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发票的提供方账外经营不纳税,接受方税前扣除侵蚀税基。
不合规定的票据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业务属实但未取得合法票据,包括发生业务未索取发票、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现象。二是业务虚假但取得的合法票据或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三是在成本归集方面存在没有可信证据的现象。
二、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三、计提而未发生的各类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在“其他应付款”中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计提没有实际缴纳,或者多提少缴,年末留有大量余额,计提没有缴纳的“五险一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企业在成本费用核算中以“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各种费用,计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目标任务奖金、职工降温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等,这些费用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
四、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应审批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人有关投资的成本。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多计当年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纳税调增。例如将购入的数台电脑、空调等一次性计入办公费,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有的将融资租入的小轿车、ATM自动收款机、电脑等作为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一次性列支;还有的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不按规定增加计税基础,一次性列支修理费,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不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一次性列支装修费用等。这些错误的处理都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及时调整。
六、业务招待费注意整理证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餐费,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可以包括:餐费;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赠送的礼品,赠送的礼品还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商务娱乐活动;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消费券、高尔夫会员卡等。
七、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罚款、滞纳金等;
(3)在成本费用中报销职工住房的物业费、车险、修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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