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你最关心的实务问题:开票人填写备注栏手写等

1.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2.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3.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4.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5.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6.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繁体中文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纳税人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中文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7.我公司租入一栋办公楼,其中一层作为员工食堂,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公司租入的上述不动产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可以全额抵扣。

8.ETC充值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征税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一般纳税人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存货因过期而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11.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可以。

12.请问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1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14.单位2018年1月份发放2017年12月份的工资,这笔工资是否计入2017年“年所得”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12万申报“年所得”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致,即个人2017年1月至12月取得的收入。“年所得”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

15.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时,到国税缴纳了增值税及其附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16.同一份合同上记载了属于不同印花税税目的事项,应当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7.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变动,应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是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是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8.一次性签订多年的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是在条例所列举的征收范围内的合同,一次性签订多年的,应当按合同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而不是分年缴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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