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状况自述范文

导语:在心理健康状况自述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中图分类号:G715文献标识码:C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23.190

1原因分析

通过对乐山职业技术学院SCL-90测试得分在200分~239分之间的同学进行集体访谈,总结归类得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原因:

1.1学习问题

1.1.1学习困难

护理系同学对这个问题反应较多。很多高中读文科的同学在学习一些专业课的时候有很大困难,像人体解剖、生物化学、免疫学等等。

同时,有同学反映他的学习压力还来自于本身家境不怎么好,怕挂科影响以后国家助学赞助。

1.1.2学习方式突变

1.1.3学习与工作的冲突

1.1.4学习氛围

有同学反映,学校缺乏学习及学术氛围,下了课很少有人在教室里自习,自己一个人自习就觉得怪怪的,所以也出去玩了。

还有同学反映,在学校里除了上课及参加一些文艺活动外,并没有一些专业类及交流类的讲座,感觉没有大学的学术氛围。

1.1.5课程安排

师兄师姐给同学们做过一些经验交流,有些就告诉他们现在学习的课程与将来的工作是毫无关系的。学生很不理解学校为什么还让他们去学习这些没有用处的东西,有些同学认为学的专业与安排的课程看起来一点关联都没有,学习起来没有兴趣。

1.2人际关系

1.2.1人际关系适应

有些同学认为大学的人际关系相比于高中时复杂了许多,感觉人心隔肚皮,再也找不到像高中时那样的知心朋友了,大家都只是点头之交,有时候学习或者生活中遇到了困扰时,也不知道该跟谁倾诉,会有一种很无助的感觉。刚入学的新生普遍感到有种陌生人的隔膜感,难以达到信任的心理沟通。在测验中“感到孤独”、“当别人看着您或谈论您时感到不自在”、“担心自己的衣饰整齐及仪态的端正”等正是这种心态的反映,这也是人际关系敏感这个项目高居阳性因子检出率首位的原因。

1.2.2异往

在一些机械类专业中,由于男女比例失调,男同学普遍提出一个问题,就是班里与男生打交道的时候非常自如,但却不知如何与异往。

1.2.3与辅导员关系

辅导员与个别学生关系过于密切,可能造成学生的不公平感。而评分等级制度让有些辅导员在管理班级过程中忽视班级建设,只关心分数,使得辅导员与班级的同学关系紧张,同学们表示很有压力。

2工作措施与建议

2.1团体辅导

对于轻度症状的学生,学院可针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团体辅导活动,帮助学生学会用心理学的方式来解决自身的问题,并丰富其课余生活。

2.1.1学习工作坊

针对我院护理专业的文科生同学,可以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坊,首先让同学们克服心理上的压力,因为思维方式的不同,在刚开始出现听不懂的现象很正常,不必给自己过大的压力。其次,请理科的同学推荐一些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法。

2.1.2人际关系工作坊

针对同学们在人际关系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问题,开展不同的工作坊,把人际交往过程中遇到相似问题的同学集中到一个团体中进行工作,可以让同学们意识到还有别人跟自己一样,缓解一部分压力,再针对不同问题由同学们共同探讨出不同的应对方式。

2.2个别咨询

对于中重度症状的学生,个别辅导是最主要的方式。同时,对于这些学生在进行预约咨询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本次新生心理健康测试的过程中,对于分数超过240分的同学进行个别跟踪访谈,逐个预约,进行个别咨询,了解其家庭背景、学习经历、现在学习生活状况,听取其自述,找出学生存在心理问题的真正原因,有针对性进行辅导及追踪;对于确有严重心理障碍者、心理疾病者,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将及时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工作,以及向学校领导的汇报工作,同时转介专业精神科进行治疗。

这就要求学院加快心理咨询机构的建设步伐,健全组织架构,完善院系两级心理咨询室的各项设施,配齐工作人员及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活动。

2.3开设课程

通过开设心理学课程传授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学会运用心理学的方法观察、分析问题,解决日常学习和生活中的困惑,从而学会自我管理,自我调适。

2.4专题讲座

针对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举办专题讲座。在大学新生中举办如何进行心理调适和专业学习方法等内容的讲座。同时,为了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我院应加强校内外专家交流,开展各种专业性及交流性的讲座。

2.5心理专栏

利用校园宣传版开辟心理专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还可以采用举办宣传版报展览和比赛,观看心理电影,开通校园心理广播等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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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厚粲.心理与教育统计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自杀未遂;意念;心理学;学生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在蚌埠地区抽取2所大学,4所城市中学(其中教学质量较好的中学1所,中等的2所,较差的1所),3所农村中学(按教学质量好、中、差各抽取1所),所抽取的7所中学中6所为完全中学,1所为职业中学。中学按每年级抽取2~4个班,大学按不同专业每年级抽取2个班的在校学生为调查对象,共抽取学生7315名,回收有效问卷7104份。其中初中生1919名,高中生1865名,大学生3320名;男生3533名,女生3571名。年龄12~22岁。

