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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引言
一、“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含义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我们知道,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一)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二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因此,与进行新颖性(包括抵触申请)和创造性对比时将对比文件全文作为现有技术的做法不同,在进行专利法第九条比较或对比时,比对的对象仅限于权利要求。就比较内容而言,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当然,上文所指的是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另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实践中,还有当事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将同一专利的不同权利要求作为比对的对象,据此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例如,在小熊电器与荣事达“盖体装配结构、蒸煮器和电热饭盒”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件(第57227号)中,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和10均包括权利要求1-5任何一项所述“盖体装配结构”和实现加热的“加热本体3”,两者无实质上的差异。因此,权利要求6和10实质相同、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电热饭盒,其除了包括加热本体3、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盖体装配结构,也限定了装配导向部设有第二口部。而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蒸煮器,其只限定了其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盖体装配结构。因此,两者相比,无论是主题名称还是具体组成结构都存在差异,所以权利要求6和10的保护范围不相同,不属于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
在上述案件中,尽管因其两项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实质上不同而保护范围不同,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九条的情形,但笔者对于将同一专利中的不同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法第九条的比对基础的做法持保留意见。我们认为,如果一件专利中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的要求进行规制。
(二)外观设计专利以其图片或照片为准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4简要说明第2点的确指出其用途是各种椅子的靠背,但在第3和4点明确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证据4包括立体图在内的所有视图展示的均是带有扶手的不包含椅子腿的椅子靠背,即不是完整的椅子,其简要说明所述的各种椅子的靠背,显然是指其视图所示产品可用于各种椅子腿而成为一种完整的椅子产品,解读不出保护范围是不包含扶手的靠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依据简要说明限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主要应由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来确定,证据4保护的为带有扶手的椅子靠背,而涉案专利保护的是无扶手的椅子靠背,二者保护范围并不相同。专利法第9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就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如上所述,由于证据4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能与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四)同一件外观设计的相似设计不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的判断基础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以表示在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例如,在“灯(CL8052A80L)”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案件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包括两项相似的外观设计,其各项设计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即每项设计都具有专利权,但是涉案专利的设计1和设计2是完全相同的,并不是相似设计,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涉案专利的设计1和设计2属于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即涉案专利),并不满足专利法第9条的判断基础。
二、但书例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三、法律适用的优先性原则和例外
四、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
(一)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定标椎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
(二)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在“两轮滑轮(小)”专利无效审查案件(第53200号)中,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两轮滑轮(小),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两轮滑轮(大)”的外观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