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票赞成、1票弃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不多,但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这次修订主要是要适应法律实施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增加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非常激烈,几年前发生的“3Q大战”至今让人印象深刻。
双方互诉三场,2014年,持续四年之久的“3Q大战”才落下帷幕。
时至今日,消费者仍经常要做出类似“二选一”的选择,比如互不兼容的在线支付平台。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提到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一条是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如何来判定什么样的行为是恶意不兼容?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在回答记者时说,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了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力边界不太清楚的问题。合法与非法、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确实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
杨红灿表示,在执法过程中,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考虑技术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综合做出判断。
法律同时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网络产品中擅自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还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网络水军”等将受到严厉处罚
这几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双11”“618”“双12”,特别是逢年过节,网商平台集中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眼球促进消费。
在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网络购物也出现不和谐的声音:一些仿冒商品与不实的网红店,通过各种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甚至有组织地刷单行为,“迷惑”消费者赢得销量。
杨红灿说,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个是为自己,另外一个是帮助别人。
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和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容;此外,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像“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我想这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不正当行为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杨合庆说。
删除搭售条款注重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日前有媒体报道,消费者在一些平台购买机票或者火车票时,可能会被搭售一些自己本来并不想购买的一些商品。记者翻阅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现,法律删除了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的条款。
为什么把这条规定删除了?应该如何去规制搭售行为?
杨红灿说,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特别注意与有关法律衔接问题。
“我认为搭售问题,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是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在消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杨红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