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法通识②|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开栏语
本期作者
周志刚
综合审判第三庭
庭长
张玉婷
一级法官助理
01
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答: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重要事项应向保险人进行告知的制度。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其保险保障可以有效取得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随着保险制度的发展,保险交易从个别交易发展到大规模的交易,保险的技术性、专业性极大提高,保险公司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核保以及合同订立、理赔审查程序。依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要求投保人的说明或者陈述应当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但是另一方面,为防止保险人强加给投保人过重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仅需告知与保险人评估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即可,而非必须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一切事实,法律没有规定投保人承担无限告知义务。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02
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由此可见,我国立法采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在保险人提出询问时才承担告知义务,且告知范围以询问内容为限。投保人仅就保险人询问的事实,有义务据实告知保险人,对于询问以外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者,具备专业保险知识,熟知产品涉及的逻辑、特点等,对于应该询问何种事项最清楚,且有权决定是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属于强势缔约一方。而判断什么事实具有重要性是一个技术问题,亦应当由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判断,所以应该由保险公司对影响合同签订的重要事项进行询问,而不是单纯完全依赖投保人自觉告知。故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为限,且限于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
保险人设计的询问表,视为保险人询问的书面形式,保险人应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亦应负举证责任。保险人所提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不能随意采用概括性条款。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03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同时,本条规定了对于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