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由于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快餐外卖、网约车出行、货物及时递送等行业为代表的新业态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存在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所以导致这些劳动者无法被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所覆盖。考虑到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隐患巨大,从2015年开始,国家就多次提出要支持新业态发展,并将开展职业伤害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本文对泸州市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现状展开调查并分析,充分论证建立职业伤害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探索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为泸州的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助力。
关键词:新业态;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依托网络平台就业的快递员、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无法享有现有的工伤保险的有效保障,导致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事故频发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不但给劳动用工和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选取泸州市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探索研究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为国内建立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一、泸州市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现状调查
(一)问卷调查结果
本次共收到调查对象返回的有效问卷263份,其中快递员85份(占总份数的32.3%),外卖骑手92份(占总份数的35.0%),网约车司机86份(占总份数的32.7%)。
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1)性别
调查对象中有237人是男性,超过样本比例90%;而女性仅有26人,占比不到10%。由此可见,新业态从业人员中男性居多。
(2)年龄
调查对象中有33人的年龄是在16-20岁区间,占样本总量的12.55%;年龄在21-25岁区间的有64人,占样本总量的24.33%;年龄在26-30岁区间的有46人,占样本总量的17.49%;年龄在31-35岁区间的有37人,占样本总量的14.07%;年龄在36-40岁区间的有26人,占样本总量的9.89%;年龄在41岁以上的有57人,占样本总量的21.67%。由此可见,新业态从业人员普遍年轻。
(3)教育程度
调查对象中以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为主,占总样本数的42.21%,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占比更是达到了79.47%。由此可以看出,被调查对象的学历层次普遍偏低。由此可见,新业态从业人员学历层次普遍偏低。
2.调查对象工作情况
(1)工作性质
调查对象中219人是全职人员,占样本总数的83.27%;而只有44人是做兼职,占16.73%。由此可见,新业态从业人员全职人员居多。
170名被调查对象每天平均工作超过8小时,占比达到了64.64%;更有33人(占比12.55%)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由此可见,新业态从业人员超时工作现象普遍。
(3)月平均收入
调查对象中月平均收入不足2000元的有19人,2000-3999元的有60人,4000-5999元的有113人,6000-7999元的有52人,8000元及以上的有19人,分别占被调查总人数的7.22%、22.81%、42.97%、19.77%和7.22%。
(4)从业年限
调查对象中从业1年及以下的人数最多,达到了138人,占比为52.47%,而1-2年的也有66人,占25.1%。由此可见,新业态从业人员流动性大。
3.调查对象职业风险情况
调查对象中有72人表明曾经在工作中受到过职业伤害,占样本总量的27.38%。
(1)受伤原因
在引起受伤的各种原因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有49人,占受伤总人数的68.06%,这也恰恰反映出泸州市新业态的职业风险特征,毕竟所调查的三类新业态均与道路交通有着密切的联系。另外,中暑和来自第三人的伤害二者的占比大致相同,分别占15.28%和13.29%。
(2)伤后赔偿主体
有42人表示受伤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占比达58.33%;而有28人表示受伤后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占比为38.89%。其他受伤人员则得到了分别来自平台企业和第三者不同程度的赔偿。这组数据反映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以自我保障为主。
4.调查对象职业伤害保障情况
(1)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虽然有101人表明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占样本总量的38.4%,但是通过进一步询问,这部分人员并不清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有45人(占比17.11%)与平台/公司之间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其他各种协议;另外有117人(占比44.49%)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者不清楚自己的签订情况。
(2)平台/公司提供劳保用品情况
由平台/公司免费提供劳保用品的有67人,占比为25.48%;平台/公司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有56人,占比为21.29%;完全由自己购买的有140人,占比达53.23%。
(3)接受职业安全培训次数情况
调查对象中共有236人反馈接受过平台/公司提供的职业安全培训,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其中有176人表示至少每个月都会接受一次培训,占比达66.92%。但是也有27人(10.27%)表示从来都没有接受过职业安全培训。
(4)商业保险保障情况
被调查对象中有214人都不同程度购买了商业保险,占比达81.37%。另外根据商业保险保费出资情况的数据显示,存在多形式的出资方式,但是仍以从业人员自己出钱购买为主,达153人,占71.5%,这也反映了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缺失的问题。
(二)访谈结果
1.平台企业管理人员访谈情况
通过访谈,平台企业的管理者反映四个共性问题: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入职要求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大;从业人员的商业意外保险保障力度有限;如果建立职业伤害保险会造成公司经营更加困难。
2.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访谈情况
通过访谈,政府工作人员也认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很大;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存在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故不能将其纳入现有的工伤保险进行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力度有限。
二、建立泸州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1.适用工伤保险面临现实困境
