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底,我国GDP总额全球第二,进出口贸易额全球第一,人均GDP超过一万美元,正向高收入国家迈进。证券公司境内外协同展业才能适应全球化的资本市场。全球各国资本市场错综复杂,中外金融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本文介绍了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背景下我国证券公司跨境业务现状。敬请阅读。
一
证券公司跨境业务发展背景
(一)顺应经济和金融领域全面对外开放的大趋势
境内证券公司大力发展跨境业务,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截至2020年底,我国GDP总额全球第二,进出口贸易额全球第一,人均GDP超过一万美元,正向高收入国家迈进。我国经济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当前已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并扮演了重要角色,正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我国还为世界提供了“一带一路”倡议等解决方案,人民币国际化也进入新阶段。证券公司需要提升对境内外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才能与国家层面的大战略相匹配。
证券公司境内外协同展业才能适应全球化的资本市场。全球各国资本市场错综复杂,中外金融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企业和居民全球配置资源的需求旺盛,只在单一国家或地区展业的证券公司无法适应全球化的资本市场。
中资证券公司应为中资企业和境内居民提供专业跨境金融服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早期与中国企业在跨境业务方面建立联系的多是国际投行,但其也对企业的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大型国企与国际投行进行交易后巨亏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因此,中资券商大力发展跨境业务,维护中资企业和境内居民的金融和信息安全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满足境内外客户的跨境投融资需求
随着中资企业的业务范围拓展至全世界,海外投资需求也变得旺盛。据商务部,截至2019年底,中国2.75万家境内投资者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4万家,分布在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达7.2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累计净额)达21988.8亿美元。
图1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在境内股票市场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的同时,中资企业海外上市热情依旧,港股和美股市场长期是中国企业跨境上市的首选目的地。2020年共有132家中国公司(其中境内企业119家)在港交所上市,共募资3325.44亿港元,占港交所全年IPO集资总金额的90%。尽管美国加大对外国上市企业的监管力度,但2020年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发售募资净额达115.2亿美元,是2019年的3倍多。
图2中资企业赴港上市情况
图3中概股上市情况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境外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投融资意愿日益增长。截至2021年4月末,我国共有593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截至今年一季度,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股票和债券资产的规模分别为3.36和3.6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78.1%和57.4%。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按存量规模衡量),越来越多的发行人选择熊猫债。2020年发行熊猫债43支,总规模达586.5亿元人民币。
图4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人民币资产情况
(三)落实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政策部署
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首先从确立QFII、RQFII和QDII制度做起,初步建立了“引进来,走出去”机制。随后,内地与香港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逐步落地。2018年以来,国务院金融委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证监会推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9项举措,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到全方位、更高水平的双向开放阶段。
从近年来的政策动向看,金融行业双向开放的步伐有所加快。《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20%、1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时,分别可获得2分、1分、0.5分的加分。2020年4月1日起,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同年6月,《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开始实施,降低了外资准入门槛、取消了额度限制、简化了资金汇出要求;同年9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实施,QFII投资范围扩大至两融、新三板、期货、期权等。《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要求放宽,证券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并取消了“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等硬性门槛。2021年2月,外管局表示将研究论证允许境内个人在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开展境外证券、保险等投资的可行性。截至2021年3月,已有7家券商获批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
二
境内证券公司布局跨境业务的方式
境内证券公司布局跨境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获得跨境业务试点资格;二是设立境外子公司,其中,境外子公司还可以设立或收购、参股海外机构。
