迄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中曾对此作了阐述并肯定了其积极意义。该报告将存款保险制度定义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并缴纳保费,当某个存款类金融机构倒闭或破产时,由管理保费的存款类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存款人予以赔付。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明显,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它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带来道德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的概念源自保险学的研究。它最早是由Arrow(1962)在研究医疗保险问题是提出的。他认为道德风险是指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是在保险关系中,人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损害被人的行为。
简单的来理解就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理性人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生成的原因在于不恰当的激励机制。
(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体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提供保护和救助时,改变了存款者、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甚至金融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各方都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倒闭时存款人可能获得来自存款保险机构的赔偿,这样就解除了银行的顾虑,放松自我风险控制,增大了其经营的风险。
第三,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的宗旨是维护中小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是它的非营利性质也可能会存在管理上不尽责的情况。比如对投保银行的监督审查不到位,形成失误没最后动用保险基金来赔付存款人。
第四,金融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可能使得监管机构对该制度过度依赖,放松自身监管职责,为银行危机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控制
1.关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
当今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早、运行机制最为完善,当数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确立了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2.道德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FDIC是政府存款保险的典型模式。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是道德风险控制的前提保障。
第一,确定建立该制度的目标。FDIC的第一要务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切身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从而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第三,法律法规的完善。FDIC自成立以来以及后来实施的改革,这一过程都有法律法规提供强大的支持。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FDIC的职能和组织结构做了详尽的规定;到了1950年,《联邦存款保险法案》更是赋予了FDIC前所未有的权力;为了加强应付倒闭银行的权力,1982年通过了《加恩-圣-杰尔曼存款机构法》来提供法律支持。
(二)德国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控制
1.关于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强制性的存款保险体系和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构成,以后者为主,其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那时最初出现了一些地区性的存款保险组织。1974年,当时德国最大的私人商业银行赫斯塔特银行由于清偿力不足而被迫关闭,引起了社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于是其他德国银行集团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体系从而形成了现行的自愿存款保险制度体系。
2.德国对于道德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环境尤为精良。德国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特点尤为鲜明,表现如下:
首先,反破产法和所有权结构形成的法律环境。在德国企业破产被认为是经营者个人的失败,甚至还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反破产法与存款保险结合起来能防止金融机构冒险,因而降低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其次,银行部门的所有权结构在降低道德风险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德国因为很多银行是在管理者而非股东的控制之下,并且不以股权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这就降低了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可能。
最后,金融安全网中各监管部门的密切有效配合也是德国对道德风险控制有效的原因。
三、我国建立道德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若我国将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必然也面临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德国和美国等先进的国家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笔者认为这些经验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降低道德风险的外部环境,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降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要求合理的设计存款保险体系,同时还要求建立能使存款保险制度高效运行的外部环境。只有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所处的大环境得到改善,保障存款人利益、构建国家金融安全网、建立有效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作用才能更有效的发挥。
第二,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将其改造成经营目标明确、运行机制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治理结构完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对防范道德风险十分重要。
第三,完善银行风险评级制度。我国也可以成立一家国家级信用评级机构,评估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还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投保银行依据风险监测的结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财务问题并监督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尽可能消除在萌芽状态,以降低整个金融系统风险。
第四,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加强金融安全网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强化银行审慎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能因此而削弱银行监管,更不能代替银行监管。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及金融安全网的协调配合,会使得监管更加有效,也就会使存款保险制度真正的发挥作用效,同时也有利于克服了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实质上也就维护了存款者的利益。
注释:
构成金融安全网三项制度的另外两项分别是银行监管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第八章.
