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通则适用实际意义
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摘要」“诚信纳税”是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话题,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诚实信用,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税法?如何适用?笔者试就该问题谈一粗浅看法。
「关键词」诚实信用适用税法「正文」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本来意义
《合同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条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君临整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成为普遍性原则,主要见于私法规定之中,如《民法通则》第4条、《担保法》第3条、《票据法》第10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等。
就诚实信用的定义,一般认为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①也即立法者为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发展。诚信原则,论其性质,一含有“诚”的因素,诚已、诚人、诚物,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利益,也包括第三人或公众的信用利益。二含有“信”的因素,即相对人于其所信,应不受欺,其正当期望不应失望。
作为概括条款的诚信原则,其初适用于一般的恶意抗辩,其后渐次发达,适用范围由债之关系而不断拓展,各国在民法典中均有表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8条)则将诚信原则上升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
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著作中也鲜有提及。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所改变。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是诚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关键在于“善意”,无论是“诚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诚实”和“信用”只是“善意”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表述。如果从更加抽象的意义上讲。诚信原则可以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符合“善意”的要求,对于诚信原则,不能仅就字面去理解,不能仅看作是“诚实”与“信用”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应把它看作是“诚实”、“信用”与“善意”等几个方面要素的有机组合[3]。
因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原则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4]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之不足。
所谓善意,笔者以为主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给予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正当的目的,对必要的和正当的掌握,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交易的通常习惯,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及法律和契约具体规定等加以确定。而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由应根据诚实、信用及善意三个方面的要素予以确定。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时,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重大情节。2、在民事权利义务设定以后,应恪守信用,严格依照法律或合同行事,并尊重社会的道德和交易规则,给予对方、他人及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不得规避法律和滥用权利。
1民法的产生
2诚实信用原则在传统社会和道德中的价值
3民事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司法适用
一、诉讼诚信原则背后的诉讼观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主体
被誉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不管法律条文制定的如何完美,如果执法者对其内涵没有真正了解、对其本质没有真正把握、在司法活动中没有对其准确地动用,其价值必然难以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强行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上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如何运用诚信用原则,甚至比作为法律条文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的更为重要。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的结果,当事人以诚信、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任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这一原则在当前的法律表现形式十分广泛: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驶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足见其触角伸张范围之宽,涉及领域之广。在民事实体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之一是指当事人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无疑: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民事审判模式转变后制约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的最好原则。其功能之多,我不能在次一一列举,现就.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和指导民商事活动的功能等发表一点愚见。对这几项功能作一点浅见,以引发大家的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1]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诺言,是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以及私有制的产生,交易也随之产生,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一般原则和日常行为道德准则就开始形成并广为接受和传承。从古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可见一斑。而它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最早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因此诚实信用也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摘要]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我国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制度结果,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规范保障。基于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结合民事法律体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制度功能的分析厘清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价值,对我国完善和细化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导民事主体行为模式与实现民事行为价值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协调电子商务交易中不同主体的行为模式,引导主体基于良善意愿维持交易秩序,通过尊重知识产权保护而构建利益平衡的合理机制。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规范价值
一、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一)规则的基本形式
众所周知,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一位中国公民都有义务把诚信美德宣传出去。但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却针对诚信问题极度缺乏,这在无形当中会威胁到公民本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民事诉讼是中国公民合法维权的重要法律路径,所以在诉讼时,需要切实遵守诚信原则,人民在合法维权时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及言行,以保障诉讼信息的精准度和真实性与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