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言行一致,做出的要约承诺应该始终如一,不能反复无常无端改变自己的主意,除非情势发生变更,不得任意变更自己的意思表示。即使情势发生变更,也不能单方采取行动,应该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和同意,并不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否则构成显失公平。同时守信还要求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切实地按照约定而全面地履行。
三是从双方当事人开始协商时起,二者是处于一种特殊的前合同关系中。在此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为便利双方的交易而进行必要的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
总之,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做到充分尊重他人意愿、善意履行合同和为便利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积极创造条件。此外,诚信原则还应体现在合同的解释方面,即对合同中含糊不清或双方有分歧的条款应本着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诚信原则去解释。
适用主体
(一)对当事人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又包括以下方面: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
2、促进诉讼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合理的期待,当对方按照此期待行动时,一方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禁反言论就是对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这种言行,可依据诚信原则对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
(二)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约束。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的心态来实施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