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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江苏
在从人类社会的初期开始,人们就不断遭遇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和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为了弥补损失,人们就采取了一些救灾性的措施,萌生了一些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在我国,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在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思想就是很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就可以存足1年的粮食,也就是所谓“余一”的意思。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36年就可以积存12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形成。公元前4500年左右,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个成员收取会费,用来支付个别成员死后的丧葬费,类似于现代的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据《汉谟拉比法典》,三千多年前,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来救济那些遭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的人们;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也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财产保险的起源则来自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公元前2000年,在地中海一带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中,船只在海上时常会遇到风浪袭击或者是恶劣气候,为了保障船只的安全,使船不致沉没,不得不抛弃一部分货物,扔到海里。这部分抛弃货物的损失由船、货、运费的受益人共同来分摊,即所谓“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后来被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采用,并正式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共同海损的分摊形式,后来被保险所代替,产生了海上保险。
公元前700年的希腊,船主在出海航行前,将船、货作抵押向放款人取得航海资金的借款,如果船、货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借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如果中途沉没,船主就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这种抵押借款实际上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后来又出现了“无偿借贷”制度,在航行前,由资本所有人以借款人名义向贸易商借得一笔款项,如果船只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资本所有人不再偿还借款(相当于收取保险费);反之,如果船、货中途沉没或损毁,资本所有人就负有偿债责任(相当于赔款),这与现代海上保险的含义更为接近。
现代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自1250年左右开始出现海上保险,由口头缔约到书面合同,后来出现了最早的保险单。到1393年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等,开始具有现代保险的形式。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使英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航海和保险中心,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伦敦劳合社,在海上保险和再保险方面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在近代随着交通的发达、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也日益扩展了它的范围,已不再是单纯的海洋上航行的危险,还包括内陆的水域以及和海事活动联系在一起的陆上危险,所以海上保险已被运输保险这一名词所代替。
在海上保险中也包括了火灾保险,中国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都属于火灾保险的范畴。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是指以火灾为主要保险责任的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的产生,是由于海上贸易的发展、商业资本的形成和商品的逐渐集中促进了对火灾保险的发展,它的产生比海上保险晚,但是发展却很快。火灾保险是在火灾互助组织基础上产生的,11世纪在冰岛就有了火灾公会组织,15世纪,在德国的一些城市出现了专门承担火灾损失的相互保险组织,到了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在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之后,火灾保险开始真正发展起来,当时伦敦火灾持续了4天,1.3万余幢房屋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引起了人们对火灾的重视。到了19世纪,英、德、法、美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了原始的手工式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对火灾保险的需求变得更为迫切了,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此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保险标的从过去只承保建筑物扩大到其他财产,保险责任也从单一的火灾扩展到风暴、地震、暴雨等。为了控制同业间的竞争,相继成立了保险同业公会,共同制订统一的保险费率。为了分散风险,再保险也开始有了发展。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也包括了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果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编制了随着死亡率的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中国自己创办的早期保险公司是在1885年,由清政府洋务派命令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开办的“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后来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到了清末出现华兴、华安、华仁等民营保险公司。1905年成立了华商火险公会。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战争,对中国的侵略有了暂时的放松,使中国民族工商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中国民族保险业初步形成,不过由于资金薄弱,还不足以与外国公司竞争。在20年代,银行为吸收更多资金,竞相开设保险公司。30年代,以官僚资本为基础的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也相继投资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部,旧中国的保险市场控制在这些官僚买办资本家手中,这些公司除自留很小一部分自留额外,大部分通过再保险分给外国保险公司,对私营保险公司则通过再保险业务关系,作为各自保险集团的成员加以控制。在旧中国的保险历史上,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曾长期控制了中国保险市场。建国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几乎集中在沿海的大城市,在抗日战争时期,重庆也曾一度成为保险业的中心,1944年,上海有中外保险公司大约300余家。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保险业务从1980年起开始恢复,我国的保险事业又获得了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