一、现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一)道德风险的内涵
对于道德风险,从一般的经济学观点出发,将其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动的可能性;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将其定义为签约双方由于目标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对最优契约的执行结果的偏离;站在保险的视角将其定义为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
取得额外利益。
道德风险在各种保险市场中都存在,但由于医疗保险自身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医疗保险市场上存在多个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三个方面,加之医疗
保险市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尤其在医疗保险市场较其他保险市场更为复杂得多。它使医疗费用支出过度膨胀,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险的需求相对降低,甚至可能带来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在我国,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一直表现得非常突出,医生和患者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过度提供或过度索取医疗服务,造成了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大幅度增长,也带来了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最终导致医疗费用节节攀升,保险机构利润倒挂。
(二)现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表现及其成因
1.定点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对于定点医院,国家允许医院将药品收入的15%-20%进行提成。所以医院往往鼓励医生给患者多开药;同时提供尽可能多的诸如医疗设备检查等服务以提高医院的营业额,从而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而医院为了本身的经济效益经常会把任务分解到各个医生身上,把医生的工资奖金与医生所开出的药品的数量和为患者所作检查的项目数挂钩。
2.医生的道德风险
多的医疗消费。
3.医疗服务需求方面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是指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具体表现为:将本不属于保险赔偿疾病的就诊或药品、诊疗等费用通过私人关系或利用医院管理的空子,采取“搭车开药”、“挂床住院”等,以增大索赔金额;或者采取冒名顶替、移花接木的行为等占用医疗卫生资源,这必然会导致医疗费用的上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影响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患者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虽然短期内有些患者可能从中获利。可是,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势必增加医疗保
险的给付水平,最终增加患者的负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出现导致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水平低下,医患双方过度消费医疗资源,破坏了医疗服务市场的均衡,导致了服务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医生和患者双方
通过道德风险增进了自身的利益,却损害了医疗机构和社会的利益,并且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道德风险受益者得到的利益,最终导致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是低效率的,阻碍了社保制度
的发展。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1.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社会诚信水平降低,医生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不是为了患者尽快恢复健康,而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患者消费过度的医疗服务,也不是仅仅为了尽快恢复健康,而是有想从医疗机构中获取更多服务的倾向。这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地破坏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医药卫生市场秩序混乱,医生与患者合谋,药价虚高等现象日益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
2.加重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在一定时期所收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有限的,而道德风险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增长,使得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差额,这一差额就要由财政来补贴,最终成为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导致的赤字,就会相应地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而我国医疗保险的缴费主要是由企业和职工
来承担的,因此,缴费水平的提高将加重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终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从政府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从法规制度上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是必须对医疗保险的对象提供合理而且有效的医疗服务。对那些违背医疗机构基本义务的不规范、有不良记录以及服务质量低的医疗服务机构,则要降低其信誉等级;并且提高对其的检查概率和扩大检查范围,甚至终止其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
(二)从医疗保险机构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国家或政府加强对医疗保险机构的补偿。实行医疗保险后,很多费用都得到了控制,医疗保险机构收不抵支的现象时有发生,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时可以给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平衡其收支。
