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更是损害了保险的基本功能,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结合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保险诈骗类案信息资料数据库,综合采用机器学习、实体建模与图谱分析等方法对提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宁波地区的保监局、保险机构等单位进行了调研和走访,完成了对全国范围内保险诈骗案件基本情况及特征的实证分析,并针对保险诈骗犯罪的现状和实际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情况
(四)犯罪数额情况
图1犯罪数额定性分布与数额较大占比情况
(五)量刑情况
图2刑期分布与重型率情况
图3拘役与有期徒刑缓刑分布情况
(六)共同犯罪情况
图4共同犯罪分布及3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占比情况
(七)犯罪方式情况
(八)从轻、减轻情节情况
同时,数据显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人数随着案件量的增长而增加,所占案件的比重也呈逐年增长趋势(见图5)。
图5从轻、减轻各项情节及其所占比重情况
(九)犯罪未遂情况
(十)数罪并罚情况
图6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案件分布情况
二、案件特征分析
(一)案件数量与人均GDP、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呈正比关系
表1案件量与人均GDP、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的排名情况
案件总量
排名
人均GDP排名
保险密度排名
保险深度排名
2015年
2016年
浙江
1
5
4
6
11
12
山东
2
10
9
23
17
上海
3
江苏
22
16
河北
19
14
7
(二)部分险种的骗保行为具有一定地域性
图7车险骗保案件的占比和地域分布情况
(三)互联网保险诈骗犯罪理赔金额小、数量多、收益高
(四)保险行业的内部人员与业外人员勾结犯罪现象较为常见
共同犯罪的保险诈骗案件中,保险行业的内部人员与业外人员勾结犯罪现象较为常见。比如保险公司的综拓专员、查勘员、定损员与他人合谋共同伪造保险事故,为他人骗保提供“专业指导”,或者在事故查勘、定损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实践中,还存在保险公司员工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进行事故查勘,第三方公司员工提供虚假事故调查报告等情形。
(五)近亲属间共同犯罪明显,相互顶包现象较多
(六)车险骗保成保险诈骗重灾区,“无中生有”手法比较常见
(七)人身险骗保涉案金额高,社会影响恶劣
(八)犯罪主体问题系保险诈骗罪定性改变主要原因
(九)法院判决案件数量仅占实际案发量的5%左右
三、建议和对策
(一)立法机关:完善保险诈骗法律法规
(二)保监会:建立保险诈骗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缺少协作精神,相互之间信息不畅通,导致有些犯罪分子以相同手法骗取多家保险公司或者进行异地作案。因此,保监会应当牵头建立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保险诈骗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开展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分析、串并、共享、移送,实现全行业承保、理赔等风险环节的信息互通共享。同时提高各地保险诈骗线索投诉举报热线的公众知晓度,切实形成良好的保险诈骗犯罪防治氛围。
(三)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
(四)公安机关:加大侦查打击力度
(五)新闻媒体: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目前社会公众对保险诈骗及其危害的认识较为有限,有的人甚至意识不到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或者认为扩大损失多获赔偿最多是道德层面的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诈骗的打击效果。对此,新闻媒体应加大预防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的法制宣传,联合保险行业对一些典型保险诈骗大案进行曝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保险诈骗行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