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赔偿金。那么,上述规定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如何认定?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办案法官对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
某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投保前曾患有妊娠期糖尿病,但在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糖尿病时未如实告知病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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