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知识保险·名词解释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企业财产保险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6.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9.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1.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8.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职业责任保险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1.个人责任保险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2.信用保险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3.保证保险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4.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25.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6.定期寿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27.终身寿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28.两全保险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29.年金保险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30.定额年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期领取的年金数额相同的年金。

31.变额年金年金的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的定期给付金额的一种年金形式。

32.延期年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开始领取年金的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的年金保险。又称递延年金。

33.终身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的年金保险。

34.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5.意外死亡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6.伤残保险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列示了身体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险给付。

37.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

38.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39.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40.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42.个人健康保险用于个人的健康保险合同。可以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障。被保险人通常是那些没有<团体健康保险>资格的人。保费通常依承保范围及被保险人个人状况而定,例如年龄、性别、居住省份或城市,以及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

43.团体健康保险承保像特定行业的雇员、协会会员或雇主群体等自然群体的保险。向每位雇员提供住院、膳食、外科和内科的检查费用,以及其它的医疗费用。通常有需要雇员自付部分费用的<免赔额>或<共保>条款。

44.疾病保险以约定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5.医疗保险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6.收入保障保险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7.利率敏感型保险利率对险种收益影响较大的险种,比如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8.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49.万能保险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的定期保险与一个递增的累积基金相结合而构成的保险。

50.投资连结保险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51.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主险/基本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

53.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

54.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5.风险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56.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7.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58.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59.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0.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1.附加的被保险人保单以背书形式确定的可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

62.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3.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64.投保单/要保单/投保申请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65.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66.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8.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69.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70.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71.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书面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

72.明示保证将保证的内容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

73.保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4.累计赔付限额保险人在保单期限或责任期限内会支付的最高金额。

75.每案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次索赔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6.每事故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7.每损失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损失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8.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79.相对免赔额保单项下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的全部损失。

80.绝对免赔额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81.每案免赔额在每一次索赔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2.每事故免赔额在每一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3.每损失免赔额在每一次损失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4.保险价值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按保单裁明的估价方法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85.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的保险。

86.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而列明保险金额的保险。注:通常,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含有约定保险价值确定方法的内容。

87.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8.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9.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90.赔偿限额保险单中约定的,当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损失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金额。

91.累计赔偿限额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92.重置成本保险以重新购置保险标的的成本及费用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93.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载明的经保险公司核准的保险金额。

94.最高给付限额对医疗费用设定的一个总的支付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95.分项给付限额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规定不同程度的给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96.保险金最长给付期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的最高天数,或每一保单年度的最高给付天数。

97.免赔期

98.免赔天数在收入保障保险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天数。

101.保险单/保单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3.开口保单/预约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104.孤儿保单与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在离开公司之前所代理销售的有效保单。

106.保险标志保险人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投保人已经投保某个保险产品的标志。

107.批单保险人出具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108.暂保单/临时保险单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发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注:暂保单与保险单一样具有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待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109.标准保单通常由权威机构制定,经过一定审查程序或备案认定的,由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具有统一格式的保险单。

110.非标准保单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客户需求自行制订的保单。

111.不可抗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且经过一定期限后的期间,在这期间以外保险公司不得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112.犹豫期/冷静期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若干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116.保险合同中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118.保险合同终止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119.保单期满保单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不再为被保险人期满后发生的事故或事故提供保险保障。

120.退保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中途通知对方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121.续保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或重新办理保险手续的行为。

122.附加险续保在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且其附加险责任期满终止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使原附加险责任继续有效或在一定条件下继续有效的业务操作。

123.批改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124.风险变更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风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发出的通知。

125.现金价值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客户退保时可领取的保单累积的价值。

126.保单现金价值净额保单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的净额。

127.加保保险合同生效后每届满一定年期,投保人根据条款规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而无需核保。投保人申请保额增加权益时,保险合同必须有效。注:此功能主要适用于条款中有保额增加权益的传统险种。