1.2调查内容

1.2.1自杀意念的评定自杀意念指有寻死的愿望,但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对1年内有自杀意念的青少年发生自杀意念频率、自杀计划情况、自杀准备情况和自杀意念强烈时的想死程度进行分析。

1.2.2自杀未遂的评定自杀未遂是指各种有意威胁和/或残害自己的生命,但未导致死亡的行为。

1.2.3人口统计学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户籍、学习阶段、家庭类型、是否为独生子女、父母亲的文化程度等。

1.2.5抑郁与焦虑状况的评定[5]采用Zung编制的自评抑郁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Scale,SDS),按1~4分的4级评分方法评价青少年的抑郁状况,抑郁量表总评分≥41分为抑郁状态。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elf-Rating

AnxietyScale,SAS),对青少年焦虑状况进行评价,焦虑量表总分≥40界定为焦虑症状。

1.2.6述情障碍的评定采用多伦多述情障碍量表[5],根据述情障碍分值,按四分位数法分4个等级对各级青少年学生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的状况进行比较。

1.3调查方法与质量控制首先对课题组成员和各调查中学分管领导、所调查班级班主任、校医和/或体育老师以及大学所抽班级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再由班主任协助调查组成员到班级进行问卷调查,在自愿的情况下填写问卷。问卷以班级为单位在教室内统一发放、集中填写、当场收回。

1.4统计学分析运用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13.0(StatisticalPackagefortheSocialSciences,SPSS13.0)录入并分析。影响因素分析采用χ2检验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

2结果

2.1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在参加调查的7104名学生中,报告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共有2017名,报告率为28.4%(2017/7104);报告自杀未遂的学生有198名,报告率为2.8%(198/7104)。

2.1.1自杀意念的发生频率和程度在2017名报告有自杀意念的学生中,其中在调查时1年(12个月)内产生过自杀意念的学生有732名(36.3%),调查时1年前就有的有1285名(63.7%)。对调查时1年内产生过自杀意念的732名学生根据产生自杀念头最强烈的那一次的意念频率、当时自杀计划的设置情况、自杀准备情况和想死的程度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意念频率63.0%为一闪而过,39.3%有自杀计划,8.5%有自杀准备,24.3%的学生想死程度大于50%。

2.2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的影响因素分析

2.2.1人口统计学变量对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的影响分别对学习阶段、性别、户籍、父母亲的文化程度、是否为单亲家庭、是否为独生子女7个人口统计学变量学生自杀意念和自杀未遂的报告率进行χ2检验。见表1。

2.2.2躯体亚健康状况对青少年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的影响有躯体亚健康症状的2694名学生中,自杀意念报告率为37.8%(1017/2694),高于无躯体亚健康状态的自杀意念报告率22.7%(1000/4410),(χ2=186.929,P=0.000)。按躯体健康条目多少为自变量X,自杀意念报告率为应变量Y,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两者存在直线回归关系,回归方程为:Y=31.527+2.235X,说明随着躯体亚健康条目的增加,自杀意念报告率逐渐升高(F=53.092,P=0.000)。

根据有无躯体亚健康将7104名青少年学生分为2组,比较2组学生自杀未遂报告率,结果发现躯体亚健康组自杀未遂报告率4.5%(121/2694)高于无亚健康组的1.7%(77/4410)(χ2=46.523,P=0.000)。

根据有无心理亚健康将7104名青少年学生分为2组,比较2组学生自杀未遂报告率,结果显示心理亚健康组自杀未遂报告率为4.5%,高于无亚健康组的1.3%(χ2=66.133,P=0.000)。

2.2.4抑郁状态对青少年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的影响抑郁评定量表采用1~4分4等级评分方法,对个人20条的得分进行累加,凡总分≥41分,即认定为处于抑郁状态。对有、无抑郁状态青少年学生自杀意念和自杀未遂报告率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有抑郁状态学生自杀意念和自杀未遂报告率均高于无抑郁状态学生(χ2=105.234,P=0.000;χ2=129.905,P=0.000)。见表2。

2.2.5焦虑状态对青少年学生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的影响焦虑评定方法同抑郁。对有、无焦虑状态青少年的自杀意念和自杀未遂报告率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有焦虑状态学生自杀意念和自杀未遂报告率均高于无焦虑状态学生(χ2=121.51,P=0.000;χ2=122.05,P=0.000)。见表3。

2.2.6述情障碍对青少年学生自杀意念和自杀未遂的影响目前,国内对述情障碍的评价方法还没有统一标准,本研究根据述情障碍得分,计算四分位数,将得分在第0~25百分位数计为1级,将得分在第26~50百分位数计为2级,将得分在第51~75分百分位数计为3级,将得分在第76百分位数以上计为4级,对不同级别述情障碍青少年学生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的状况进行比较,结果发现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报告率随着述情障碍级别的增加而升高(χ2=394.335,P=0.000;χ2=69.929,P=0.000)。见表4。

2.3自杀意念与自杀未遂的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2.3.1自杀意念的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见表5。

