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小课堂”第二十一期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

1.曲解或片面宣传已生效法律法规,如“保险公司不得破产”、“保险可避债避税”、“保险是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宣传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如“遗产税将开征”;

3.捏造虚假政策信息或利用监管新政销售、炒停,如捏造“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被列为免责病种”、“监管文件要求,此类产品将停售”、“监管已发文,此类产品价格要上调”等。

二、关于公司股东、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

1.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对公司过往业绩或保险产品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如使用“世界级”、“国家级”、“最高级”、“最有价值”、“最佳”、“最好”、“最强”、“最优”、“市场唯一”、“独一无二”、“史无前例”、“性价比最高”等极限词汇;

3.对外发布的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不一致,如合作项目、商业模式、战略规划、未来发展情况的不实描述、预期描述;

4.擅自利用学术机构、社团组织、专业人士等名义私自作推荐或片面比较,诱导消费。

三、关于印制、传播销售宣传培训资料

2.摆放、张贴、展示、放映、传播不符合规定的销售话术、宣传资料、培训课件;

四、关于招聘保险销售人员

1.以“某央企”、“某金融集团”、“某保险公司”等模糊主体招聘从业人员,承诺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底薪、管理岗位,但实际上招聘的是无底薪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

五、关于同业诋毁

1.利用监管处罚信息、媒体负面报道、社会突发事件等,恶意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人员、产品、形象和信誉;

2.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人员、产品、形象和信誉。通过恶意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人员、产品、形象和信誉,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转保、投诉,破坏行业社会形象。

六、关于销售资质

1.接受未取得本公司《执业证》及代码(工号)的从业人员代理保险业务并向其发放佣金;

2.利用他人的执业证及人员代码(工号)“挂靠业务”、领取佣金;

3.假冒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不出示本人《执业证》信息;

5.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APP、“保险超市”等销售保险产品。

七、关于买保险赠礼品

1.以送实物、送礼金、送保险等方式诱导或误导销售,如“现场签单送好礼”、“赠送旅游名额”、“开户**元,即送好礼”、“额外赠送”、“附加险免单”、“送你一个*%的活期账户”、“买保险送礼品”、“买商品送保险”等;

2.以中奖、抽奖等方式诱导或误导销售,如“恭喜您,中奖了,现在买保险正是好机会”、“现在投保就有机会参加抽奖”等;

3.以保费打折、费用或佣金返还等方式诱导或误导销售,如使用“大红包”、“小红包”、“保费打折”、“价格特惠”、“即交即返”、“返还首期佣金”、“返利返佣”等用语。

八、关于赠送保险产品

1.赠送保险事项与监管要求不符,如赠送的险种不是意健险,赠送保险期间超过1年,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超过100元;

2.赠送保险实际为附加万能险账户,如“买一赠一”、“买保险送复利账户”;

3.赠送保险次年需要重新购买,但未向消费者说清楚。

九、关于保险产品性质

1.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如使用“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年存**,固定返**”、“投资计划”、“最安全最稳健的理财产品”、“随用随取”、“开户”、“本金”、“利息”、“存入”、“储蓄”、“攒钱”、“取钱”、“返本”、“活期账户”等用语;

2.混淆保险产品的开发主体,如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合作开发产品”、“银行存款”等用语。

十、关于保险产品责任与收益

1.未按合同条款说明保险责任,曲解或夸大保障范围,如“什么都能保”、“什么都能赔,花多少报多少”、“社保不报我全报”;

2.以历史较高收益或保险合同未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如“保底2.5%,现在5%”、“年收益5.5%,稳赚不赔”、“有保底,结算高”、“保证收益5%”、“收益率不低于4.5%”

3.夸大保单质押贷款(含保单借款)功能,以保单质押贷款为噱头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未如实介绍还款周期及借款金额计算方法,如“随用随取”;

4.使用比率性指标把本公司保险产品收益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或银行、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简单、片面的比较,如“分红远远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分红高,还有保障,这样的产品哪里去找啊”、“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结算利率远高于*年期国债利率”、“我的工资放这里,比存银行都划算”;

5.未严格按照高、中、低三档进行红利演示,片面强调高收益,未介绍分红险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连险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及初始费用扣除情况;

十一、关于炒停与限购

1.基层机构、销售团队或销售人员擅自宣称产品停售;

3.炒停期间宣称该产品是最好的,新产品推出后宣称新产品更好;

4.以产品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停售”、“下线”、“退市”、“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仅此一天”、“最后*天”、“抓住最后机遇”、“今天不买,明天就涨价”、“领导审批才能买”等用语。

5.以限时限量购买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抢购”、“特供”、“只卖*个亿”、“卖完即止”、“刷押金占名额”、“先刷押金,我替你垫交保费”等用语。

十二、关于隐瞒事项

违规情形示例:

1.出单前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

2.未在投保前就责任免除、免赔额、赔付范围、赔付比例、赔付限额或保险金额、豁免保费(增加)等事项进行提示说明或提供准确信息(增加);

5.未向消费者介绍保险期间、缴费期限、宽限期、保费组成、每年缴费日、缴费方式、现金价值及费用扣除情况;

