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2012803181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2】(主)022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第二部分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释义二)(含80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三)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释义五)初次确诊(释义六)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七),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八)的下述(一)至(四)类医疗费用,经当地(释义九)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十)或公费医疗(释义十一)结算后,个人自付(释义十二)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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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八)、治疗费(释义十九)、药品费(释义二十)、手术费(释义二十一)、救护车使用费(释义二十二)。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该次住院治疗费用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结算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金额。
(二)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重度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上四类医疗费用,如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结算,则该医疗费用不计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金额。
第七条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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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原位癌(释义三十)、肝硬化(释义三十一);
(四)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三十二)所导致的恶性肿瘤——重度,及保险单中特别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