以自杀意念为应变量(0=无,1=有),将性别(男=1,女=2)、学习阶段(初中=1,高中=2,大学=3)、父亲文化程度(初中以下=1,初中=2,高中及以上=3),母亲文化程度(初中以下=1,初中=2,高中及以上=3)、躯体亚健康条数(0条阳性项=1,1~3条阳性项目=2,4~6条阳性项目=3,7~9条阳性项目=4,≥10条阳性项目=5)、心理亚健康条数(赋值方法与躯体亚健康同)、抑郁分数(<40分=1,≥40=2)、焦虑分数(赋值方法与抑郁同)和述情障碍分数(赋值与等级相同)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性别、学习阶段、心理亚健康、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和自述障碍6个变量是自杀意念产生的影响因素。与单因素相比,剔除了母亲文化程度和躯体亚健康2个变量。见表5。

2.3.2自杀未遂的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以自杀未遂为应变量(0=无,1=有),将性别、学习阶段、躯体亚健康分数、心理亚健康分数、抑郁分数、焦虑分数和自述障碍分数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自变量的赋值方法与自杀意念相同。结果显示,性别、心理亚健康状态、抑郁和焦虑状态、自述障碍均是自杀未遂产生的影响因素。见表6。

3讨论

3.2女性青少年学生自杀意念报告率高于男性在自杀行为的性别差异上,国内其他城市的调查结果提示自杀意念的发生率均为女生高于男生,而自杀未遂的发生则大多为男生高于女生[13-14]。国外的研究则显示女生自杀意念和自杀未遂的发生率均高于男生,而自杀死亡的发生率低于男生[15]。本次调查女生自杀意念报告率高于男生,而自杀未遂报告率在性别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可能与女性对压力的感知强,遇到挫折容易产生消极想法有关。

(致谢:本课题得到了蚌埠市教育局、怀远县教育局以及调查学校领导和老师的大力支持,特此致谢!)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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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评估甲亢患者心理健康水平及心理治疗的必要性和治疗方法。方法:运用SCD90、SAS、SDS心理测量表评估甲亢患者心理健康水平,发现其在抑郁、焦虑、强迫、人际关系、敌对、恐怖及精神病等方面均高于常模。研究甲亢患者心理治疗的必要性及认知行为疗法对其疾病的影响。结果:甲亢患者存在明显的焦虑、抑郁等心理障碍。认知行为疗法等心理治疗可影响其疾病的变化。结论:甲亢患者的心理治疗是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甲亢心理测量心理治疗认知行为疗法

众所周知,甲亢患者常伴有心理精神方面异常,如紧张、焦虑、抑郁等。而感染、严重精神刺激、创伤等是诱发甲亢的重要因素。心理治疗帮助患者学会避免诱因,自我心理调节,增强应对能力,近来研究发现影响甲亢病程的心理精神因素主要有人际关系、焦虑、抑郁及恐怖等。笔者采用临床症状自评量表(SymptomChecklist90,SCL-90)、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对33例甲亢患者进行心理状态的调查,并与常模及支气管炎患者进行比较。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2007年1月一2007年9月1日我院内分泌门诊住院患者。甲亢组33例,男15例,女l8例,年龄25~65岁平均年龄35.3岁,病程6个月~l5年,自述首次发病前有明显精神压力或精神创伤者20例。支气管炎组32例,男16例,女16例,年龄22~68岁,平均34.8岁,病程4个月~20年,平均7.52年,经统计学处理两组性别、年龄构成上差异无显著性。

1.2.1SCL-90:由90个项目组成,分为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共9个基本症状因子。每项症状严重程度按5级评分评定,以1~5分依次表示相应的症状为:无、轻度、中度、偏重、严重。因子分表示相应症状因子的痛苦水平,总分表示个体总的健康状况。

1.2.2患者焦虑、抑郁自评分:应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评定患者的情绪状况,进行问卷测评和计分。根据中国人的特点,总粗分正常上限计为40分,标准分(总粗分x1.25)上限为5O分。

1.3统计学方法因子分采用表示,应用t检验、x2检验。甲亢患者SCL-90各因子分值及SAS、SDS分值与各组比较见表1和表2。

2.1心理障碍阳性检出率甲亢症状发作期焦虑78%,抑郁83%;病情缓解期焦虑35%,抑郁33%。支气管炎组未检出阳性患者,正常人均未发现负性情绪。

甲亢焦虑年青者居多,抑郁年老者居多。

2.2SCI——90各因子分值比较甲亢组在焦虑、抑郁、强迫、人际关系、敌对、恐怖及精神病性等几个方面均高于常模和支气管炎组(P

留守儿童调查问卷对比

一、调查方法与结果

我们从“自我意识”“挫折应对”及“人际关系”三方面出发,设计了调查问卷,并主要通过问卷分析与深入交谈的方式,了解目前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

