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保全申请人未向保险公司告知案件重大进展,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追偿?

案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其中并未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限定于投保时,也未要求保险人必须询问被保险人才需要告知。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防城港华联通公司在(2016)桂72民初364号案以及(2018)桂民终536号案审理过程中,未向人保南宁分公司告知任何案件进展情况,亦未提供案件其他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材料。原判决依据以上事实认定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违反了案涉保险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并无不当。

阅读提示

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但是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往往需要在担保金额内(通常担保金额和保全金额一致)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一旦出现保全错误,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是巨大的。由于保全错误的构成要件要求保全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必须是保全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在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后,可否向保全申请人追偿?保全申请人构成保全错误,保险公司是否必然能够追偿?保险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保全申请人追偿?保险条款如何约定才能保证有效追偿?

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追偿之诉其实涵盖了三个诉讼,一是基础诉讼,二是因申请财产/行为/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392-394),三是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案由规定》333(2),实质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保全申请人的追偿)。三个诉讼中,后诉讼需要以前诉讼成就为前提。第二个诉讼的实质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也即存在保全行为、被保全人存在损失、保全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全存在过错(过错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个诉讼的成就需要第一个诉讼中同时存在前述四种行为。而第三个诉讼,除了要求第二个诉讼的成就,还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并且保险公司与保全申请人对于保全错误的追偿进行了有效的约定(不能是无效格式条款),且保全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行为触发了这些约定(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保全申请人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

因此,保险公司的此类追偿之诉是较为复杂的民事诉讼,需要专业尽职的法律人员辅助完成,相应的保险条款也建议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把控,避免出现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法追偿的风险。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5日一审法院受理伊航公司诉防城港华联通公司、深圳华联通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于6月24日作出(2019)桂72民初51号民事判决,认为防城港华联通公司在(2016)桂72民初364号案中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伊航公司损失,应向伊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令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赔偿伊航公司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所致经济损失3052179.2元;人保南宁分公司直接向伊航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人保南宁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2019)桂民终6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人保南宁分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履行判决义务,向伊航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052179.2元。

二审后,防城港华联通公司提出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防城港华联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一)防城港华联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人保南宁分公司是否有权向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追偿。

(一)防城港华联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案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其中并未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限定于投保时,也未要求保险人必须询问被保险人才需要告知。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防城港华联通公司在(2016)桂72民初364号案以及(2018)桂民终536号案审理过程中,未向人保南宁分公司告知任何案件进展情况,亦未提供案件其他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材料。原判决依据以上事实认定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违反了案涉保险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并无不当。

防城港华联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799号

裁判日期:2021年8月20日

本文作者:赵亚龙,建设工程业务部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已通过企业合规师考试

主要业绩:

【非诉讼业绩】

曾在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法务,熟悉企业合规流程,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经验。

先后为河南省省立医院、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河南五建建设集团、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过大量房地产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融资并购、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非诉实务经验。

【诉讼业绩】

参与办理大量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业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参与大量商事诉讼和仲裁业务。

THE END
1.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专职律师芶艺文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后又依本条款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73989edc01030dc3.html
2.如实告知很重要投保一定要记牢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可能会有两种后果。1.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可能得不到理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如果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话,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除了可以解除...https://epaper.kf.cn/paper/kfrb/2024-10-18/details.html?edition=6&details=8
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不行使而消灭。 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三十日 参考答案: 点击查看解析进入题库练习 查答案就用赞题库小程序 还有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快来试试吧 无需下载 立即使用 你可能喜欢 单项选择题 在保险发展初期,人们常常以某些头面...https://m.ppkao.com/tiku/shiti/8598962.html
4.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应设置期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研讨会,对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是否应有期限限制问题进行探讨。与会专家表示,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可以解除保...https://m.huize.com/study/detail-1937.html
5.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https://www.pingan.com/personal/insurance/info/out_study/clause.html
6.众安在线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20版)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六)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七)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八)、加床费(释义九)、膳食费(释义十)、护理费(释义十一)、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二)、治疗费(释义十三)、药品费(释义十四)、手术费(释义十五)、...http://issm.suning.com/articleDetail_A11023.htm
1.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责任的梳理澎湃号·政务第二段文字,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摘录文字的行为还不能完全说明保险人已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理解”也不是投保人在声明栏中签字或写一句“我已理解”即可。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76.告知说明义务”提到:“……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735571
2.投保人未告知BMI≥28,保险公司就有权拒绝理赔吗?根据保险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1/id/7609728.shtml
3.保险告知义务(精雅篇)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因此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本着主观善意将有关危险的重要事实, 据实告知保险人。 2.意思合致说。 认为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 所以在订立时当事人对于成立合同所必须的危险及其范围、事故的种类、因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等内容必须有完善的意思合致。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1nwt78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