128.减保/部分退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在一定金额范围内降低保险合同原有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降低部分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视同部分解除合同。

129.退保金投保人在退保时可取回的金额。包括退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余额及利息。

131.减额缴清保单持有人要求将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保险金额比原保单少,但保险期限不变的保险。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取决于与被保险人的年龄相对应的保险成本和保单的终止费用。

132.缴清增额保单持有人将每年的红利购买缴清保险,增加原保单的保险金额的情况。

135.红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可分配盈余的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数额。

136.保单红利在分红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返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

137.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

138.风险事故/风险事件可能引起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不可预见的事件。

139.损失事件(有可能)引起受益人提出损失索赔的一次事故包括死亡、偷窃、车祸和住院等。

140.意外事件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件。

141.出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出现经济损失的过程。

143.近因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最具支配影响或最有效原因作为损失起因的原则。

144.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

145.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亡的情况。

146.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人体器官的缺如或机能丧失的情况。

147.自我伤害/自伤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情况。

148.疾病身故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

149.疾病全残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全残的情况。

150.非残疾性伤害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害程度没有达到合同中规定领取全部或部分残疾给付的情况。

151.暂时性伤残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或精神受损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

152.暂时性部分伤残被保险人因身体遭受伤害或患疾病,导致工作能力减弱,但预计可完全恢复的状态。

154.全残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或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或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或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或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或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状态。

155.部分伤残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维持生命活动的器官功能部分衰竭或缺失,将永久丧失部分生理功能的状态。

156.后遗伤残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的暂时性伤残状态之后虽可以回到工作,但工作能力受到影响的残疾。

157.职业病是由于在受雇期间长期暴露于不良的或有危险的工作环境下而引发的疾病。

158.终末疾病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保险公司认定所患疾病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内的疾病。

160.物质损失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造成了其本身功能的降低或丧失的情况。

161.部分损失/分损保险标的遭受损害,但其受损程度未达到全损的情况。

162.全部损失/全损保险标的实际上完全灭失或受损程度已使其丧失原有的价值和形态的损失状态。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64.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受损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程度,但其实际全损将是无法避免的,或是其修理费用、整理费用、续运费用、施救费用、赎回费用等都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

165.协议全损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既不是实际全损也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基于维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良好关系的考虑,对保险标的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

166.财产物质损坏易碎财产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状态,包括由此引起的价值减少,但不包括任何由于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失。

167.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68.车辆损失/车损车辆因碰撞原因(两车相撞或与其它物体相撞)和非碰撞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起的损失。

169.船舶损失/船损船舶因碰撞原因(两车相撞或与其它物体相撞)和非碰撞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起的损失。

170.共同海损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时危及船与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这部分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有关受益各方根据船舶及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价值按比例分摊。

171.单独海损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除共同海损之外的部分损失。

172.报案将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某张保单赔付责任的事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174.索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175.简易索赔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轻微且预计赔付金额在一定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且保险责任认定明确的小赔案,一般只审核索赔材料,毋需进行理赔调查。

176.给付请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获得给付而提出的口头或书面的要求。

177.索赔时效根据保险法或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有效期间。

180.保险欺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保险标的损失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行为。

181.索赔人/索赔申请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款要求的自然人或单位。

182.救助抢救或者挽救损失标的以获得对象保留价值的活动。

183.施救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进行的抢救、保护、清理等工作。

184.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85.救助担保人是指被救助方发生事故后,为其提供担保以保证救助方提供施救后会得到应有的报酬的当事方。

186.海事担保海事担保是指为一切海商事活动提供的担保的总称,既包括海商事活动中带有合约性质的担保,也包括海事诉讼及海事仲裁活动中带有纠纷色彩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187.核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调查,作出给予赔付或拒绝赔付的过程。

188.理算对保险损失进行调查,确定赔付金额大小和分摊比例的行为。

190.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191.查抄底单/抄单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保险人核对保单以确认出险标的的保单是否在责任有效期内,以及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的核实行为。

