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监发20128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前款所称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中销售保险的工作人
2、员,以及受人身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人员。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欺骗,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本指引所称隐瞒,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第四条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
5、(八)其他重要情况。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二)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有本指引规定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参照适用本指引。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岀机构认定与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适用本指引。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定性以及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