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财险迎更严格监管,这几家公司有点危险
互联网财险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定义、准入条件、经营区域、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停止和恢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等多个方面征求意见,要求各财险公司于9月16日前反馈意见。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析报告》,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实现翻倍增长。2014年,共计3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截至2020年,共计7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基于准入条件中对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价等监管要求,第一财经记者查看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近86家财产保险公司发布的近几期偿付能力报告,发现其中有3家保险机构未满足要求,其中包括渤海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保险。
六大准入条件,三家不达标
根据定义,《意见稿》所称保险公司为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六大条件,其中,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等,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基本门槛。
除此,还应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具体而言,安心财险已连续三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长安责任险连续两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75%;渤海财险近四个季度,有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另两个季度也逼近红线。
此外,在“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监管要求下,上述3家险企也并未满足这一监管要求。其中,安心财险在2021年一季度的风险综合评价为D,长安责任保险去年三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C,渤海财险去年四季度和今年一季度的风险综合评价均为C。
如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展业六大条件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指出,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5条行为规范
在规范经营行为方面,银保监会也制定了5条经营行为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例如,要求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再比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应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及其分期缴纳方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未及时完成整改,不得开展互联网财险新业务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管控方面,《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当选择满足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条件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