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被告某商贸公司处购买航拍飞行器一台,购买价格为1598.00元。涉案商品说明书中载明商品类型为电玩具。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段某提供了某品牌无人机的检测报告,段某向客服人员询问涉案商品是否为该品牌无人机时,被告客服人员拒绝回答。涉案商品由某玩具厂生产,该厂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塑料玩具、塑料制品,段某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涉案飞行器实名登记时,无涉案商品生产厂家的信息。段某向某商贸公司申请退货退款被拒,故以某商贸公司售卖危险性质物品和不合格产品为由诉请法院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1598.00元并赔偿47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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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商贸公司未向原告段某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且生产厂家没有无人机生产的经营范围,导致原告购买的无人机无法在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被告亦无法证明涉案无人机符合质量要求,故原告段某主张退货、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销售方,知悉涉案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原告段某购买时,被告商贸公司明知其销售的不是航拍飞行器,但未如实告知涉案商品属性、质检结果、实名登记、生产厂商经营范围等真实情况,向原告段某作出虚假承诺并隐瞒事实,被告某商贸公司的网络买卖行为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原告段某主张被告向其赔偿三倍的商品价款即4794.0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某返还购物款1598.00元;
二、原告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涉案航拍飞行器;
三、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某4794.0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故,法院依据消费者段某的诉请,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对网络购物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