2.加强医疗保险赔付手续的严密性,防止欺骗行为的发生。理赔手续一定要严密细致,程序一定要完整正规,要有医学专业人员的认定审批才有效。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小病大
治等现象的发生。
3.探索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建设。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己开设医院,将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纵向一体化,由此形成的医疗保险集团也将会有更大的动力去做好疾病的检查和预防保健服务,同时,自己设立的医院自负盈亏,自身不得不加强管理及医疗成本的核算,从而节约市场的交易费用,有效地规避医疗服务供方的道德风险行为
(三)从医疗服务供给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的道德风险。可以实行医院开处方,药店售药,或者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
2.建立医生信用账户,加强信息披露制度。鉴于医疗机构对医生的约束力过于软化,建立医生信用账户后,一旦发现医生乱开处方等行为,就扣其信用分值。在一定时期内,医生的信用分值被扣完后,就要取消其执业资格。此外,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医疗保险机构和患者进行选择的基础,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使得各方做出正确选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建立动态的薪酬系统,改善医生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医生收入和医生为医院创造的经济价值直接挂钩是导致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医生的工资不能直接由医疗服务数量来决定,也不能实行固定工资。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级别薪酬和可变薪酬组成的动态薪酬系统。
(四)从医疗需求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按比例共付保险制。即医疗费用由患者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增强患者自觉降低费用的意识,个人承担的比例越高,则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越小。共付比例可以因地区的经
济差异而变化,对于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把比例提高,条件不好的地区比例适当降低。
患者加强身体锻炼,防治疾病发生。
[1]潘苗.德国医保制度对我国医保中道德风险的启示.现代工商贸易,2011.9
[2]傅子恒.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制度创新探索“湛江模式”的成功与不足.保险研究,2011.7
[3]郝文清.道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社会科学家,2011.5
一、ERP实施系统定义
ERP应用是多系统交织、多环节传递、多因素合力、多角色协同的结果,任何一个因素、任何一个环节的成功都只是ERP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而任何一个因素的缺失、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将导致系统实施的失败。ERP的成功应用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它们构成复杂的因素系统,即ERP因素系统、企业因素系统、实施因素系统和外部因素系统。实施因素是ERP应用的关键和困难所在。ERP实施系统包括企业、系统提供商,也包括咨询、监理和评价机构所构成的项目运作体系,包括实施流程体系、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支持体系。ERP应用的复杂性不仅在于ERP系统和企业系统的复杂性,更在于实施系统和实施过程的复杂性,这就需要对实施系统施加有效激励,通过有效激励,来提高ERP实施的成功率。
二、ERP实施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道德风险境况下,委托人不能观察到人的行为(行动或决策),即人行为不能被委托人所观察,或者即使可以被委托人所观察,它也是不可证实的,这一不对称信息问题被称为道德风险。即使最后能看到合同方是否努力这一结果,但在过程中,合同方的决策不能被委托人所观察或证实,就算最后知道结果也于事无补,所谓努力不可证实意味着它不能被包含在合同的条款中。
假定ERP实施主要是由系统提供商和企业共同完成的,并且企业是委托人,提供商是责任主体和人,两者构成委托关系。如果努力能被包含在合同条款中,就可以要求系统提供商做出恰当的努力并采取措施,那么就不可能有这么高的失败率,那失败就主要是系统或企业的问题,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做了不正确的选型决策,或者企业不具备条件,那么就可以推定ERP的失败主要是由于企业的非理性,这样的结论不会被企业接受,也不符合事实。这就表明努力没有被包含在合同中,从而表明努力不可证实和道德风险的存在性。
假定双方签订的是对称信息合同,在固定支付框架中,人会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而选择将努力最小化,即:,(U为保留效用,e为努力,w为支付)。在人原意接受合同的约束下,委托人将使其得自己合约关系的剩余最大化。这个约束条件被称为参与条件。对称信息条件下委托人问题如下:
在由系统提供商和企业组成的实施系统中,系统提供商清楚系统的难点、薄弱环节和风险,从而可能避重就轻。如果实施系统包含咨询、监理和评价机构,则构成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企业与系统提供商、咨询和监理、评价机构构成一级委托关系,同时监理和系统提供商、咨询机构构成二级关系,并且各方将演绎出一些复杂的博弈关系。如果任务的边界不清晰,则不仅因依赖而弱化自己的努力,而且努力将更加难以证实。因此,在基本实施系统和扩大了的实施系统中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存在努力不可证实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道德风险境况下的合同设计
在基本实施系统中,委托关系相对简单,可以作为研究的基础。为了研究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关于努力的最优合同,需要形式化地定义道德风险问题。基于道德风险的博弈关系,其自然解的概念属于子博弈完备均衡。该博弈的第一阶段是企业设计合同,预期系统提供商的行为;该博弈的第二阶段是给定提供商将付出的努力和合同的条款,提供商决定是否接受企业提出的合同;该博弈的最后阶段,作为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点,就是人会选择付出的努力。形式化,则作为委托人的企业要求推出的合同就是以下问题的解:(3-1)为参与约束或个体理性条件;(3-2)为激励约束或激励相容约束。求解这一问题会存在一定困难,需要采用折衷办法。激励相容合同最初是以它的一阶条件来替代而得以克服的,这一程序被为一阶方法。其思想是用(3-3)来替代(3-2),即:
当一阶方法是正确的时候,作为委托人的企业最大化问题的解就是上述形式化模型的简化形式:
