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我们和保险公司的一份契约,所有的保险责任都以合同形式体现。
从本质上来说,我们买的保险其实就是一份合同。
《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做了明确规范。
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对保险合同做解读:
l合同订立
l合同生效
l合同中止
l合同解除
合同订立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注意第二款,除了交强险、旅行社责任险等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之外,其他商业保险自愿购买,自愿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明示说明这一点上,保险公司通常都做的不错。
有人会担心格式条款里有霸王条款,这方面在保险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有争议的,法院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种保护。
合同生效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在保险生效环节,保险公司一般会为投保人设置10-20天左右的犹豫期,允许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退保并退还相应的保费,这是一个特别人性化的设置。
犹豫期的计算通常采用“次日零时生效制”,即保险公司收到你的保险金的当天晚上12点开始生效,而不是从你收到合同时开始计算(通常保险合同签发会有一定的时滞性),这点需要注意。
合同中止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当我们保费扣款失败,或因其他原因延迟缴费时,保险公司会给我们一定宽限期,通常这个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都不影响合同效力,若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依然赔付。
过了宽限期之后会怎样呢?
《保险法》中也有规定。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过了宽限期申请合同复效的,保险公司会对客户重新核保,并且会重新计算等待期。这点对客户来讲其实是不太划算的。
如果是超过两年未复效的,那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合同保险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不可以。但这里有个限定条件,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另外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合同中止超过两年未复效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在整个保险法的解读中会发现,《保险法》在条款设置和司法解释上还是充分站在投保人的利益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