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保险百科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

(l)确定诚实守信,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是以维持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合理公道为宗旨的,其独特功能表现在能够协调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不居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矛盾。其体到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功能,可以演绎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当事人应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弥补保险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官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遵守立法者本意进行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没有规定时,阐明法律意旨,对法律进行漏洞补充;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目的,其适用有违正义时,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而追求实现个案正义。通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获得一纸“委任状”,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克服成文法局限的重要工具。

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限于篇幅,本文仅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予以略论。

(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

2.履行保证义务

早期的保险法理论和实践认为,对于保证的事项均假定其为重要的,故在涉讼时,保险人只要证明保证已被破坏,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合同的影响毫无二致。换而言之,无意的破坏并不构成被保险人抗辩的理由。甚至认为,实际的事项即使较保证的事项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能以破坏保证为理由,诉请法院判决契约失效。因为依照保险惯例,法庭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保证事项,而不衡量保证事项对于危险的重要性。此种严格的规定,导源于18世纪的海上保险,对被保险人甚为不利。时至今日,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各国立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被保险人利益加以补救:

(l)强调保证内容的重要性,以使其真正具有保证的性质,否则,被保险人即使有所违背,也不一定使保险合同失效。

保证与告知两者之分水岭在于:告知立足于现在,保证放眼于未来。告知是对过去或现在事实的客观说明。告知虽非合同的一部分,但可以诱使合同的签订,违反告知义务并构成欺诈,合同则自始无效。而保证是对未来而言,并构成合同履行的一部分。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对于解除前所产生的保险费及发生的保险事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谓意见或期望的告知,因其着眼于将来,实非属告知的性质。

3.防灾及施救义务

人们投保后往往以为进了保险箱,而不再去防范风险。例如,有了盗窃保险就会放松警惕,掉以轻心,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会熟视无睹、袖手旁观,这无异开门揖盗、引狼入室,不仅增大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补偿责任,其结果,保险制度不但未达防御灾害、增进人类福社的目的,反而成为灾难发生的罪魁祸首。故保险法对被保险人课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施救的义务,以求双方平衡利益。

众所周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既取决于保险标的的固有风险,也取决于人为风险。防灾防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整个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而言,意味着要给付补偿金,对被保险人而言,因为有免赔率及间接损失的约定,也未必能得到十足的补偿。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还有可能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而实践证明,风险如若进行有效预防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为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防范意识,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险法》第3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是个人财产的损失,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投保人参加保险后,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往往实际控制着保险标的,对危险的防范及施救更为有效。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负有施救义务,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和蔓延,但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当承担。

(二)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的效果在于向投保人提示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保标的、除外责任、免赔额以及专业术语的内涵,以免投保人发生误解。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履行说明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的困难,也有利于规范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予提倡。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贯彻最大诚信原则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代理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

一、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考察

众所周知,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当然,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为基础。如果一方以诈欺手段诱骗他方签订合同,受诈欺的一方非但可据以解除合同,如有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二、从保险产品的功能进行考察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基本上出于三个方面的价值追求。一是安全保障。保险是一种精神产品,能给消费者以安全感。从买卖的角度看,对被保险人来说,投保是支付保险费以换取安全保障。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消除了一旦发生危险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影响生产或生活稳定性的后顾之忧,使被保险人在心理上得到满足。二是经济补偿。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向被保险人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生活的安定。可以说补偿是保险的固有职能和基本职能。三是获得收益。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之所以特许保险利益消失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是因为人寿保险寓有投资之意义,合同到期时所领取的保险金,皆为自己所交付保险费的积累或增值。正是基于上述功能,保险已成为经济生活中重要的一环。

每一投保人通过与其信赖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希望将其在生产生活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转嫁出去,从而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保险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要想让自己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就必须以诚信为本,塑造良好的形象,树立全心全意为投保人服务的意识,做到价格公道、服务周到、善尽承诺、及时理赔。事实证明,在竞争如火如茶的保险市场,经营者的产品再优、技术再精、硬件再好、热情再高、干劲再大,但若诚信不足,则一切都是子虚乌有。所以,维持保险业的良好信誉,遵循最大诚信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准则。