令为参与约束的乘数,μ为激励相容约束的乘数,解得拉格朗日方程关于工资的一阶条件为:,这是最优合同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因为,海赛矩阵在满足该条件的点上是负定,改写一阶条件得到如下方程:
当μ>0,即存在一个真正的道德风险问题时,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风险分布条件就不再被满足了。工资将取决于得到的结果,工资对结果的依赖程度取决于函数/的形式。最优努力必须满足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拉格朗日方程关于e的一阶条件:
事实上,可以直接从拉格朗日方程解得最优努力必须获得的必要条件:
在对称信息条件下,参与约束决定了最优努力水平;在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时,激励相容约束所蕴含的成本,就成为确定所要求的人努力的最重要的因素。
四、道德风险境况下的激励策略
在道德风险境况下由于努力不可证实,这种境况下的解决之道包括通过合同条款将激励内部化。无论如何,委托人可以通过使人的支持取决于其所获得的结果,而使人对其自身行为后果感兴趣。对于系统提供商的固定支付模式显然不适应道德风险境况。
目前,在ERP产品和服务没有分离的状态下,系统提供商也是系统服务商,以人的身份承担系统实施的任务,而服务的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而产品的购买价值是一种固定支付。因此,要解决道德风险境况下的激励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产品和服务的分离问题,产品成为固定支付,而实施服务成为非固定支付,与实施的效果及实施后的支持挂钩。
对于已经分离的由咨询商或系统提供商提供实施服务的可以按与实施效果挂钩的思路进行激励与签约。无论是基本实施系统,还是扩大了的实施系统,都要特别注重系统主体实施者的激励与合同设计,对于辅助实施者也要确定任务边界和目标,实施与任务完成效果挂钩并在合同中体现。对于监理,要按照上述确定的任务边界分别对实施系统实施考核和监理服务。对监理的支付,也要与实施体的实施效果挂钩,防止衍生负效果的博弈关系及共谋行为,从基本激励模型出发,激化高努力与连续水平努力。
五、结论
在ERP实施中,道德风险问题是存在的,在此境况下激励的基本点是通过合同条款将激励内化,与实施效果挂钩,同时发挥二级委托的激励支持作用。但这一激励思想实现的基础是ERP产品与服务的分离。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道德风险是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由于某种激励而疏于风险防范或故意导致损失的风险。实际生活中,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交易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复杂多变的环境。正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交易者若以不择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为最大目标,就极易发生道德风险。这种风险在交易之前又很难把握,从而无法规避,并由此可能造成一方的经济损失。
与商业寿险不同,养老保险投保对象具有非选择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也具有非选择性和单一性,即只要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不管其身体状况如何,都是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国家按法律规定必须为参保者提供养老保障且只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而不承保其他风险因素。所以,养老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与商业寿险有很大的差异,表现形式比较单一,未及商业寿险复杂。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冒领养老金、企业内部不规范的提前退休以及养老保险逃费等。
1.冒领养老金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不像商业保险那样有缜密的审查和核赔措施,养老金冒领很难被发现,这是典型的被保险人家属或其单位的欺骗行为。养老金冒领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养老保险道德风险。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6月,全国共查处冒领养老金金额达14033万元。其中,1998年发现冒领人员5631人,冒领金额1860万元;1999年发现冒领人员7.957人,比上年增加41%,冒领金额2398万元;2000年发现冒领人员10678,比上年增加34%,冒领金额3191万元;2001年至2002年六月份,就查出冒领人数26524人,冒领金额6590万元;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查出冒领者50790人,冒领养老金金额高达l0亿元。养老金被冒领的数额逐年攀升,冒领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呈愈演愈烈之势。
2.不规范的提前退休
这是企业和参保者个人都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1993年四月国务院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1998年劳动部的《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中,对企业职工的内部退养问题都做了规定,对于本人申请并经领导批准、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和因弱病不能坚持工作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除此之外,企业不得随意安排。但近年来,由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水平过高和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力,提前退休呈递增趋势。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上海、山东、广东等地的调查,1995年一1997年间,每年新增退休人数分别为43.5万人、54.8万人和66.1万人,其中提前退休人数分别为10.2万人、18.4万人和23.1万人,占各年新退休人员人数的23%、33%和37%,每年支付的提前退休养老金总额分别为3.3亿元6.6亿元和8.9亿元,占各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总额的16.5%、26.2%和27.7%。一些企业把内部退养当成了减员增效的手段,采用不适当方式,安排职工内部退养,提前终止了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不但使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责任过早地转嫁给了社会保险机构,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而且容易造成劳动关系复杂化,导致职工退休后待遇不一,引发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