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积极响应并支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农产品“保险+期货”应运而生。“保险+期货”从2015年开始试点,目前已经在各地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在试点中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保险+期货”的实现路径。
实施效果
“保险+期货”实质上就是“价格保险+场外期权+场内期货”,其具体操作过程是:保险公司根据期货市场上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出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这种保险与之前投保的自然风险保险产品并不矛盾。保险公司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产品(由于期货市场尚没有场内期权上市,因此只能使用场外期权替代),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保险公司购买了再保险,以此来应对由于农产品价格可能下降带来的风险;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复制看跌期权操作,实现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转移和对冲,最终形成风险分散、各方受益的闭环。
三是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效。“保险+期货”发挥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以保险和期货的综合形式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保价,不论是丰收还是歉收,都对农民收入起到了保障作用。在广西、甘肃、陕西、云南等贫困县,由于农户在开始种植农产品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保险所保障的价格水平,可以预见最终的种植收益,种植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对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期货”让原本都要“出海”的再保险需求可以通过国内期货市场满足,期货市场扮演了农业保险“再保险”的角色,把原本付给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资金用来促进我国期货、期权市场的发展。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保险+期货”的模式将风险更多转移到了期货市场,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也有助于降低保险费率,降低农户的保险成本。
存在问题
一是可能发生期现背离较极端的情况。在期货市场上,可能出现期货价格不逐渐回归现货价格的现象。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水平不高,许多新研发出来并大面积投放上市的产品并不能充分保证其价格的合理性,进而可能会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与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而且,目前的承保对象主要是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大户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未将数量较多且受风险冲击更大的传统家庭农户包含在内。对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来说,一旦投保以后还遭灾损失,将影响他们对“保险+期货”的认识。
四是保险和期货分业监管的难度大。“保险+期货”要充分发挥其风险分散功能,在实际应用中既需要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投保对象的特点制定区别费率,确保为真正具有保险需求的群体提供服务,还需要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大量交易,这种套期保值交易需要投机交易等对手盘才能实现。期货业务理应由中国证券会监管,农业保险业务理应由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合作就面临跨业监管的难题。
五是“保险+期货”的知识宣传不够。虽然期货概念比较早就引入我国,但是广大农民对期货的认识还显得明显不足。当前,要在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期货的概念,谈何容易。对农民来说,与期货有关的新名词、新概念很多,对冲风险、场外期权、亚式期权、美式期权、欧式期权等,都很难用直白的语言给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解释。
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可以列出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专项保费补贴,以激发农户投保热情,增强保险公司信心,提高期货公司的积极性,推动其增点扩面。不仅要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降低购买成本,提高他们对这一创新模式的接受程度。鼓励地方财政可以专门列支补贴预算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期货交易所已经给予的费用减免支持政策可以继续保持,切实提高保险企业和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三农”的能力。
四是加强保险期货知识宣传普及。进一步加强“保险+期货”模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风险管理的意识以及金融保险知识。加强对各类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的培训,引导它们加入期货市场,扩大期货市场容量。经常性地向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宣传收入保险、美式期权(保险)、欧式期权(保险)、阶梯型期权(保险)等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地区农户的个性化需求。要以理赔活动为契机,加大各种保险和期货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逐渐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