1.在武汉的调查

在武汉,我们选择的是江夏区大花岭小学,我们随机抽取了几个班的学生进行心理调研,其中,留守儿童16人,非留守儿童54人。

我们的调查人员主要分两部分,第一小组,针对孩子进行问卷调查和交谈;第二小组,针对学校领导和心理老师进行简单采访。

从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来看,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就“自我意识”“挫折应对”和“人际关系”三方面来说,在“人际关系”方面的差异表现尤为突出,非留守儿童拥有很多好朋友的比例约占79.4%,而留守儿童选择此项的仅占20%,其余80%选择了有少量朋友;有89.7%的非留守儿童认为身边的人很关心自己,而仅有39%的留守儿童选择此项,61%的留守儿童都选择了自己得到的是很少的关心。另外,66.7%的留守儿童更喜欢独自一人玩,对比之下76.92%的非留守儿童更愿意与朋友、同学一起玩。除此之外,当身边的同学有困难时,几乎所有的留守儿童都选择了看他和自己的关系,好就帮;但84.62%的非留守儿童则选择尽自己所能积极帮助他。以上结果,从一定方面显示出,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家,留守儿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孤僻的心理,和非留守儿童相比,他们对自己不太自信,结交朋友的能力稍弱于非留守儿童。但是,在“自我意识”上67%的留守儿童认为,自己是个坚强的孩子,但非留守儿童只有12.12%,这充分显示了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的自理能力明显强于非留守儿童。

2.在当阳市的调查

在当阳,我们选择的是当阳市王店镇文化中心,我们随机抽取了包括初中与小学生在内的70个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其中留守儿童25人,非留守儿童45人。

从调查问卷结果上看,当阳市留守儿童心理状况与武汉留守儿童在“自我意识”方面表现基本相似,但在“挫折应对”上,该地留守儿童的心理素质略高于非留守儿童。如遇到了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时,当阳市留守儿童仅有9.1%选择独自伤心、哭泣,而非留守儿童却有17.3%的人选择此项。在“人际关系”方面,该地的留守儿童表现得比非留守儿童更懂事:有81.8%的留守儿童会常常关心身边的人,非留守儿童仅占60.8%;有64.8%的留守儿童会经常帮忙做家务,而非留守儿童仅占30.3%。

另外,政府方面,当阳市政府相当重视留守儿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例如,“阳光家园”活动,邀请心理专家亲临授课,对部分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建立大手拉小手活动;进行亲情热线和视频交流室以及乡村少年宫周末妈妈等活动,帮助留守儿童更好的成长,体会温暖。此外,还提供给留守儿童一些补助资金。而学校方面,除开展政府要求的活动之外,还进行老师一帮一等互助活动,以帮助留守儿童与同学更好的交流,提高留守儿童的成绩。老师也会经常与留守儿童谈话,了解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及心理状况。

3.对比结论

就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小学与当阳市王店镇文化中心相比较,两地均为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混合在一起共同学习,且非留守儿童占全校学生大多数。所有孩子都生活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加之学校有专门的心理教师或政府有相应政策,使得这些留守儿童在心理上和非留守儿童并没有明显区别。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理专家王志铭认为,在现在的生活条件下,来自学生内部和社会竞争的压力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在面临高考的孩子们的精神上形成“隐形”的包袱,而为了让子女成才,家长对孩子的过度关心与过度干涉,在一次次的强化中放大,直到超过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同样,本应作为普通群体的留守儿童在社会一次次的“聚光灯”下,心理上的阴影很可能逐渐累积并最终无法修复。

二、措施与策略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虽然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心理状况上存在的差异并不十分明显,但就两地儿童的生活学习状况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地区差异。

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小学地处武汉东湖开发区,学生经济条件普遍较好,加之学校位于武汉市大花岭大学城,附近有武汉东湖学院、汉口学院、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大学生们会定期在该校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基于这一独特的地理优势,大学岭小学的孩子们在大学氛围的渲染下,视野较广阔、阅历较丰富;在自我意识、挫折应对、人际交往、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等方面都较强。

而对于当阳市王店镇中心小学的学生来说,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信息接收也相对闭塞。对此,我们采取了主题班会的形式以拓展他们的课外知识,通过一些趣味小实验、中国名校简介、自述梦想等环节让大家参与其中,乐在其中也学在其中。班会后,诸多学生表示该活动形式很新奇,内容很有趣。对此,当阳市王店镇也开展了“阳光家园”等活动以弥补该镇学生暑期“学习空白”,使孩子在“阳光家园”里丰富知识,增强素质。

基于此,研究者认为,对于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的改善,重在家庭教育,并需辅以政府学校老师的支持。

之所以成为“留守儿童”,是因为父母外出打工,归根到底,留守儿童所需要的依然是父母、亲人对自己的关爱,社会作为一个大家庭虽然也能给予他们关爱,但毕竟会有隔靴搔痒之感,甚至可能弄巧成拙反倒使他们无法健康成长。此时,父母无法日日陪在孩子身边,那么远程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孩子初具对生活和社会有认知的时期,父母应该利用多种途径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加强与孩子、监护人和学校的沟通,尽可能的对孩子进行远程教育。经我们的调查发现,近三分之二的留守儿童认为,父母不够或不关心自己,说明了儿童内心对父爱和母爱的极度渴望。

2.社会关怀――“因地制宜适度而行”

