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执业管理、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关于现有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保监会将下发通知详细说明。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将对包括保险公司人员(不管是营销员还是员工)和保险代理机构人员在内的所有直接面对保险消费者、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的人员,立足保险销售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进行统一规范,提出了一致的从业资格要求和执业规范,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更加到位和有力,也体现公平原则。
《办法》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到大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规定考试后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同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关于如何不断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上述负责人表示,将鼓励支持保险行业协会、高校等探索推行要求更高的专业资质考试,要求保险公司切实承担起教育、培训和管理等职责等。
在理顺监管关系方面,《办法》强调无论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都要切实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通过提高学历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强化公司管理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形象。
投保年金险10年才知是骗局
险企称是员工个人行为
早报讯十几名投保人一起买了十年的团体年金保险,每年都有定期返还。去年5月,才知道该项目负责人因诈骗被捕,而险企却称这是个人诈骗行为,公司概不负责。
据媒体报道,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
根据王女士等投保人描述,钱都是在保险公司柜台交的,对此,客户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尽管公诉机关的公诉材料反映是销售人员用个人买的票据、刻的印章进行诈骗的,但从客户的角度上来说,客户在购买此种保险的时候,并不会去验证公章、票据的真实性,也不可能去进行验证。而客户是在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又是保险公司的员工来见面,也咨询过其他部门以及查验,确实是没有问题。所以事实上客户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是代表着保险公司的。”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虽然也是受害者,但是公司自身员工进行诈骗,保险公司在民事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客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