首先,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不存在法定意义的劳动关系。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就业形式体现出灵活多变、流动性大和自我雇佣的特点,而且他们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从第三方直接获取收入,所以他们的收入并不完全是由平台企业发放,也就不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关于劳动过程中的部分生产资料,他们所需的电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和小汽车等交通工具,几乎都是自己配备,这也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归属同一主体的特征。目前在国内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式”的要求,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来说无法享有工伤保险的保障。其次,用人单位缺失导致用人单位职责缺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费用的唯一缴纳主体。但是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缺少法定意义的用人单位,导致其缴费主体的缺失。最后,工伤认定情形与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特点不符。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标准无法将多种业态下用工时发生的职业伤害情形囊括穷尽,尤其与新业态下从业人员的工作特点不相符。
2.商业保险保障弊端凸显
商业保险虽然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能较好满足平台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但是其保障力度却是十分有限的。首先关于赔付额度。商业保险在意外死亡项目上的一次性最高赔付一般在40万至60万,而2022年工伤保险单“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一项的标准为948240元;另外以医疗待遇为例,商业保险在医疗项目上的上限一般为2-5万,而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则是无限制的。其次关于赔付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为一次性赔偿,而工伤保险则是可持续性支付待遇。最后关于缴费费率。绝大多数外卖和快递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商业保险标准为每天3元,按此标准以一个月工作26天计算,骑手或快递小哥需要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78元的保费。我们以4000元至6000元这个档次的月收入估算,骑手们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投保费率大约为1.3%至1.95%,这个比例远高于目前泸州市类似行业0.8%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二)可行性分析
1.国家政策支持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上首次提到“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2017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和《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及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都要求积极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有关工作。
2.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意识提升
根据调查,其中涉及“泸州有无必要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这一问题,在被调查的263名对象中,有234人都认为“非常有必要”,占总数的88.97%。可见,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具备了较好的社会基础。
3.国内经验借鉴
国内有多个地区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保障进行了各种积极地探索,江苏南通、太仓、山东潍坊、江西九江和浙江湖州、衢州等多地均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泸州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构建
(一)参保缴费
1.参保对象
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应当覆盖未享受工伤保险权益、未建立传统意义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但考虑到新业态下工作形式的复杂多样,在制度建立初期,可主要覆盖快递员、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等重点企业平台,以后逐步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
职业伤害保险基金筹措的总体原则应遵循基金积累模式,强调自我保障功能。政府应制定专门的财政补贴政策,以保证职业伤害保险的筹资模式是以政府和平台企业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担,从业人员自身不用缴费。这样既没有过多地增加平台企业的运营负担而影响平台经济的发展,又明确了各方在职业伤害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缴费标准
可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由政府进行补贴、并以平台企业的名义按每一单以某一固定的金额进行月缴费,即按“单”月缴费,缴费数额=每单缴费标准×上个月的接单总量。
(二)伤害认定
1.认定标准
2.认定程序
(三)待遇支付
职业伤害保险的待遇大体应和工伤保险的待遇一致。建议在制度执行初期应该避免过于广泛的待遇范围,应该着重保证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保障诉求,如伤后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生活补助待遇。待制度发展成熟后,再逐步增加待遇保障项目,如康复、预防等。
(四)经办管理
通过经验借鉴,可采取由社会保险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部分职业伤害保障事务,即“政企合作”的复合型保障模式,但必须要求政府的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在整个过程中实施全面指导和即时监管,以保障基金的平稳运行。
四、结语
通过对泸州市新业态现状的调查研究,构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对我国劳动人群的制度全覆盖,更有利于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苏炜杰.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模式选择与构建思路[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1,38(03):74-90.
[2]翁仁木.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研究[J].中国劳动,2019(10):78-90.
[3]白晓旺.我国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险困境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07):152-153.
[4]朱小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探讨——基于平台经济头部企业的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02):32-40.
项目编号:LZ21A116
项目负责人:张帆(西南医科大学)
项目参与者:王敏(西南医科大学)
罗玉兰(泸州市社保局)
(此课题为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22年度结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