193.定损确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过程或行为。

194.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195.通融赔付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本不应承担或完全承担赔付责任的,但权衡经营业务得失,有意放宽赔付责任而作出全部或部分赔偿保险金的行为。

196.拒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根据保险法或保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并予以拒绝该索赔请求的行为。

198.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的损失和损伤程度按照保险责任计算审核后给付的金额。

199.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

200.给付方式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给付保险金的方式。

202.身故给付/死亡给付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身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的保险金。

204.意外给付因意外事故引发的保险给付,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永久失能给付等,在一些寿险保单条款中,因意外事故引发的给付有别于保单的基本保险金额,例如为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205.意外死亡给付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的保险金。

206.失能给付/残疾给付/伤残给付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永久丧失某些生理机能的利益给付。

207.部分失能给付/半残给付在健康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导致不能从事部分或大部分工作,但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部分残废给付。

208.提前给付允许在被保险人死亡前支取部分死亡给付金的一种寿险保单条款,。已支取的部分将从死亡给付金中扣除。

209.附加月度给付在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保险中,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提出索赔后的第一年内,在社会保障给付开始发放之前,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月给付。

210.满期给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的给付,满期给付完成后,原保险合同终止。

212.赔款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213.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

21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在医疗费用保险中,被保险人通过社保和商业保险(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215.比例赔偿方式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对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给予赔偿。

216.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当实际损失金额不高于保险金额时,不论是否足额投保,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当实际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担的保险方式。

217.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赔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家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方法对赔款进行分摊,以使被保险人从各家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总额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额。

218.比例责任分摊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在总保险金额中的比例来分摊损失的分摊方式。

219.限额责任分摊在重复保险中,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分摊方式。

220.顺序责任分摊在重复保险中,以保险合同的签订顺序为依据分摊损失,由先出单的保险人先赔偿,不足时再由后一保险人赔偿,依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的分摊方式。

221.追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后,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

222.代位/代位求偿/代位追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约定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的行为。

223.权利代位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以后,应将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24.物上代位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经济损失后,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225.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的原则。

226.代位追偿权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后享有的、由被保险人转移而来的、向对被保险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228.委付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但未达到全损的程度,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

229.残值/损余物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尚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残存物资。

230.缴费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期缴保单的缴费日之前向投保人发出的缴费提醒的通知。

231.保费缴付/保费支付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

232.分期缴纳保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分多期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

233.保费豁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行为。

234.保费退还保险人将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费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投保人的行为。

235.缴费宽限期在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状态保持有效的期限。

236.保费自动垫缴期缴保单的付款人在宽限期末仍未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用保单现金价值垫付保费,日后保费付款人偿还垫缴的保费和利息。

237.预收保费保险公司在保单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38.复效保费为复效已中止效力的保险合同而应缴纳的保险费。

239.保费支付人向保险人实际缴纳保险费的的个人或组织。

240.保险中介介于保险机构之间或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和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

241.直接保险经纪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243.保险公估机构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单位。

24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24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246.独立代理人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人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

247.专属代理人仅接受一家保险人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

249.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25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251.保险机构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52.总公司管理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253.分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

254.支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

255.营业部由保险机构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256.营销服务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257.代表处保险公司在某些区域设立的、不能从事保险业务的联络机构。

258.再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依据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259.信用保险公司以信用保险为其主要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

26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261.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

