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者、需求方和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产品,承担、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包括国有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保险公司。
(2)保险产品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包括个人投保人和团体投保人、企业投保人和独立投保人、私营企业投保人和国有企业投保人等。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主要是指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市场的中介方还包括公证人、公估人、律师、精算师等。
3.汽车保险市场的地位
汽车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地位的认识,是指导这一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应当明确汽车保险在保险市场,特别是在财产保险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这种重要地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汽车保险,尤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稳定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特殊作用,使其不仅仅是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而逐步成为社会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与其他保险不同,由于汽车保险的出险率高,保险人的理赔技术和服务将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它将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4)就保险市场,尤其是财产保险市场而言,汽车保险业务所占的比例已经对整个市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还是从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的角度,汽车保险均具有突出的地位。
根据以上4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汽车保险不能简单地视为一种普通的经济合同关系,因为,它对于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合同双方的范围,成为一种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经济制度,因此,也就对汽车保险的经营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保险市场机制
所谓保险市场机制是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现代意义的市场是以市场机制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系统和体系。市场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及其相互关系。
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一般引用于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但由于保险市场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的独有特征,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上表现出特殊的作用。
1.价值规律
在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曾经一度出现了市场上的一些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和局部的利益,置价值规律于不顾的现象,具体体现为:盲目降低费率、向投保人支付高比例的回扣、无限提高代理费用、随意放宽赔偿条件等。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最终受到了经济规律的惩罚,同时整个市场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2.供求规律
供求规律是流通领域的一条重要规律。供求规律表现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供给总是追随着需求。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供给不是大于需求就是小于需求,二者很少正好相等。然而,供给不能过久、过多地大于需求或小于需求。从长期发展的趋势看,供给量与需求量是大致相等的。
供求规律通过对供需双方力量的调节达到市场均衡,从而决定市场的均衡价格,即市场供需状况决定商品的价格。因而,就一般商品市场而言,其价格的形成,直接取决于市场的供需
状况。但是,在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的力量对比。保险市场上的保险费率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另一方面取决于保险商品的供求情况。如汽车保险的市场费率,就是保险人根据预定汽车损失率、预定营业费用率和利润3个因素事先确定的,而不可依据市场供求的情况完全由市场来确定。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能根据需求情况的变化随意调整市场费率。因此,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不是完全由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相反,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形成需要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尽管费率的确定要考虑供求情况,但是,供求状况本身并不是确立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3.竞争规律
竞争包括供者之间的竞争、求者之间的竞争以及供求之间的竞争。在竞争过程中,优胜劣汰。竞争的结果,是供给和需求、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总是在相互脱离、又相互一致的两种状态之间运动。但是从总的趋势看,二者是趋向平衡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竞争已经有了理性的认识,市场竞争已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变为服务等非价格领域的竞争。2000年以来,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引导市场竞争向质量、服务和创新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