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消费市场日益活跃,网络购物、直播购物等新的消费形式层出不穷,如果产生纠纷,消费者需要维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对此,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杨洁给您提个醒!
网购减肥药遭欺诈获10倍赔偿
2019年6月6日,李某在某电商平台某店铺付款4500元购买了某品牌减肥胶囊6瓶,该店铺系姜某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在网上实名注册开设的。收到胶囊后,李某发现胶囊产品外包装除一个“防伪”标签外,无生产日期、营养成分表等任何有关产品信息的标识,因此未食用该胶囊,并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姜某退还货款4500元,并要求惩罚性赔偿4.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杨洁解释,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对于不法商家有惩罚、遏制的作用。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做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见,对于一般商品来说,惩罚性赔偿以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为前提。
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是减肥胶囊,属于食品药品,其之所以能得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和药品直接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其他普通消费品相比,具有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消费者购买食品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无需以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为前提,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和药品时,应首先查看包装上的产品信息,确保安全后再食用。
知假买假要赔偿,法律不保护
杨洁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有效约束了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但却有部分“知假买假者”妄图据此主张不当利益,对此种行为法律绝不会姑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生产经营者,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假买假”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显著特征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而“知假买假者”普遍是为了谋取惩罚性赔偿,故“知假买假者”无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消费者不存好证据,索赔难获支持
但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能因法律保护弱势一方而忽略了对自身证据的保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前提是“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商品售出后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的,经营者仅是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而非承担无条件退货和赔偿责任。实践中,因商品售出后处于消费者的控制之下,经营者往往会通过鉴定程序确定瑕疵产生的原因,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需要消费者提供商品原物,如在争议解决前消费者将商品自行处理,消费者应承担无法鉴定的后果。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要妥善使用商品,发现问题的更应及时取证留存,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