264.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THE END

A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于20×0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20×7年度财务报表由汇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明星会计师事务所于20×8上半年接受委托审计A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注册会计师甲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资料一:1.A公司于20×8年下半年与非关联公司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0000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转让其多年前设立的全资子公司S公司全部股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B公司应在20×8年底前支付第一笔转让款2000万元,以先取得S公司10%股权;B公司应在20×9年付清第二笔转让款8000万元,以取得S公司剩余90%股权。若B公司最终未能支付第二笔转让款,则A公司将向B公司退还之前收到的第一笔转让款,同时B公司将向A公司退还已取得的S公司10%股权。20×8年12月31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同时,A公司向B公司转让S公司10%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S公司仍由A公司控制。转让时,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S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收到的第一笔转让款2000万元与所转让的S公司10%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0万元之间的差额150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转让时,S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所转让的S公司10%股权对应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800万元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将收到的第一笔转让款2000万元与上述确认的少数股东权益之间的差额1200万元确认为资本公积。2.A公司于20×8年初与某非关联公司出资共同设立M公司,并持有M公司20%股权,能对M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M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8年,A公司将一批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的产品以4500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出售给M公司。至20×8年12月31日,该批产品尚有50%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20×8年度A公司与M公司无其他交易。M公司20×8年度净利润为10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净资产变动。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对M公司投资收益时,在其20×8年度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增加对M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资料二:1.A公司20×8年初与某经销商签订销售协议,约定以每件100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该经销商销售某产品,如该经销商20×8年度向A公司采购该产品达到10000件,A公司将给予5万元的返利。20×8年,该经销商向A公司实际采购10000件该产品,但A公司尚未与该经销商结算任何返利。A公司于20×8年就该产品确认对该经销商的营业收入100万元,并于20×8年末预提5万元的应付该经销商返利,计入20×8年度销售费用。2.A公司20×8年初与某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该经销商以每件20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10000件某产品,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A公司承诺将该批产品陆续交付给该经销商。20×8年9月末,在交付7000件后,A公司与该经销商就上述合同进行了变更,A公司约定向该经销商额外销售5000件相同的产品,这5000件产品也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120元(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20×8年第4季度,A公司又向该经销商交付了3000件该产品,并按照每件200元的价格确认收入。资料三:1.A公司20×7年12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环保设备,使用寿命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8年12月31日,A公司收到购置上述环保设备的政府补贴款50万元,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将其中的10万元摊销计入20×8年度其他收益。2.A公司20×8年认购了一项由非关联方发起设立的信托投资计划的部分份额,该信托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A公司不参与投资决策。该信托投资计划期限为2年,到期一次性清算,并根据清算时该计划的净值向各投资人进行分配。A公司将所持上述信托投资计划份额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3.A公司20×8年上半年从二级市场购入某上市公司一定数量股票,拟长期持有,不以交易为目的,且A公司不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A公司将该股票投资初始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8年末,由于该股票的公允价值波动较为剧烈,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较大,A公司决定将其重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将之前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回,计入其他综合收益。