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杨某因病住院,自述其“于入院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吞咽困难,后被医院诊断为食道癌,在院外自行中草药治疗”。2020年6月12日,杨某因病去世。
2020年7月22日,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向该人寿保险公司提交《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同日,该人寿公司作出《理赔完成通知书》,理赔结论为“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杨某继承人某寿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自知道解除事由三十日内或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行使解除权。杨某自知投保前就患有疾病食道癌,而该疾病属于杨某应当告知的保险免赔事项,但杨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
富德生命人寿七台河中支提示您:为避免利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自知道解除事由三十日内或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行使解除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