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70年历程,浇铸了一代又一代社会保障工作者辛勤的汗水,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很不容易。站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节点上,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关键节点上,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历程,很有必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与建立阶段(1949-1957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进入全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阶段,当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死亡抚恤等社会保障项目。
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总体特征:一是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二是确保这一时期国家经济建设和抗美援朝战争对社会保障的需要,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三是起点低、覆盖广、法规层次低。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徘徊阶段(1958-1978年)
1958-1978年,是我国经济建设曲折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没有大的改革和变化,但社会保障项目更加丰富与健全,社会保障管理有所加强,待遇标准有所提高。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大量社会保障法规和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出台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一是修改补充了干部、工人退休退职规定,使退休退职制度更加健全。在退休制度方面,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退职制度方面,195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二是在疾病保险方面,改进了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制度。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和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中存在的管理和浪费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比如:看病要收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除特批外,一律自理;职工因公负伤、因职业病住院,个人适当负担膳食费。在职业病保障方面,对硅肺病人生活待遇、还乡休养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在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方便职工保险待遇领取的制度和办法。有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的《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1960年7月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异地支付试行办法》。此外,调整了学徒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得到一定发展。
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十年动乱结束后,国家重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恢复重建状态。1978年6月,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0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这一时期主要配合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对恢复老干部工作和社会保险待遇作出一系列决定。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恢复劳动保险金的提取与统筹工作。同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恢复。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全面、系统的改革创新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2.1993-2002年,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深化和制度框架初步形成阶段。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五大体系之一,提出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保障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