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答疑汇编

(一)技术转让含配套设备,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关支出的发票,应按以上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2013年1月28日)

(四)在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体育场馆,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2013年01月28日)

二、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按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01月07日)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货物运输配载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业剪贴发票,开具的内容是运费,可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根据上述规定,服务业剪贴发票不属于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01月07日)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哪种发票,如何计税?

答:《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处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2013年01月07日)

(四)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3年01月07日)

(五)既有生产又兼营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可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

我企业有生产和销售自产(零售、批发)药品两种业务,已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像我企业既有生产又兼营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可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

答:《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财税[2009]9号文件适用于生产生物制品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适用于批发、零售生物制品的业务。而区分生产和批发、零售应以该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来区别。因此,上述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药品应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3年01月07日)

(六)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认证。(2013年01月07日)

(七)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2013年01月14日)

(八)国税局代开发票时,是否可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

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2013年01月21日)

三、营业税

(一)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7]63号)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如符合上述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2013年01月07日)

(二)提供外派海员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我们是一家船舶服务公司,提供外派海员劳务,请问我们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纳税人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2013年01月21日)

(三)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我们企业在B地,但在A地提供建筑设计劳务取得收入,请问该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在A地还是B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A地建筑设计劳务收入向机构所在地B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2013年01月21日)

(四)如何处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还本”支出?

答:《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二十条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2013年01月21日)

(五)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答:《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征税。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2013年01月21日)

四、个人所得税

(一)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取得了一笔偶然所得,发放所得的单位未代扣代缴,而且我的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也不一致。请问,我应该在哪里申报缴纳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上述个人应该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13年02月04日)

(三)股民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2013年02月04日)

(四)社保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保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再支付给个人。请问这部分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2013年02月04日)

(五)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2013年02月04日)

(六)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婚后财产转让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夫妻离婚后,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属于另一方,该方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请问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年02月04日)

五、耕地占用税

(一)函授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教育用房可否免缴耕地占用税?

答:《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因此,函授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教育用房不能免缴耕地占用税。(2013年1月14日)

(二)临时占用耕地恢复原状后是否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某建设单位由于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搭建了工棚。在恢复原状后,是否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2013年1月14日)

(三)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我公司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请问,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上述公司建设奶牛饲养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2013年1月14日)

六、印花税

以持有的股权增加投资印花税问题?

A公司是一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日前受让C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持有的境内D公司的股权,目前所有过户手续尚未办妥,已经缴纳部分印花税。现在,A公司拟以其受让的D公司的股权,增加全资子公司B的投资。问题:1、该业务是投资行为,而非股权转让。因此,A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需由B公司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2、如果认为是股权投资,A公司能否参照财税[2010]7号文中“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规定,不缴纳印花税。3、如果前述两点意见均不认可,请给出具体答复及依据。

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以所持股权增加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可以不视为股权转让,不征收印花税。(2013年01月15日)

七、消费税

(一)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答:《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2013年1月14日)

(二)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上述企业如果生产的料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2013年1月14日)

(三)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是否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用于连续生产啤酒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自用或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需要缴纳消费税。(2013年1月14日)

八、车船税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返还手续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代收车船税返还5%手续费,根据《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59号)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机关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2013年01月14日)

九、车辆购置税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是否可免缴车辆购置税?

十、网络发票(2013年4月2日答疑)

(一)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一方面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活动中也出现一些复杂情况,包括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骗取退税,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干扰国家经济秩序,而且给滋生腐败和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顽疾。近几年,我国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效果显著,制售、使用假发票违法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和“卖方市场”高额利润等因素的影响,发票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势头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为有效惩处和制止制售、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发票管理,国务院2010年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办法不仅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为了建立打击假发票的长效机制,第23条还专门规定:“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就是税务总局制定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背景。

网络发票探索是从2009年开始的,主要是摸索技术实现的途径和形式等。目前有47个省级国、地税局进行了试点,有283.7万户纳税人使用,开具网络发票15.82亿份,占机打发票约10%。涵盖工业、商业、建筑安装、房地产、服务业等。

(二)问:何为网络发票,它与传统发票有何区别,有什么优点?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发票首先是记录经济活动的商事凭证;同时,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我国常见发票主要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普通发票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收支凭证,又是纳税人据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主要依据。我们这里所说的网络发票,目前主要是指的普通发票。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进行管理和监督。在传统纸质发票管理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向税务机关提出领票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办税厅去领取纸质发票,一般由手工或机器填写。网络发票推行后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利用省以上税务机关公布的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发票,实现发票的在线开具、查询、购销等功能;纳税人开具网络发票后,开票信息会实时传至税务机关监管系统,不仅简化了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申领、开具发票,为纳税人减少接受假发票的损失;而且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将纳税人的发票信息与其纳税申报以及财务报表信息进行对比,及时发现纳税人少报销售、多记成本等违法违规问题,增强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网络发票与传统发票的区别,主要是具有成本低、填开数据真实、便于发票真伪查询、有利于税收征管等优点,并为进一步发展到电子发票,也就是发票无纸化奠定了基础。

(三)问:制定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否是向电子商务征税?

答:《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媒体认为该办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目的是为“对电商征税”做准备,征税后成本会转嫁给网络购物的消费者。

这是一种误解。网络发票是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以及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

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是网络发票的电子形态或者说无纸化形式。网络发票的推行为使用电子发票奠定了基础。从长远看,电子发票有利于加快简化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提升节能减排效益,降低纳税人成本,强化税务发票管理,为网络发票的电子形态或无纸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和行业试点电子发票。

十一、其他

(一)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是150.27元,请问零头0.27元是否可以免征税款?

答:不可以。《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中“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而不是应纳税额中不足1元的部分。(2013年01月14日)

(二)满足哪些条件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我公司因市政道路规划的原因,将于年底搬迁,请问我公司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三)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

答:税务登记管理是企业开办以后的一种税务管理事项,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表明该纳税人已经纳入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至于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职责事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纳税人开办新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可。(2013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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