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的朋友,大多知道投保看健康告知,也知道只有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审查通过同意承保的,买的保险才算合规,以后理赔没纠纷。
但还是有少数的人,在等待期内查出毛病的,跑来问我以后理赔会不会被拒赔。
等待期疾病确诊至理赔标准的,比如刚买完重疾险就确诊乳腺癌,那么肯定不赔,保险公司退费解约,这写在了合同里。
对于查出的小毛病,比如乳腺结节,能不能赔,其实是有争议的。
不仅是乳腺结节与乳腺癌会遇到这类问题,胃炎vs胃癌,肾囊肿vs尿毒症,等等,都可能会遇到类似情形。
我们知道,医疗险的等待期一般是30天,重疾险一般是90-180天不等,刚买完保险,我是不建议马上就去体检的,因为在等待期查出的毛病,很容易起纠纷。
在重疾险的条款中,一般会做以下描述: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这条约定原本是为了防止骗保的,比如有的人已经确诊了癌症,购买保险后再去医院复查,理赔被拒时抗诉理由是,买了保险后确诊就该赔。
而且这条合同约定,也是为了防止一些保险代理人怂恿客户,试图利用“2年不可抗辩”条款,以投保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约为由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确实不解约,但是不解约不代表就赔你钱,可以让你一直续费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继续有效,但是对于有争议的疾病不赔。
但是为了防止骗保的极端小概率事件(癌症患者买保险),把在等待期内查出小毛病的人也给挡在了门外,毕竟乳腺结节与乳腺癌并无直接必然联系。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过于保护自己,在条款中还把“发病”这个表述更加具体化,如“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情况,或者出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注意并寻求诊疗、检查、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目的就是试图把乳腺结节的确诊患者,一样剔除乳腺疾病的保障范围。
这么做,合不合规呢?
但是在2020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在官网披露的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中,明确指出: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如果说乳腺癌确诊是有明确的病例检查报告,但是疾病前兆症状、异常,如乳腺结节,既无客观判定标准,各家医院、体检机构的检查结果存在差异化,这对于保单效力的判断,是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
比如一家医院对于乳腺结节的超声检查为3级,可能在另一家医院就被判定为2级,而不同级别结果的差异,与其说与疾病严重程度有关,还不如说当事医生的主观判断影响更大些。
幸运的是,目前很多保险公司新推出的重疾险保单产品,已经满足监管要求,对条款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合同对应内容的描述更有利于我们投保人消费者。
对于以前购买了老单,并且恰巧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合同内容,关于等待期发病约定写的过于苛刻不友好的,以后真出事,先协商后诉讼,自己的权益还是可以获得保障的。
如果觉得买的这款保单太坑,以后理赔还是打官司太麻烦的,那抓紧及时止损,重新购买一份宽松友好、保障更好、价格更低的新单,以后会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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