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中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的第4节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变频调速型改进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请求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沈阳水泵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第20132034254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267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三个层次的分析和判断。首先,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技术手段本身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第二,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技术手段用于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所能起到的特定作用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或普遍采用的,该特定的技术问题或作用通常是与该技术手段在发明中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应的;第三,公知常识的引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技术手段才可以被认定为公知常识。
对现有技术中技术信息的理解,判断其是否构成相反的技术教导,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现有技术对已有技术进行改进时,出于某一方面优势考虑而选择所属领域中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不必然意味着排除采用所属领域在其他方面具有优势的另一公知技术手段,从而构成相反的技术教导。
本案请求人提交了多份教科书、技术手册等公知常识性证据,认为将液力耦合器的液力系统替换为齿形联轴器,仅需在相应位置进行简单的替换,并不会影响其他相邻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证明这种替换改造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排除选择齿形联轴器这种改造方式实现定速输出功能的可能性,主张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未给出与本专利的构思相反的教导的理由获得了专利复审委的对于本专利无效宣告的支持。
另外,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作用,是判断要保护专利技术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关键步骤,该步骤首先应该满足“现有技术已经明示其不能解决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不能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应当被明示,该“明示”既包括在现有技术中有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根据记载可以直接推导出的内容。其次,现有技术应该给出了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反的指引,按照该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最后,现有技术“不能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到现有技术之间的结合将是徒劳无益的,从而缺乏将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动机。综上,才可得出要保护的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经过上下两篇分别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标准进行了阐述,现总结区别如下:?
1、法律规定方面的区别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进一步指出,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现有技术领域的区别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2节指出,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实践中,通常会以专利的IPC分类号作为辅助判断方式。但由于IPC分类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和不一致性,所以,仅具有参考意义。
3、现有技术的数量的区别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准确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引用一篇、两篇甚至多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包括寻找背景技术和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缺陷,从而确定背景技术和现有技术是进行发明创造性判断的比较基准和重构发明的起点,然后再通过对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实质进行分析,客观比较二者在技术构思以及具体手段上的异同,新的技术方案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采取了哪些手段、实现了哪些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该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情况下仅引用一篇或者两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即可,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拼凑”或“简单的叠加”获得的技术方案,应当认为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但在实务中,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技术毕竟少见,多数情况下,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之间都会有具有一定的协同关系。因此,将“现有技术的数量”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标准之一,作用十分有限。总体来说,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基准要比发明创造性高度低,只有在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超过两篇的,其技术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属于功能组合叠加的,可以灵活掌握对“简单的叠加”的理解,宣告专利权无效。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作为对比文件的,也要将其纳入“现有技术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