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人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符合本社承保条件的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或符合本社承保条件的原发性高血压(释义一)、2型糖尿病(释义二)患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患疾病(释义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释义六)普通部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社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七)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八),包括床位费(释义九)、膳食费(释义十)、护理费(释义十一)、重症监护室床位费(释义十二)、诊疗费(释义十三)、医事服务费(释义十四)、检查检验费(释义十五)、治疗费(释义十六)、药品费(释义十七)、手术费(释义十八)、救护车使用费(释义十九)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社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本社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释义二十)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二十一)、放射疗法(释义二十二)、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三)、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四)、肿瘤靶向
疗法(释义二十五)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本社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
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本社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
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社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
本社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二十六),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社首先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社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本社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医事服务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等。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
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重大疾病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本社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本社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社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七)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八)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释义二十九,不包括投保时已如实告知且核保通过的符合指标条件的原发性高血压或2型糖尿病);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释义三十)或体征(释义三十一);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一)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三)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