从开展跨境业务的类型来看,证券公司可开展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境外股权融资、离岸债券融资和跨境并购财务顾问)、资产管理业务(QDII和境外资产管理)、经纪业务和机构服务(境外经纪,跨境经纪,服务QFII、外资私募为代表的境外机构和FICC业务),以及交易自营业务(境外做市、境外自营、跨境场外衍生品)。
(一)跨境业务试点
表1券商跨境业务试点情况
(二)设立境外子公司
中资券商的境外布局路径可概括为立足香港,布局亚洲,放眼全球。截至2020年末,共36家境内证券公司(包含东方财富)设有香港子公司,其中有5家子公司在港股上市。有多家券商在香港以外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子公司或者境外子公司(主要是香港子公司)继续设立、收购或参股了海外机构。中资券商的足迹遍布亚洲、大洋洲、欧洲、美洲。
表2境内证券公司在香港以外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司情况
注释:表格中未包含注册在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的公司
三
证券公司跨境业务开展情况剖析
从总体情况来看,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在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这一指标中,超过10%的有四家券商,海通证券以26.12%的比例排名第一,中金公司以24.5%的比例排名第二,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这两家公司分别可加1分;中信证券和华泰证券的该比例分别为11.09%和10.75%,分别可加0.5分。
图5证券公司2019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由于当前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投行业务、经纪业务等的主要地点是香港地区,因此主要对香港地区的业务情况或其他数据可得的跨境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一)投资银行业务
1.规模现状
(1)
股权融资
2020年港股IPO金额排行榜前10名中有4家中资券商,其中有3家是境内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IPO承销家数排行榜前10中则有6家中资券商,其中有4家是境内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前10排行榜中的境内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的合计承销规模占市场总份额的21%;合计承销家数占市场总份额的32%。其中,中金公司在承销规模和家数上均位列第一。
表32020年港股IPO金额排行
表42020年港股IPO家数排行
(2)
债券融资
2020年全年中国离岸债券承销商前50排行榜中,中资金融机构有29家,其中有11家中资证券公司,合计占市场总份额的13.5%。
表52020年中国离岸债承销排行榜前50中的中资证券公司或其香港子公司
(3)
并购财务顾问
2020年(按首次公告日统计),所有跨境并购(交易买方或标的公司为境外公司)案中,中信证券交易金额最大,中金公司交易数量最多。如果统计口径是跨境及境外并购,则中金公司(包含其子公司)交易金额和交易数量均排第一。
2020年,香港地区已公布并购交易排行榜中,中资券商有中金公司和华兴资本控股两家排进前10。中金公司以109.57亿美元交易额排名第7,市场份额为7.8%。
表62020年跨境并购财务顾问排行榜
2.特征分析
投行业务是证券公司国际业务中规模相对较大,发展阶段相对成熟的业务类型,头部券商优势显著。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在港股IPO、离岸债券承销和跨境并购业务中竞争力均较强。海通证券则在港股IPO和离岸债券方面竞争力较强。国泰君安证券在离岸债券承销方面表现较亮眼。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家证券公司在国内也被认为是“航母级券商”。
(二)经纪业务
据香港交易所数据,2020年共有658家市场参与者,日均成交额1200亿港币。其中,A组市场参与者成交额(市场占有率排名前14的参与者)合计市场占有率为58%;B组(排名15-65)合计市场占有率为35%;C组(其余市场参与者,共593家)为7%。截至2020年底,中资券商中,海通国际和中银国际跻身A组。
香港市场经纪业务竞争激烈,僧多粥少。截至2021年4月,内地仅138家证券公司,而香港证券公司数量是内地的4倍以上;2020年沪深两市日均成交额在8000亿人民币左右,是港交所的6倍以上。
(三)资管业务
QDII业务方面,截至2021年3月31日,共有6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获批合计671.8亿美元的QDII额度。其中证券公司21家,获批额度129.4亿美元;基金公司46家,获批额度542.4亿美元。今年以来,A股震荡调整、权益类基金回撤幅度较大。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呈现牛市,部分大宗商品QDII基金则表现较好,尤其是原油类QDII基金。收益排名靠前的QDII基金多为原油价格挂钩类QDII。
资管业务也可协同其他业务境内外共同展业。例如,当离岸债收益率高于境内债市时,境内母公司可引导QDII基金投资境外子公司发行的离岸债,发行人和境内投资者皆受益。
(四)其他业务情况
其他业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空间较大。中资券商在香港的业务产品线日益丰富完善,除了孖展业务(融资融券)、销售基金等境内较普遍的经纪业务之外,期货、期权、杠杆式外汇交易等业务均逐步开展。
然而,与国际投行相比,中资券商在做市类、资管类、交易类、投资类等非通道类业务发展阶段较为初级,香港市场参与个股衍生品做市的仅有中银国际、海通国际和国泰君安国际三家中资券商。衍生产品或结构化产品设计的复杂程度也不及外资大行,服务客户多元化需求的能力相对较弱。
一带一路倡议下,证券公司可加快布局特色FICC业务。当前券商FICC业务只有固收业务,外汇和大宗商品较少涉及。一带一路为企业带来的商业机会的同时也使企业产生汇率和大宗商品方面的避险需求。证券公司FICC业务机会不断涌现。鉴于部分证券公司已获得结售汇业务试点资格和跨境场外衍生品业务试点资格,证券公司宜积极为企业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作为企业的交易对手方,充分利用自身资产负债表向企业提供服务。
(五)监管处罚情况
2019年以来,共有8家中资券商(包括境内券商的香港子公司和境内银行的香港券商子公司)收到了香港证监会的罚单,其中违反反洗钱制度的有4家,承销保荐未尽责的有2家。香港证监会对这些券商的具体处罚方式包括罚款、公开批评、禁止重投业界等。另有包括中资券商在内的多家券商的经纪业务部门收到香港证监会发出的限制通知书,要求其冻结涉及不同案件的客户账户。
由于境内外政策环境、金融监管规定和法律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境内外券商在合规管理方式及理念上的差异,中资券商境外展业的合规风险较大。中资券商宜加强员工当地法规的合规培训,聘请经验丰富的当地合规人员作为内部员工或外部顾问,同时加强合规文化建设,避免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