4.A公司20×8年初在香港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记账本位币为港币。A公司在编制2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将该子公司编制的20×8年度港币财务报表折算为以人民币(A公司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财务报表。其中,对于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性项目,按照20×8年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折算;除上述项目和“未分配利润”外的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按照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按照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示。5.20×8年1月1日,A公司向若干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自20×8年1月1日(授予日)起服务期满三年。20×8年12月31日,A公司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20×8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将20×8年取得的相应高级管理人员服务计入管理费用,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A公司在申报20×8年度应交所得税时,将上述管理费用做了全额税前扣除。6.A公司20×8年与某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电子产品生产线,工期2年,所有建造过程均在该客户厂区内进行,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与客户结算。A公司按照履约进度在建造期间内确认收入,履约进度采用投入法确定。20×8年末,A公司对该合同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并据此确认20×8年收入。用于确定履约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已投入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已采购尚未运抵客户厂区的设备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等。对该项合同,A公司在申报2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累计已收到的项目工程款,计算应纳入2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金额。资料四:注册会计师甲在复核审计项目组成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时,注意到以下事项:1.审计项目组对A公司20×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相关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应收账款函证控制表单位:万元客户名称函证编号账面余额回函确认金额差异客户地址客户联系人客户联系电话审计说明D公司(略)800未收到不适用W市北京路31号南方大厦1706室赵勇(略)2E公司(略)130013000Z市人民路200号阳光大厦1105室马明(略)6F公司(略)105010500T市曙光路24号朝阳大厦502室钟丽(略)6G公司(略)100010000S市中山路15号长安大厦801室李海(略)6H公司(略)5005000Q市瑞金路60号建工大厦1006室周忠(略)3I公司(略)800500300U市光明路50号文化大厦2001室王芳(略)4J公司(略)6006000Z市人民路200号阳光大厦1104室吴军(略)6K公司(略)3000295050V市新华路70号新隆大厦309室孙刚(略)5L公司(略)5005000S市解放路20号东方大厦1905室李海(略)6(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审计说明:1.函证实施范围:对所有余额大于100万元(含)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但不包括20×7年度审计时已函证且20×8年度余额无变动的应收账款。2.A公司财务人员说明,D公司付款及时,信用记录良好,但其通常不回复事务所的函证。考虑到该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不存在风险,无需作进一步审计处理。3.经A公司财务人员联系客户,对方表示已寄出回函原件,但审计项目组至今尚未收到。客户已通过传真方式向事务所发来回函。经核对收到的传真件,回函显示金额相符。无需作进一步审计处理。4.客户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向事务所发来回函,经核对回函原件,回函显示存在300万元差异,该差异金额占该应收账款余额超过30%,差异金额重大。审计项目组检查了构成该应收账款余额(800万元)的销售交易的销售发票,未发现差异。无需作进一步审计处理。5.客户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向事务所发来回函,经核对回函原件,回函显示存在50万元差异,但考虑到该差异占该应收账款余额不到2%,差异金额不重大。无需作进一步审计处理。6.客户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向事务所发来回函,经核对回函原件,回函显示金额相符。无需作进一步审计处理。(略)2.审计项目组对A公司20×8年12月31日存货进行了监盘,并按计划抽取若干样本实施了抽盘程序,相关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项目账面结存数盘点数差异(1)实际抽盘数差异(2)审计说明abc=bade=bdA原材料1000件1000件01000件03B原材料200件205件5件205件04W原材料100件110件10件100件10件5(略)(略)(略)(略)(略)(略)(略)审计说明:1.20×8年末,A公司存货存放于四个仓库(P1P2P3P4)除位于公司本部的P1仓库外,其他三个仓库分散于本市不同区域,每个仓库所保管存货的账面余额均占A公司20×8年末存货余额20%以上。A公司对上述仓库存货进行了盘点,审计项目组实施了监盘和抽盘程序,相关工作开展时间汇总如下:仓库A公司实施存货盘点日期审计项目组实施监盘和抽盘日期P1和P220×8年12月30日20×8年12月30日P3和P420×8年12月31日20×8年12月31日2.本次抽盘涉及存货项目较多,品种和规格庞杂,为避免抽盘差错,审计项目组于20×8年12月29日将拟抽盘项目的具体品种和规格与A公司年末存货盘点负责人进行了确认。3.审计项目组注意到,存放于仓库中的A原材料表面有较多灰尘。A公司财务人员说明:(1)A原材料系Y产品的专用原材料,20×8年Y产品售价出现大幅下滑,于20×8年末,Y产品售价已低于成本;(2)尽管A公司目前仍在生产Y产品,但产量已有所降低,导致A原材料的积压。但上述A原材料仍将用于Y产品生产,且Y产品售价预计将在20×9年下半年回升,因此无需对A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审计项目组查阅了A公司提供的某独立研究机构出具的Y产品20×9年市场分析报告,注意到其中确实存在“Y产品售价可能在20×9年下半年回升”的表述。