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船舶发生燃油污染事故后,清污公司按清污协议向船东提供应急处置服务,将产生高额的清污、防污费用。针对清污、防污费用,清污公司有权向油污责任险保险人直接提起诉讼,将船舶所有人作为第三人,要求保险人和船舶所有人承担燃油污染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金的连带支付责任。
关键词:油污责任险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第三人不真正连带责任
Ontheissueoftheinsurerpayinginsuranceindemnitydirectlytopollutioncleaningcompaniesunderthebunkerpollutionliabilityinsurance
ShaoYingfeng
Abstract:Whenabunkerpollutionaccidentofshipoccurred,pollutioncleaningcompanieswouldprovideantipollutionemergencyservice,givingrisetoalargeamountofcleaningandpreventingfees.Underthesecircumstances,pollutioncleaningcompaniescantaketheinitiativebybringinganactiondirectlyagainstthebunkerpollutionliabilityinsurerandrequesttheshipownertoenjointheproceedingsasathirdparty,claimingfora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againsttheinsurerandtheshipownerunderthecoverageofthebunkerpollutionliabilityinsurance.
Keywords:Bunkerpollutionliabilityinsurer,theshipowner,thethirdparty,apparentjointandseveralliability
随着技术的日益发展,船舶体积越来越大,船舶存油量亦不同往日,各国海洋主管部门对船舶燃油污染的监控管理日趋严格。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燃油泄漏事故,清污公司与船舶所有人将在海事主管机关的安排下及时进行清污应急处置和沉船溢油监护。也就是说,即使沉船事实上没有发生溢油事故,船舶所有人仍需安排清污公司24小时进行监护,直至沉船被安全起浮或清除后不再威胁航道安全。这段期间产生的溢油监护等防污费用是惊人的。因此,即便双方在事故发生前签订过明确合同,船舶所有人和清污公司仍不免就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在协商过程中,船舶所有人的燃油污染责任险保险人往往参与其中,甚至成为清污公司追索费用的被告之一。
清污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与船舶所有人就清污费用如何分担,是由保险人直接赔偿,还是应当判令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将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参考最高院判例,对船舶燃油责任险保险人对清污公司是否承担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燃油污染责任险的概况
我国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行政法规要求为船舶办理船舶燃油污染责任险,与适格的清污公司签订油污清除框架协议,并在所属海事主管机关备案。国内可选择的保险人及保险条款主要有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条款2009版》、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这些燃油污染责任险规定的适用船舶范围、保险事故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略有不同,但保险责任范围大都涵盖两部分,一为燃油污染在该船之外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另一则为清污或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
二、燃油污染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包括支付清防污费用的契约责任
在清污公司完成清污作业后,船舶所有人无力支付或主观上不愿意支付巨额清污费用时,清污公司如转向船舶所有人的燃油污染责任险保险人索赔,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是:船舶所有人依据清污协议向清污公司支付清、防污费用的契约责任在燃油污染责任险保险标的范畴内。
三、清污公司有权向保险人主张清防污费用
清污公司希望从保险人处得到船舶所有人依据清污合同约定应支付的清防污费用,需要满足的第一个条件是:此类费用属于保险人在燃油污染责任险项下赔付的保险金。这个条件在上文中已经分析实现,那么下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保险人是否应将这笔保险金直接支付给清污公司。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理清两点:第一、清污公司是否有权起诉燃油污染责任险保险人;第二、如果保险人被起诉为被告,船舶所有人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
第一、清污公司是否有权起诉燃油污染责任险保险人。依据现行法律,答案是肯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受损害人直接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起诉讼,船舶油污损害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可以对受损害人主张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上述规定是直截了当的,清污公司享有选择权,可以对保险人或船舶所有人任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清防污费用,而保险人可主张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方的抗辩事由。
第二、如果保险人被起诉为被告,船舶所有人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海事法院根据油污损害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的请求,可以通知船舶所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受损害人对保险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受损害人对船舶所有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清污合同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案件处理结果与船舶所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反之,清污公司选择起诉船舶所有人,前两者亦可申请保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同前述。
鉴于清防污费用额度巨大,船舶所有人在燃油污染事故中往往面临诸多债务和索赔,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建议清污公司以全部费用为诉讼标的向船舶所有人提起诉讼,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向其主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
四、保险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在明确清污公司(原告)的诉权如何行使之后,船舶所有人(第三人)和保险人(被告)的付款义务如何分配仍需讨论,是该由保险人直接向清污公司赔付抑或由两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笔者认为,保险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系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判决保险人与船舶所有人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任一方对债权人进行支付,另一方的相应债权即消灭,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由船舶所有人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4号案件也采取了类似的处理方式。在该案中,“天龙18”轮在航行中失去控制,与正在施工建造的水泥码头发生触碰,受损害人向法院起诉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触碰产生的损失,法院通知船舶责任险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院认为船舶所有人与保险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受损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针对的是受损害人的同一项损失,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中一方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后,另一方的赔偿义务即消灭,保险人与船舶所有人就触碰事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由保险人、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向受损害人承担连带支付保险赔偿金,任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另一方相对应的债务即消灭。
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规定的适用
第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通过程序立法赋予受损害人直接起诉油污损害险保险人的权利,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被保险人是否怠于请求的事实不再需要认定。比较保险法下第六十五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燃油污染责任险的上述规定更进一步地保障了受损害人的权益。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法院)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