6.未向消费者介绍不按期缴费可能导致保单失效的后果,如失效期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需要二次核保,失效超过两年保单可能永久失效等;

7.未向消费者介绍二次投保可能需要面临加费或再次核保,或隐瞒短期医疗险停售后的不可续保风险,如“保证续保”、“可保到99岁”;

8.未向消费者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或不正确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未向消费者介绍生存金领取条件;

9.投保时销售人员诱导消费者不如实填写职业类别,如填写为低风险类别;

10.投保时向消费者介绍保险可“随存随取”,实际上中途退保有损失;介绍保险任何事故都能赔,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符。

十三、关于不当引导

1.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填写健康问卷,如使用“生病不用告知,这样对你有好处”、“有病也能赔,我帮你搞定”、“你看起来挺健康的,全部选没有就行”、“想不起来了就填否”、“我来帮你勾选”等用语;

3.诱导投保人敷衍应付录音录像,如只挑个别环节录,未体现投保人阅读条款或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讲解的过程等;

4.销售人员出于个人利益,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原保险合同;

5.销售人员出于个人利益,弄虚作假,忽悠投保人说可以将其在A公司购买的保单转移到B公司,其实是该销售人员跳槽到B公司后将投保人的保单退保又重新在B公司投保。(新增内容)

十四、关于代签名、代抄录、代回访、代体验

2.销售人员本人或教唆他人代替投保人抄录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语句、代替投保人接受保险公司各类回访、代替客户进行体检等;

十五、关于违规使用客户信息

3.擅自发布或转发涉及保险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十六、其他违规情形

1.销售地下保单;

3.长险短卖、期交趸做;

4.未经批准,在小范围“饭局式产说会”上介绍保险产品给不特定客户;

5.向客户宣传非保险理财产品;

6.过度宣传商业保险功能、贬低社会保险;

7.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传销等行为。

8、政府、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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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代销保险业务存在违规行为两家银行共被罚280万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于201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但邮储银行直到2018年2月才根据原保监会可回溯管理相关制度,并且未将可回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总行统一制定的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保险公司质检结果也无法与邮储银行实现线上交互。邮储银行传输给保险公司可回溯视频后,保险公司质检的结果无法通过系统回写到邮储银行录音录像资料...https://wap.eastmoney.com/a/202003181422908513.html
3.青岛多家保险公司出现违法行为遭保监局处罚青岛半岛网近日,记者通过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公示中看到,多家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工作的时候,出现各种违法“内幕”行为,像是太平财产保险和太平养老保险虚列费用挪做招待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和青岛昊德保险代理向客户返还利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委托不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资质公司开展车...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1610/20161013/news_20161013_2672315.shtml
1.保险公司15种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哪些行为是违规行为 1.虚假宣传:保险公司在广告宣传、产品介绍等方面使用虚假或夸张的言辞,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2.不当销售:保险公司通过欺诈、强迫等手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能充分告知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责任限制等信息。3.拒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或者拒绝支付应有的赔偿金额。4.提高保费:...https://m.shenlanbao.com/wenda/topics/712527
2.保险公司15种常见违规行为,投保人需谨慎!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近年来,保险公司违规行为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帮助投保人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本文将列举15种常见类型,并提供一些防范建议。 1. 虚假宣传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会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或者隐瞒产品的风险。例如,一些保险公司会...https://www.pupu123.com/toubao/uptwtd.html
3.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销售违规责任划分解析该案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因销售行为违规而发生的常见争议之一,最后的争议焦点往往落于(1)哪一方为实际销售违规的行为方;(2)保险代理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违规销售的责任划分;(3)保险公司遭受了哪些实际损失。 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销售途径通常有哪些类型? https://www.huiyelaw.com/news-3631.html
4.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是否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是否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基本案情】 A长途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关于代办保险的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以持票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包含在票价之内,车票即为保险凭证,车票上印有“票价中含2%保费)。https://news.66law.cn/a/20240108/200397.html
5....保险丽水中心支公司遭罚款45万元,编制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2024年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文号:丽金罚决字〔2023〕7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丽水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因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而受到行政处罚。 https://m.jrj.com.cn/madapter/finance/2024/01/03150238961626.shtml
6.存在五宗违法违规行为,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及12名责任人被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29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五宗违法违规行为: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资料-佣金用途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编制虚假资料-虚列费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https://m.thepaper.cn/rss_newsDetail_23604167
7....罚151万元:涉车险财务数据不真实虚假承保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5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银保监罚决字〔2023〕27号罚单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寿财险)因车险财务数据不真实、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生猪养殖类保险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开罚单,国寿财险和三家相关省级分公司合计被罚151万元。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9466488.html
8.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参考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七)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http://credit.shaanxi.gov.cn/321/3665528.html
9.保监会加大对人身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问题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渠道乱象。重点整治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银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使用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使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https://www.yicai.com/news/5387835.html
10.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因这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吃省保监局56万罚单近日,山东保监局公布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8〕22号)。 据记者了解,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 2018年1月至5月,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将部分直销渠道的车险业务虚构为某保险代理公司山...https://m.jnnews.tv/p/667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