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曾投保了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后被诊断出癌症。治疗结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绝,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陈某被诊断甲状腺结节未主动告知。记者18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7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并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在“投保告知”栏询问“您是否患有或者曾经患有甲状腺结节、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陈某的回答为“否”。12月10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载明合同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1日,合同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2日,保险金额50000元。
2020年5月,陈某被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入院接受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赔偿没等到,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和《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曾在2018年12月11日被诊断为甲状腺左叶结节,次日在另一家医院又进行了复查,但陈某故意不如实告知,所以应当解除合同不退费,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陈某是不是属于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陈某在投保时并未检查出其患有“甲状腺结节”,故其未能进行告知。在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陈某至院检查出甲状腺结节,此时保险公司已作出核保通过的通知,陈某不具有专业知识,对甲状腺结节是否需要补充告知未能作出判断符合常理,故不能证明陈某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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