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主要是相对于保险公司自营属性,从外界给予保险公司资源支持的主体。根据2015年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第一条,这种主体是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辅助性服务的网络平台。
根据该定义,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功能只是依靠网络,为互联网保险活动提供辅助服务,而具体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如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则是保险机构的职责。
因此,从制度设计来看,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与保险机构的分工清楚明确。但在实践中,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已深度介入保险经营活动,且不同的第三方平台介入程度各有千秋,有些行为甚至接近于常见的保险经营活动。①
另外一些是参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或参与其中的一部分经营行为,此时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已经参与了保险交易活动。参考学者的具体分类,这些平台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场景式代理平台和专业中介代理等几种模式。
其中,第一种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典型代表是淘宝,这种平台的优势是客户流量巨大。第二种是场景式代理平台,其优势是在场景中带入交易,有利于把互联网保险的蛋糕做大,其代表是携程。第三种是专业中介代理,其优势是客户在保险超市中可以自由进行比价,购买流程就像网上购物一样,其代表众多,比如慧择网。②
二、现有监管规则评述
《办法》某种程度上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服务。
但是,如前所述,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类型众多。现在无论实务上还是《办法》等法规,都对不同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性质没有作进一步界定,也没有对不同种类下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做出清晰界定。
然而,对于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从事纯粹的保险信息发布,此类第三方平台是否需要保监会的行证许可?当前的《办法》并无规定。这意味着,不同的规章制度间存在着逻辑断裂。
我们认为,保险信息提供是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模式之一。这种平台是一个保险信息网站,未实质性地参与到保险业务经营中,如承保、理赔、退保等等,只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机构的信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不作主观性地评价和推荐。因此,如果硬性地要求其必须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显然门槛太高,不利于促进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机构要保证在第三方平台上公布的信息合法真实。为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负有审核和监管保险机构资质及其产品的义务,要对在其网站入驻的保险机构的资质及其产品信息进行合理审慎地审查。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专家,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协会特聘法律研究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