拿武汉与当阳两地来说,在武汉地区,因其留守儿童分布较为分散,不便管理,政府可以增进与学校合作,要求各校完善学生档案,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有针对性实施教育。同时可通过开办家长学校、举办留守儿童监护人学习培训班或其他形式的专题讲座,加强对教育者或监护人的培训,努力提高教育者或监护人的水平。

另外,加强与慈善机构的合作。在武汉我们也对湖北省阳光慈善中心进行了采访,该机构工作人员反映说他们由于场地等的限制,许多有意义的活动得不到开展,对此,政府可与各慈善机构合作,以优势互补的形式促进留守儿童及其他非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和快乐成长。

而在当阳地区,由于留守儿童分布较集中,政府对留守儿童有足够的重视,使得该地留守儿童状况较理想。但因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教育资源也相对匮乏,对此,当地的“阳光家园”活动可不仅局限于留守儿童,按自愿原则扩大范围,使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同时,借助“阳光家园”活动,应让孩子们看到更多外面的精彩世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同时府也可尽量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当阳市王店镇近几年留守儿童问题是逐年减少的,由原来的43%到现在的30%左右,主要是因为近几年陶瓷产业在当阳市王店镇兴起,吸收了部分奔波在外的家长回乡工作,减少了留守儿童的比率。这充分反映出经济发展对于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强大力量。

综观来看,留守儿童问题是社会问题,更是家庭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的各方努力,而关键在于出门在外的父母对独守家中的孩子爱的付出。点点滴滴都是父母心,在外奔波的父母们虽然劳累,但请不要让孩子们在各种社会关怀下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而作为社会慈善人士,也请以一颗更平等的心去关爱我们祖国的每一个美丽花朵!

【关键词】女大学生;性心理;性认知;性情感;性意志

1研究方法

1.1被试

被试来自四川省内三所不同性质的高校随机抽取的1~4年级的在校女大学生,涉及不同专业、学历、地域学生,共发出问卷491份,回收有效卷468份,有效卷回收率为95.3%。

1.2研究工具

根据笔者研究,采用自编“女大学生性心理调查”工具

1.3理论构想

女大学生处于性心理发展阶段中异性接近期和恋爱期交织阶段,异往(包括恋爱)是此期间其性活动的主要体现方式,诸如婚前、性自由、交往挫折、犯等现象是异往(包括恋爱)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影响女大学生性心理状况的主要事件。认知、情感、意志是人心理活动的主要过程和表现,女大学生有较高的文化素养、生活环境相对单纯、经济不独立、社会就业压力日益加剧、就业与择偶压力并存,因此她们在学识、环境、经济条件、就业压力这几方面有别于同年龄的一般社会女性。基于以上考虑,本问卷将重点调查女大学生异往和恋爱中由于学识、环境、经济条件、就业压力影响所表现出的性认知、性情感、性意志的一些特点。

1.4工具及编制过程

1.5测试

1.6统计分析

全部数据由SPSS软件系统处理完成。

2调查结果

2.1性认知

性认知即有关性的各种知识的获得、理解及评价。本问卷对性认知的调查主要从性知识、性思维、性观念三个方面进行。

2.1.1性知识:主要了解女大学生在性生理、性心理、性病、避孕等知识的掌握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1),有26.3%的女生对性生理的知识不了解,对性心理知识不了解的比例达43.8%,对性传播疾病基本常识不了解的比例达62.6%,超过半数(64.3%)女生了解避孕的常识。在问到“我了解与异性保持适当交往的礼仪、方式与技巧”时,大部分女生(78.7%)持肯定选择。问到“我知晓防范异性不轨行为的一些技能或做法”时,35.7%的女生表示不了解。

2.1.2性思维:主要包括对两性关系、、恋爱、婚姻的理解与判断

表2显示,53.7%的女生认可“恋爱应该包括双方精神和肉体的全面交流”。在观问题上,对传统观持批判与肯定态度的女大学生旗鼓相当,各占一半。35.9%的女大学生认可“通过恋爱可以证明自己有魅力”。26%的女生不认可“校园恋情重点是学识相当、情趣相投,经济条件差点也无妨”。32.1%的女大学生认可“恋爱、结婚也可以是女生解决就业的一种途径”。

2.1.3性观念:主要包括对性自由、婚前、恋爱(婚姻)动机的看法和评价

表3数据显示,当前女大学生性观念呈现多元化和开放化趋势。对于婚前,认可“两厢情愿就可以”的达到44%;对于婚前发生的动机,有22.9%的女大学生认可“婚前可以帮助我更全面的了解对方”。性与婚姻的关系上,27.8%的女大学生赞同“婚前与未来是否结婚关系不大”。可以看出当前很大部分女大学生对于婚前持肯定态度。这和社会舆论环境对于婚前的态度宽容有很大关系,调查数据显示,41%的人认为“有过经历并不会被同学或朋友认为是什么坏事”。

