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保险经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的领导和中国保监会的业务指导,于2014年5月12日正式成立。英大长安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苏庆社董事长当选为第一届专委会主任委员。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中保协领导下,维护保险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水平、经济效益、市场份额、社会地位的提高;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队伍,推动中国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中保协会员单位,自动成为委员会成员;非中保协会员但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在申请成为中保协会员后成为委员会成员。
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保险经纪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保险经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保协领导,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业务指导。
第三条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中保协领导下,维护保险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水平、经济效益、市场份额、社会地位的提高;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队伍,推动中国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专委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维护保险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经纪行业向保险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内共同愿望、诉求和意见建议,争取行业利益;
(三)为成员单位提供金融、保险、经济信息以及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业务合作、技术协作活动等;
(四)组织成员单位学习国内外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提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五)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保险同行、保险监管部门、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进行经常性的联系和交往;
(六)组织成员单位选派人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邀请和接待国外保险团体来访;
(七)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了解,促进保险经纪行业加强团结;
(八)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保险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扩大保险经纪行业的影响力,塑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应成员单位要求,举办专项新闻发布、客户联谊、业务合作、市场调研、学术交流、专题研讨等活动;
(十)强化自律管理,约束和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市场行为,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十一)接受保监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六条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中保协会员单位,自动成为专委会成员;非中保协会员但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在申请成为中保协会员后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七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会议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优先获得专委会的资料和刊物;
(六)专委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保协章程和专委会规程;
(二)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四)完成专委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与专委会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应专委会要求提供资料,并定期向专委会汇报工作;
(六)保守中保协及其会员单位秘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全体委员会议,委员由专委会成员单位推荐和中保协提名的人选产生。
第十条全体委员会议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规程;
(二)审议委员和专项工作部提议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任务、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
(四)审议专委会及专项工作部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委员变更及任职、专项工作部增减等事项;(六)审议和决定专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专委会每届两年,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专委会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在保险中介领域具有较好声誉;
(三)在本企业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重要职务;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十三条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中保协分管中介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两年,可以连任。
(二)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经广泛征求成员单位意见、中保协提名、保监会中介部审查程序,并经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任期内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离职,应由其所在单位及时提出人员变动申请、提名新的人选,中保协审查,报保监会中介部备案,并经专委会主任及副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确定;常务副主任委员工作变动,应由中保协根据领导分工及时明确;委员变动,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人员。
(四)委员在任期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重大会议;在任期两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重大会议。
(五)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提请成员单位进行委员变更。
(六)委员任职和变更,须经中保协书面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全体委员会议规定:
(一)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三)中保协中介工作部人员可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中介工作部,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决议,跟踪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保障专委会正常运转,推动各专项工作、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与监管部门、会员机构、专委会委员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四)草拟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负责专委会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及安排;
(一)中保协会费划拨;
(二)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或中保协提供的专项资金;
(三)中保协会员单位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专委会工作资助;
(六)其他合法方式的筹款和收入。
第十九条专委会经费仅用于专委会工作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专委会的财务工作由中保协统一管理,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中保协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举办工作计划外大型活动需单独筹集经费的,须征得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须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