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F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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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24】(主)022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释义二)(含70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合同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心脑血管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神经系统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器官移植、器官衰竭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意外或严重感染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失能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发类)”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九项责任。其中,“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心脑血管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神经系统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器官移植、器官衰竭类)”、“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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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意外或严重感染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失能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发类)”为必选责任,“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类)(必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三)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释义五)初次确诊(释义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七),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类)(必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第二种原发性恶性肿瘤——重度,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初次确诊罹患的第二种原发性恶性肿瘤——重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类)的再发、复发、转移、扩散或持续;
2.被保险人第二次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类)的初次确诊日,与首次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类)的初次确诊日间隔超过180天。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心脑血管类)(必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心脑血管类)(释义八),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心脑血管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神经系统类)(必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神经系统类)(释义九),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神经系统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器官移植、器官衰竭类)(必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器官移植、器官衰竭类)(释义十),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器官移植、器官衰竭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