同时我们也看到,商品经济的功利思想对于女大学生的性观念影响明显。调查中,有30.6%的女大学生赞同“工作难找,学得好不如嫁的好”。

2.2性情感

即主体对异性的态度及在异往中所获得的对这种态度的主观感受,包括性态度、性态度体验。

2.2.1性态度:主要包括对异往对象的认知、异往意愿、异往倾向等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4),75.3%的女生“希望有更多的异性朋友”,但77.5%的女大学生不认可周围的男生,在交往倾向上66.7%的女大学生表示“通常我不会主动接近异性”。这就形成一种矛盾状态,绝大部分女生希望和异往,但“自我清高”,看不起周围的男生,并不主动接近异性。这种矛盾的状态很容易对女大学生的心理产生困扰。

在对的态度上,有近四成的人对无婚姻保证的持认可态度。

2.2.2性态度体验:主要指持某种态度或观念在与异往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观感受表5显示,有32.7%的女大学生不认为在与周围男生的交往中能发现对方的优点。有35%的女大学生认为周围男生并不乐意与之交往。26.9%的女大学生认可“对自愿发生的婚前我不会有思想负担”。62.4%的女大学生认可“男女交往中看重对方经济条件没什么不好”。

2.3性意志

即主体对的协调与控制。包括对自我的调节与控制、对异性的防范与应对。

2.3.1性的调节与控制:包括对恋爱挫折、性诱惑、性冲动的调节与控制

表6显示,绝大多数女大学生会选择通过提高学识修养增强自己的魅力。47.9%的女生认为“恋爱挫折不会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和学习”。

随着性生理、性心理的发育成熟,女大学生性冲动客观存在。34.8%的女大学生认为由于学业压力及条件有限,自己存在性压抑的情况。网络、书籍、影视等仍是31.2%的女大学生排解性需求的主要途径。面对物质条件优越的恋爱对象,77.8%的女大学生表示“能坚决拒绝其提出的婚前性要求”。

2.3.2性危机防范与应对:包括对性骚扰、害的防范与应对

表7显示,87.7%的女大学生对熟悉异性缺乏防范意识。78.4%的女大学生对“当有异性骚扰或侵犯我时,我能冷静应对”持肯定估计。对于防止中以外伤害事件的发生,有接近四成的女大学生表示没有缺乏相应的能力。在遇到性危机事件时,表示会主动寻求老师帮助的女大学生占21.6%,能在此类事件中获得老师有效支持与帮助的女大学生占16%。

3.1对当前女大学生性心理状况的初步分析

3.1.1性认知状况与女大学生学识水平不相符,性观念开放自由,重视婚姻但对性的认知仍较肤浅而功利

由于教育程度及文化素质影响,女大学生在恋爱中对精神需要比较重视,但受近代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潮的影响以及现实社会商品经济对人的价值的异化的冲击,当前部分女大学生对两性关系、、恋爱婚姻的理解与判断存在一些偏差。对传统观持批判态度的女生占到一半以上,因此相当部分女大学生对恋爱当中的持宽容态度。在对恋爱及婚姻的认识上,超过三分之一的女大学生表现出幼稚性和功利性,涉世未深及生活环境的相对单纯,使得她们对恋爱的认识肤浅随意,同时在就业压力影响下“依靠婚姻寻出路”的冒险投资心理已成为不少女大学生的共识,这无疑会影响女性知识分子群体的自强自立及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

此次调查中值得肯定的是当前女大学生对待婚姻的态度。2000年《全国大学生性文明调查》结果显示,72.8%的女大学生“不一定嫁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的恋人”[2],反映当时许多女大学生认为婚前与婚姻关系不大,将性与婚姻分离,对及婚姻缺乏对他人、对社会、对自己应有的责任感。本次调查结果较之有了明显变化,72.2%的女大学生不赞同“婚前与未来是否结婚关系不大“的观念,反映当前大多数女大学生对性与婚姻关系的重视和回归。

3.1.2对异性态度存在一定偏差,异往态度较功利与开放,但存在与之相矛盾的性态度体验,容易导致性情感冲突

从调查来看,由于文化水平较高,当前女大学生对交往异性要求较高,对周围异性持消极态度的较多,同时青春期性心理的发展又使得她们有较强的异往意愿,因此一般异往状况不容乐观,男女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认识仍比较缺乏,对于满足青春期正常性心理需求有一定局限,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压抑女大学生性心理的健康发展。由于经济上的不独立及对未来就业的忧虑畏惧,大多数女大学生交友态度上表现出明显的现实功利倾向,很容易促发惟利是图、贪图虚荣的,也容易因此被人诱骗利用。在对的态度上,仍有近四成的人对无婚姻保证的持认可态度,表现出对自由随意的态度。但与之相矛盾的是,仅有26.9%的女大学生认可“对自愿发生的婚前我不会有思想负担”,说明对婚前持开放宽容态度的女大学生其实并不具备坦然接受婚前的承受能力,一旦发生婚前,不管是否自愿,大多数女大学生还是会为此背上思想负担,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性情感的偏差与冲突往往会给女大学生带来诸多苦恼,使其性心理发展处于矛盾之中并可能导致过分压抑与过分放纵两种极端的发展。

