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陶铭(化名)遭遇海难去世已有9个多月了,农历二月初一本该是他的生日,妻子阿妙(化名)想要给他一份这个世界上绝无仅有的礼物:她决定过些天去医院,将他们爱情的结晶——一枚带着陶铭生命密码的冷冻胚胎解冻,并植入到自己体内,让丈夫的生命得以延续。
准备这份饱含爱意的礼物过程,很是不易。因为当她向医院提出手术申请时,这个特殊的案例让医院为难了。
经过医院伦理道德委员会一番激烈讨论,院方给出的答复是暂不支持胚胎移植。于是阿妙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
近日,舟山市定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在道德、法律许可范围内应尽量保障。阿妙的胜诉,在国内尚属首例。
丈夫遭遇海难
妻子要求移植胚胎延续血脉
阿妙与陶铭相识于岱山县。
那个时候,年轻的陶铭是一名船员,长期“漂”在海面上;活泼的阿妙也是远离家乡,只身一人在舟山打拼。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个年轻人见了面,并且迅速坠入爱河。
2013年,这对年轻人建立起了自己的小家庭。婚后的生活,对于这对年轻夫妻来说,虽然平淡但幸福满满。仅有的遗憾就是,结婚多年,却迟迟没有孩子。
2015年11月,为了让家里有香火继承,两人经过商议后,决定到医院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按照医院的要求,在签署了一系列知情同意书后,夫妻俩成功获得5枚优质胚胎。去年3月21日,由舟山市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冷冻后保存胚胎。
可是,谁也没想到,一场海难打破了平静的日子。
2016年5月12日凌晨,浙岱渔11307号船在海区作业时,发生渔船沉没事故,包括陶铭在内共有17名船员下落不明。而此时,距离解冻胚胎和移植仅剩1个多月。
丈夫下落不明,自己又正值年轻,冷冻胚胎移植还继续吗?悲恸欲绝的阿妙还来不及与老公告别,又要面对新的抉择。
“我们在一起6年了,老公对我特别好,我一定要给他留下后代。”没有任何犹豫,阿妙就有了自己的决定:继续实施冷冻胚胎移植。
2016年7月,阿妙与公公婆婆商量后向舟山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申请,要求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可是,对于阿妙这样特殊的案例,医院犯难了。
人伦与法律如何平衡?
医院很为难
冷冻的胚胎能否作为遗产被女方和公婆继承?女方能否继续实施冷冻胚胎移植?在人伦与法律面前,怎么做才能两者平衡?这是舟山市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遇到的一道难题。
2016年9月,医院伦理道德委员会专门开会讨论了此事,各执一词。
医院认为,能否为阿妙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阿妙的丈夫陶铭因海难事故失踪,很可能已遇不测,在此情况下,阿妙属于单身妇女范畴,且陶铭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因此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护后代原则等规定,医院不能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当阿妙又一次赶到医院要求进行胚胎移植的时候,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姜女士建议阿妙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办法,并给阿妙推荐了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素雅。
生育权引发法庭辩论
法院支持阿妙诉讼请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阿妙的情况,此前国内也没有相似的案例。”面对法律上的空白,郑素雅认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2016年10月,舟山市定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认为,陶铭虽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但目前从法律上讲尚不能认定其死亡,故阿妙应系已婚妇女,而非单身妇女。即使陶铭死亡,阿妙作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亦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因此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同时,陶铭之前签署的一系列知情同意书已表达了明确的意愿,有理由相信阿妙实施胚胎移植术不违反陶铭的意愿,故并不违反前述知情同意原则。
综上,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阿妙之间就“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阿妙施行胚胎移植术。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利用辅助生殖技术帮助不孕夫妻实现生育愿望,本质上也是对生育权的保障。”郑素雅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