因此,无须作进一步审计处理。4.差异(1)的原因是:B原材料供应商在20×8年第四季度推出新的实物返利政策,除以正常价格(每件10000元)采购的B原材料外,A公司还额外无偿获得5件B原材料。A公司财务人员说明:上述5件B原材料系供应商赠送,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导致账面结存数与实际库存数存在差异。审计项目组检查了A公司获得上述5件B原材料的相关合同和交易单据,发现A公司财务人员介绍的情况属实,并据此提出如下审计调整建议:借:存货50000元贷:营业外收入50000元5.差异(1)和差异(2)的原因是:W产品所在的仓库主要由A公司一名新员工负责盘点,由于其对公司产品的规格和型号不熟悉,将部分其他产品误认为W产品,导致盘点结果出现错误。经抽盘,审计项目组注意到,W产品实际库存数与账面结存数一致。审计项目组已要求该员工按实际抽盘数更新W产品盘点结果。无须作进一步审计处理。(略)3.审计项目组对A公司20×8年12月31日商誉减值准备执行了审计程序,其中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内容摘录如下:商誉成本及减值准备汇总表单位:万元子公司名称A公司持股比例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审计说明Z公司70%1——成本5600005600——减值准备(增加以负数表示)0400004000账面价值5600400001600(略)(略)(略)(略)(略)(略)(略)合计(略)(略)(略)(略)审计说明:Z公司商誉(1)审计项目组获取了A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8年12月31日Z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及分摊表(见下表),并进行了重新计算,未发现差异。无须作进一步审计处理。Z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及分摊表单位:万元项目商誉资产组(不含商誉)合计账面价值56001940025000可回收金额21000确认减值损失400004000确认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16001940021000(2)由于A公司无法合理估计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因此,以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审计项目组获取了管理层编制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表(索引号略),并进行了重新计算,未发现差异。该计算表中用于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使用的折现率系参考10年期国债利率确定,审计项目组核对了相关国债利率信息,未发现差异。无须作进一步审计处理。(略)资料五:1.A公司20×8年度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了一批X产品。客户以所持旧型号X产品抵减一部分价款的方式购买全新的X产品。对该批X产品的销售,A公司在申报20×8年度应交增值税时,按照上述抵减后的价款金额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A公司20×8年度发生了若干酒店住宿费和餐饮费用。A公司在申报20×8年度应交增值税时,将取得的上述酒店住宿费和餐饮费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做了全额抵扣。3.A公司20×8年度租入商用楼房一层,将其中的一半用于办公,另一半用于工会集体福利项目。A公司在申报20×8年度应交增值税时,将取得的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做了全额抵扣。4.20×6年,A公司以一项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的房产作价1500万元(公允价值)对外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并将该房产的转让所得500万元,分5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8年,A公司以180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了上述被投资企业股权。A公司在申报20×8年度应交所得税时,将股权转让价款1800万元与股权投资成本1500万元的差额(300万元)和上述房产转让所得于20×8年度分摊部分(100万元)共计400万元,作为转让财产所得纳入2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20×8年,A公司将全年奖金分为半年奖和年终奖,分别于6月和12月发放给员工(个人所得税法定义的居民个人)。A公司在为员工代扣代缴20×8年度个人所得税时,将员工取得的全年奖金(半年奖和年终奖合计)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此计算应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全年奖金个人所得税额。资料六:A公司财务总监就以下事项征询注册会计师甲的意见:1.A公司子公司T公司拟在20×9年向银行借款用于生产经营。鉴于T公司还款能力有限,A公司T公司拟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拟议中的协议主要条款包括:(1)借款本金100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5年,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2)借款利息由T公司支付,A公司提供担保。(3)借款本金由A公司偿还,并以A公司一处自有房产作为抵押。T公司不承担偿还本金的义务。A公司财务总监希望注册会计师甲就T公司从银行取得上述借款时,该借款在T公司财务报表及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提出分析意见。2.A公司拟在20×9年对外转让某全资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某非关联方有意以向A公司支付现金和增发股份相结合的方式,收购A公司上述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A公司财务总监希望注册会计师甲就上述股权转让应满足哪些条件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及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A公司应如何分别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和非股权支付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提出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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