3.1.3相对存在性压抑,性调节与控制较理性但缺乏科学正确的信息指导;自我防范意识及技能需进一步加强

尽管高校现已允许在校生结婚,但限于种种现实条件及就业的压力,绝大多数大学生并不能以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形式获得性的满足,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女大学生表示由于学业压力及条件有限存在性压抑状况,这给不少女大学生带来了困扰。在解决困扰的意愿上女大学生表现出较高的文化素质修养,绝大多数表示会通过提高学识修养增强自己的魅力。但在具体做法上却存在问题,从调查来看,网络、书籍、影视等仍是一部分女生解决困扰的主要途径,鉴于目前这些途径所能提供的信息的质量,通过这些途径排解性需求,不仅无助于女大学生缓解和消除性的困惑,往往还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诱发不健康的性心理和。由此看来当前为对女大学生缓解性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科学引导十分必要。

此外,调查结果还提示高校性健康教育的缺失与滞后,在遇到性危机事件时,作为学校教育力量代表的教师既不被学生信赖也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引导女大学生性心理健康发展,防范并妥善干预性危机事件是维护高校和谐安宁的重要任务,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优秀女性人才的重要保证,缺乏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性健康教育使得高校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意识上不重视、体系上不健全、专业师资力量缺乏是阻碍高校性健康教育有效进行的主要因素。为关心女大学生性心理健康,培养高素质女性,加强教育与指导是当前高等教育必须重视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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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告知主体、告知内容、义务免除、构成要件、解除权、除斥期间

一、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对这一点无任何疑义。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各国立法例规定的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如德国1、意大利2、越南3、俄罗斯4等;有的国家区分不同情况,如《日本商法典》区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其第644条规定,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其第678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韩国则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5瑞士也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负告知义务。6

美国保险立法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但是,在美国各州的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并未加以明确划分,通常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的义务人,实际包括在投保人内。7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本文认为,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首先,就财产保险而言,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人及受益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同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便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其次,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更为透彻,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再次,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若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估计危险难免会有所妨碍。既然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其妥当性不应受到怀疑。所以,本文认为保险法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关于告知义务的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1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重要事实。”在英国,具体讲,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有:121、所投保的风险,就其性质或险别比人们通常预计的要大;2、同样,外部因素使得风险大于通常状况的;3、导致预期损失金额大于通常估算的金额;4、以往其他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和赔偿;5、以往投保时曾遇到其他保险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条件;6、因被保险人免除第三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影响到保险权益转让的事实;7、是否存在其他非补偿性保险单,如寿险或人身意外险保单;8、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全部事实及相应的介绍。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从该条可以看出,告知的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13

判断“重要事实”的标准是什么?美国的保险法律中有两种证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风险增加法,二是影响损失法。14

1、风险增加法。这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一个事实要构成重要的事实必须引起承保风险的增加。纽约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保险人了解到不实陈述的事实会导致其拒绝达成(保险)合同,否则不能被看作是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在确定重要性时,(法庭)允许以保险人签订合同时是否会接受,抑或拒绝类似风险的习惯做法作为证据。马萨诸塞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不实陈述增加损失风险,否则不能视为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使用这种方法,如果投保汽车保险,家中有一个20岁的青年人与投保人共开一辆车,而投保人告诉保险人家中没有25岁以下的人开车,由于汽车保险人按惯常做法对于年轻、单身驾车人收取较高的保费,显然,投保人所陈述的事实已经增加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构成了被保险人的不实陈述。

2、影响损失法。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法使用不如前一种广泛。这种方法通常规定:不论事实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这种不实陈述从本质上并未造成承保财产损害的增加或导致其灭失,就不能使保险合同失效。

本文认为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准不能依义务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定,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考察。假如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承受危险的决定时即为重要事实,而义务人主观上认为不重要,在询问时未作出告知,也产生告知义务的违反。对于有关事项的未告知或告知不实,保险人须证明其重要性。假如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法院就危险的性质加以判断。但是如果保险人对此问题已以书面标明的,可以视为重要事项;反之如果保险人只概括地在书面上询问“是否有其他疾病?”或类似的文句,则不得视为该问题已经“书面标明”。投保人对之是否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仍须由其所未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

四、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告知存在两种制度15:一种是询问告知制,即只有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种是主动告知制,即不经过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将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高低有关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隐瞒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法》规定的询问告知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适用的是询问告知制。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无论这种补充询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的询问告知制是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广大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相符合的。

(二)《海商法》规定的主动告知制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显然,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并对之作文义解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除非保险人已知或者应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重要情况“主动”告知保险人。16至于何者构成重要事项,为事实判断问题,因保险标的和承保险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保人无需告知的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仅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为限。可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均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对两者的比较

本文认为,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居于有利地位,对于哪些事项事关保险危险的发生或其程度,在判断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应当由其就这些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询问也在情理之中。如果其没有就这些事项作出询问,表明此等事项并不重要,或者可以推定保险人已经知道这些情况或者虽不知情但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自然没有必要主动进行告知。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海商法上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应作宽松的解释,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关于重要事项的询问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对保险法第17条应作反面解释,即如果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人。

(四)对《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

五、关于告知义务的免除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免除,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同时,亦尝试在某些情况下免除告知义务。如美国《加州保险法》第333条的规定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17

