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组织踊跃捐款捐物,向疫区民众及防疫战役第一线的白衣天使们奉献爱心,其中,保险公司更是一马当先,全力投身于疫情阻击战中。
“保险捐赠”严格来讲,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保险捐赠并未作出明确定义。疫情之下,“保险捐赠”更多呈现为媒体、社会公众热议的“新闻话题”。从字面上看,保险捐赠应至少包括保险和赠与两大内涵,但从法律层面,保险捐赠因其行为方式不同,其法律定性亦有所区别,所以在为保险捐赠做法律定性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保险与赠与的法律概念,以及赠与、公益事业捐赠与慈善捐赠三者之间的区别。
1.保险
根据《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鉴于本文中论述的保险捐赠是以医护人员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故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主体合格
l保险人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
l投保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
l保险公司在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l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l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l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
l合同具备上述生效要件,一般自成立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条件成立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赠与及其与公益事业捐赠、慈善捐赠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以用于公益事业。
根据《慈善法》,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通过慈善组织或直接向受益人,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以下以图表方式对赠与、公益事业捐赠与慈善捐赠三者进行比较:
由上可知,赠与、公益事业捐赠与慈善捐赠对目的、受赠人等方面要求各异,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赠与标的中,公益事业捐赠与慈善捐赠标的必须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确定的合法财产,而赠与行为还包含提供附条件、附期限的服务等。可见,赠与行为中赠与标的的内涵与外延明显大于公益事业捐赠与慈善捐赠。
保险捐赠的方式及法律定性
结合本次疫情中各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捐赠标的与方式,我们试做以下分类及法律定性。
【方式一】合同式保险捐赠
合同式保险捐赠指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主要指医院)签署保险捐赠协议的方式向医护人员捐赠人身保险。
我们理解,上述保险捐赠免除了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通过签署保险合同的形式就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办法进行约定,可以根据《保险法》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亦将保险赠与行为认定为保险人不收取合同对价,无偿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同时,因保险公司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亦成立赠与法律关系。
【方式二】公告式保险捐赠
公告式保险捐赠指保险公司采取公告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在岗医护人员免费提供保险保障。
被保障对象无需办理任何投保手续。
被保障对象申请理赔时一般仅需提供身份证明、单位证明、住院证明、发票等材料,由保险公司对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予以核实确认,经查证无误后支付保障金。
根据媒体公开信息,该保险公司此前已公开宣布为更好保障身处一线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属,为全国此次新冠肺炎治疗及护理工作的医护人员无偿提供专属风险保障,若医护人员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致残、身故,保险公司将立即为每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救助金,并承担防止感染蔓延所发生的转移安置费用。此外,若医护人员确诊感染后,其家庭成员确诊受其感染导致致残、身故,保险公司也将提供最高50万元的救助补偿金。
基于所述,我们理解,公告式保险捐赠因其无明确的投保人及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不具备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故应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范畴。此外,因保险公司无偿提供的是保障期间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的承诺,仅仅在发生特定事由时才物化为救助金,故其明显有别于公益事业捐赠、慈善捐赠要求捐赠人提供的是其有权处分的确定的合法财产。
1、合同式保险捐赠应如何避免法定无效情形?
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法定无效情形主要有两类:
2、在合同式保险捐赠过程中,投保人有哪些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有以下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间作出明确法律界定,实践中,保险责任一般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4、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撤销保险捐赠?
5、若保险公司为上市公司,进行保险捐赠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6、保险捐赠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该规定随附的销售服务注释,提供保险服务是销售服务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