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揭阳市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赔付:(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按65%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20万元;(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按9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40万元。
(八)符合转诊条件需转诊到有医保联网直接结算的揭阳市域外上级医院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的同时请主诊医师办理《揭阳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院转诊申请表》和转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时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申报手续。
四、门诊透析特殊病种报销办法揭阳市域内的透析病人可申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报销待遇,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但同时必须提供特殊门诊疾病鉴定表复印件。
五、新生儿随母享受医保待遇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住院可随母共同享受其母亲当年度医保报销待遇,新生儿住院时可以其母亲或本人姓名填报,但在医保报销时须以其母亲参保身份申报医保报销手续。
六、三个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药品)的部分报销规定(一)日床位费50元(含50元)内列入基本医疗费用结算,超过部分列入规定自费;(二)CT、MRI、彩超和造影检查等70%列入基本医疗费用结算,30%列入规定自付;(三)药品的报销,按甲类药品100%列入基本医疗费用结算。乙类药品90%列入基本医疗费用结算,10%列入规定自付。药品目录中没有明确标明“【甲】”或“【乙】”字样的为规定自费用药,不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四)出院带药,一般疾病不超过三日用量,急性疾病不超过七日用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十五日用量;(五)根据临床用血有关规定可列入医保报销的血费,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规定比例报销,即90%列入基本医疗费用结算,10%列入规定自付;(六)一次性医用耗材70%列入基本医疗费用结算,30%列入规定自付。介入、植入体内的高值医用耗材50%列入基本医疗费用结算,50%列入规定自付;(七)国家规定须自费的药品和医疗器材,主诊医师应在使用前告知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让其在《医保人员(自费)治疗、药品、器械使用同意书》上签名后存入病历中。
八、交通事故致伤住院的规定参保人因交通事故致伤住院的,如果参保人无过错,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无责任人负责其医疗费用的,一律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判定,符合规定的按医保结算,原件送医院医保股存档,余者一律不予报销。
九、被盗被抢致伤住院的规定参保人因被盗、被抢致伤住院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须48小时内报案,并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判定,符合规定的按医保结算,原件送医院医保股存档,余者一律不予报销。
十、打架斗殴自残致伤住院的规定参保人因打架、斗殴、自残致伤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一、汕头市、揭阳市直职工、惠来县、大南山管理区、大南海管理局在我院联网直接结算的医保报销范围符合政策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被盗被抢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住院费用(如生育、流产、引产、保胎、产后大出血、新生儿随母享受待遇)不在本院办理医保联网即时补偿,其余的普通疾病住院费用可在我院按规定直接结算。
十二、凡不在我院直接结算报销范围的医保病人,出院后须到住院收费处办理自费结算,并带齐下列资料(或根据各地要求)回参保地办理医保报销:(一)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印章);(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印章);(三)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加盖医院印章);(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加盖医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