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但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并不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例如,投保人在订立人寿保险时,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住所、职业、收入、健康状况、有无重大疾病、心理健康状况、家族病史等事项,应当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18

告知义务的免除制度,我国保险立法尚未确立,不过,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已倾向于由保险人自身承担因过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知道的事实的责任。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张某诉保险公司一案的判决可以反映此种立法潮流。19

张某于1995年5月向台湾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300万元,约定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时赔付50%,身故时赔付50%。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中有关于过去5年是否患有癌症以及现在是否患有良性肿瘤,恶良性不明肿瘤的询问,投保人张某均填写“无”。同年6月,张某因感冒内耳积水就诊,经检查得知已患初期鼻咽癌,张某因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发现其住院病历中张某主诉自觉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即投保前)。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自觉肿块而未如实告知为由予以拒赔。张某不服,至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曾有鼻咽癌就诊记录,应认为张某投保前未经证实已患鼻咽癌,因此也就不存在投保人不实告知的问题,故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之初,已经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有专职负责体检的医生进行详细检查后,就有关部门是否有肿块或肿胀,均填写“无”,由此可以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无颈部肿块及肿胀。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主要为,病例上记载有投保人自述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对此张某认为,此属主治医生误记,主治医生已予以证实,保险公司不能凭一次的记载即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认定,从而对保险公司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的拒赔决定不予支持。

本文认为,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免除似有补正的需要,但对此不宜简单照搬。

六、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要件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方可构成。主观要件指义务人未告知或作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其客观要件,是指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作不实说明。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性,立法例多采过失主义,20日本和意大利更是将此种过失限于重大过失。21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见,我国立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性亦采过失主义,而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此种立法主张值得肯定。纵观各国立法,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大体有两种体例22:因果关系说和非因果关系说。

第一种,因果关系说。此说主张,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不负保险赔偿责任。若已赔偿的,保险人可请求返还。至于未如实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未能证明彼此间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负理赔责任。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Kansas、Missouri、Rhode三州采此说。23

第二种,非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投保人只要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据之解除合同,免负保险赔偿责任。此说又称危险估计说。因为其重点只在于投保人的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保险人在订约时的危险估计,至于事后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在所论之列。法国及美国大多数州皆采此说。24

针对上述两说,本文认为,非因果关系说只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表面事实,而不论事实上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这与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即投保人所告知的范围以重大事项为限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如果采因果关系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未将所知或所应知的事项如实告知,已违反“诚信原则”,若所涉及的事项属重大而影响保险人的危险估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保留收取保费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联,那么,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赔偿的责任。这种法理可由我国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得知。25保险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宗旨是,危险增加本应依同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保险人,否则应负特定的不利法律效果,但若后来损害的发生不影响保险人的负担,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可以免除,保险人不得主张本可主张的法律后果。换言之,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解除权未行使或危险增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人的给付范围无影响,保险人仍应负给付的义务。据此,因果关系说似较合理。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两者间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可否解除契约?美国法院近来已有区分险种的做法,即在财产保险及责任保险,保险人固不必证明有因果关系即可解除契约,但在人寿保险,则须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始得解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在1992年修订时特别增加“……,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26换言之,对此持否定观点,即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对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应采因果关系说。基于此观点,本文认为,应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和第4款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估计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未基于其不告知或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时,不在此限。

七、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规定合同无效者(如俄罗斯、法国),有规定合同终止者(如韩国),有规定合同撤销者(如意大利),但多数国家均规定由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亦作如此规定。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产生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保险人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称之为保险人的解约权。因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承保风险后实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保险人是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不公平,反而会鼓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补救。

因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已发生,不问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另外,此项解除权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行使。保险人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有违反的事实,此时即有解除的必要。但为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起见,保险法应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本文认为应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以上的除外。

注释:

1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条

2《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

3《越南民法典》)第577条

4《俄罗斯民法典》第944条

5《韩国商法典》第651条

6陈顾远:《保险法概论》,正中书局印行,第121页。

7施文森:《保险法判例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183页。

8江朝国:《保险法论》,瑞兴图书公司1990年版,第197页。施文森:《保险法总论》,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56页。

9参见: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羊焕发、吴兆祥:《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0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19-221页。

11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87页。

12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13徐卫东:《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第336页。

14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58页。

15李宝明、鞠维红:《保险索赔理赔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6页。

16李政明、贾林青:《海上保险合同的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17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25页。

18RaoulColinvaux,TheLawofInsurance,5thed.,Sweet&Maxwell,1984,P95.

19邹辉:《保险纠纷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44页。

20参见《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19条;《韩国商法》第651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20条。

21参见《日本商法典》第644、67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

22《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周玉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43页—第244页。

23《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规定:“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的,若告知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人应负责任的范围时,其给付义务仍不改变”。

《日本商法典》第645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经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的事实的,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告知或未告知的事实时,则不在此限”。

美国各州的规定,参考陈世义(台),现代保险15期,91页。

24法国保险合同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或虚伪告知时,假如其行为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的危险评价,保险合同无效;虽此行为对于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影响,亦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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