三、从保险合同的特征来考察

五、从保险业的演进来考察

综上所述,保险业从根本上讲就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石。博弈论表明:诚实信用是获取最大利润的前提和保证。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只有多次交易,重复交易,才能实现赢利的愿望。为了广泛收取保险费,保险方都会理性地烙守信用,以期下次继续合作。失信或弄虚作假只能得益于一时一事,而终将失去客户、失去市场。无庸置疑,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生命力的源泉。而对于投保人来说,良好的信誉记录可以使其以较低价格取得高额的保险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就是金钱。正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一中国古训仍能给我们今天的保险市场提供启示:加强诚实信用是保险法的重中之重,讲诚信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THE END
1.保险的原则答案版C、近因原则 D、损失补偿原则 * 47、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不包括( )。B A、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 B、保险合同的保障性 C、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D、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 48、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往往广泛而复杂,保险人较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于是要求投保方基于( )履行告知与保证义务。C ...https://www.wjx.cn/jq/29500327.aspx
2.五项管理大价值; 高杠杆(一对多决策)--能过它得到最大价值; 机会成本--可能这次没了下次就没了。 通过上面重要原则做出选择后,怎么去做呢? 用最佳精力,大块时间集中保证第一优先工作完成 第一状态第一时间处理第一优先的事 问自己: 假如今天只做一件事它是什么? https://www.meipian.cn/2k9va87o
3.天壕环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 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本次交 易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 露。本次交易方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72800003768_94.shtml
4.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原因是什么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http://m.fabao365.com/channel/baoxianlipei/29127/
5.规定最大诚信的原则主要原因有?A保险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B...规定最大诚信的原则主要原因有? A、保险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 B、保险合同的符合性与射幸性 C、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需要 D、法律的规定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程序搜题 你可能喜欢 石材楼地面需要分色时,定额中的( )费发生变化。 A、人工 B、材料 C、机械 D、均不对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程序搜题 热效应大的...https://m.ppkao.com/wangke/daan/c2b0f2060a3c4c88a480b1a09ed807a4
1.论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上述几方面的考察说明了保险是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如果用普通商业交易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诸多问题,一切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趋利意识,自私心理和故意和疏忽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将视为未遵守保险项下的道德规则,国外经过多年的保险和法律实践,已经证明了最大诚信原则是...https://lawyers.66law.cn/s220437156106b_i223753.aspx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其他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前言:另外,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一般不能进行实地勘察,仅仅依靠投保人叙述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和怎样承保。因此,特别要求投保人诚实可信,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与保证的义务。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https://www.shenlanbao.com/zhishi/10-280649
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有:【判断题】由于保险业务是原保险人接受的承保,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了解是原保险人的行为,所以再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简答题】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https://www.shuashuati.com/ti/b7d2889cc82b44ccbd0c2362416c6e74.html?fm=bdd2785a4c0a36c144cfd39f29dd02de2f
4.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的区分:我国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解释论构造/...概括条款是一种特殊的规则,是裁判依据;基本原则不是规则,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充当司法三段论大前提,法官基于基本原则裁判时有提出规则的义务。基本原则虽非裁判依据,但在司法裁判中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及修正功能,仍具重要实践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与之后诸多...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8/1862.htm
5.财产保险保险百科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https://m.dby.cn/detail-102836.html
6.案件调查报告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dcbg/20220721085910_5318391.html
7.保险从业人员基础培训考试试题A、最大诚信原则 B、公平合理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稳定性原则 48、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A、告知、担保、弃权与合理反言 B、告知、保证、主张与禁止反言 C、告知、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 D、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49、投保人的告知的形式为( C) ...https://mip.oh100.com/kaoshi/peixun/360224.html
8.食品安全的调查报告甚至有些地方的监督人员为了个人谋取私利,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和违法犯罪的企业合作赚黑心钱,尸位素餐,这不仅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还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带来了挑战,也给我们的食品安全的检测和监督带来了挑战。从我们小组的调查情况来看 图表2 民众对相关部门有无做好职责的看法大多数民众对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还是抱有...https://www.fwsir.com/Article/html/Article_20230309180224_25125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